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热点问题解答
问:2017年度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个人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号)2016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300%为15795元。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但超过15795元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 年12月31日废止。
问:公司准备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和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请问这份旅游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旅游合同不在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范畴之列,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问: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问:2016年5月1日前发生营业税涉税业务,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11号)规定:“七、纳税人2016 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中,允许加计扣除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费用中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五险一金”和商业保险支出在个人所得税上应如何计算扣除?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问:企业已计提未支付的工资,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问: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是由分支机构还是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问: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文件:
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问:企业外购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几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什么条件,可实行核定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问: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文件:
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简称无住所个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申报方式的调整时间和申报要求?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无住所个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向无住所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为无住所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有关政策文件计算后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扣缴义务人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向无住所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代扣税款。
自2016年8月1日起,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情形外,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不再受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应税所得自行申报纳税。
问:法院拍卖企业的房屋应缴纳哪些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和第二条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因此,对法院拍卖企业的房屋,取得拍卖收入的一方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及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如有增值额的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取得拍卖房屋的一方应缴纳印花税和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