旅游客运主体责任落实与法律责任追究

2017-12-10 06:23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黄金晶
汽车与安全 2017年9期
关键词:道路交通客运交通事故

文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黄金晶

旅游客运主体责任落实与法律责任追究

文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黄金晶

为预防旅游客车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落实旅游客运企业在道路交通安全中的主体责任,公安部交管局会同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联合举办了“旅游客运安全大讲堂”,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法规室副主任黄金晶向近1万家旅游客运企业代表以及公路客运行业管理人员共2.2万余人专题讲授了“旅游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与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追究”,本文即授课内容整理,与读者共享。

2016年发生的“湖南郴州宜凤高速‘6·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35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90余万元。该起事故暴露出旅游客运企业存在车辆安全检查、动态监管、运营资质、驾驶人管理、应急处理等方面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事后该旅游客运企业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驾驶人等10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讲旅游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旅游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内涵

旅游客运企业作为交通安全“主体”,是保障旅游客运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最重要、最关键的因素。“旅游客运企业主体责任”的双重性是指旅游客运企业既拥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内部管理的权力,又要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旅游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涵盖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路线管理等多项内容。旅游客运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法律

规定的主体责任,否则将可能作为责任主体被追责。

旅游客运企业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

旅游客运企业主体责任依据多样,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旅游法》《安全生产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监管部门多元,包括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管等多个部门;责任类别全面,包括以从业人员、车辆、线路管理为内容的静态类别和以运行过程管理为核心的动态类别。旅游客运企业主体责任范围较广,从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来看,重点难点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考察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需特别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等;二是运输企业是否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因交通违法被记满12分等被纳入“黑名单”信息库的驾驶人解除聘用。

是否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主要考察旅游客运企业是否根据《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加强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等。

是否加强客运车辆及客运经营管理

其中包括:是否无正当理由改变行驶线路;是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是否违法挂靠经营等等。

是否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管理

其中包括:是否按规定在旅游包车和卧铺客车上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是否依法对所属客运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实时监控和管理;是否将所属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本资料等信息完整录入监控平台并及时更新;是否依法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是否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是否核定客运车辆运营线路、运营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是否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等等。

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

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旅游客运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导致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两种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情形:一是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旅游客运企业未对挂靠车辆进行实际控制,也不能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二是拼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全部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旅游客运企业进行处罚的,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2014年修订通过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不履行主体责任承担的行政责任作了进一步补充。根据规定,相关部门可责令旅游客运企业停产整顿,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并设置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从业限制。

刑事责任

旅游客运企业因不落实主体责任导致的刑事责任涉及20余种罪名,实践中较常见的罪名包括: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虽然主要适用于驾驶人,但并不排除企业责任人员构罪的可能性。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可以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从司法实践看,部分法院判决认为,这里的“指使”包括明示和暗示;“强令”既包括利用职权、地位命令他人,也包括采取威胁等方式逼迫他人。只要强令者所发出的信息内容足以给被强令者造成不得不违心从事某种作业活动的心理强制,就可以认定为“强令”。

危险驾驶罪。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该罪需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包括违反国家颁布的法律规范、企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公认的惯例等。二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相关立案标准规定,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追诉。该标准与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高度相似,最高人民法院曾发文明确上述标准在审判中同样适用。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第139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这里“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直接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等。

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买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相关立案标准明确,单位非法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按照非法经营案立案追诉。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判决认为,违反《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利用“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买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与旅游客运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以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以推动相关部门、行业、企业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

2017年6月,公安部交管局部署全国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重点就相关企业单位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深入调查。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承担开展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的法定职责,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积极依法履职;作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命运共同体”,旅游客运企业应当正确树立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筑牢旅游客运交通安全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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