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斐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23)
论经济分析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与人才培养中的应用
倪斐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23)
与传统法律分析方法相比,经济分析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与人才培养中具有定量化和精确化等优势。但在具体教学与对人才培养中应用经济分析方法仍面临学生经济学基础知识欠缺、解释力错位和方法协调困难等问题,因此,需要在课程设置、原理选用和应用思路上进行明确和调整。
经济分析方法;经济法教学;人才培养;合理应用
经济分析方法是指主要采用经济学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情况,描述各类法律问题。其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1]。与传统法律方法相比,经济分析方法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和具体性,能够将具体的法律问题数量化,使法律的经济分析更加精确,比规范分析具有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操作性[2]。对于经济分析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经济法学者们持积极肯定态度,但实际教学中仍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经济法的典型特征之一是经济性,经济法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第一,从价值追求上看,经济学以资源的有效性为前提假设,寻求资源有限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利益最大化。在经济法律制度中,无论是宏观调控法还是市场规制法,立法目的条款中重要的法律价值理念之一就是效率。
第二,从经济法的内容构成来看,经济法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的,对经济生活准则的表述通常甚至不加转换,直接由立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将经济制度、经济技术性规范通过变为法,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从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功能上看,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反映基本经济规律,包括价值规律、竞争规律、投入产出规律。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财政、金融、税收作用于市场经济,发挥着节约交易成本、节约资源消耗、节约权利配置的费用等功能。
第四,经济法律行为接受经济评价。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要接受经济评价,市场秩序是否更加稳定,市场竞争是否更加公平自由,是评价宏观条款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的根本标准[3]。
因此,从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内容构成、手段功能以及评价标准,与经济学都具有相通性,在经济法教学中贯彻经济分析方法具有客观必要性。
由于涉及大量的经济学基础知识和分析工具,因此,如何在经济法教学与人才培养中协调经济分析和传统法学的规范分析是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科学生缺乏系统的经济学知识基础
经济法教学中由于内容经常涉及一些经济学(广义上)基本概念,例如预算法中涉及财政收入计算方法的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税法教学中涉及税率、税基、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区分,反垄断法教学中涉及相关市场认定中交叉需求弹性等原理,这些都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学基础知识。而我国现行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中,很少有高校会将经济学作为经济法学学习的前置课程,这给经济法教学带来了挑战。
(二)套用西方经济学原理难以解释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基础
西方经济学,尤其是规制经济学认为存在市场失灵,所以需要用国家有形的手替代市场无形的手发挥作用,即先有市场经济后有经济法。而我国经济法是从一个非市场社会中产生的,不存在市场经济这一前提基础,中国经济法从一开始就不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而出现。当前,主流的经济法学教材中仍普遍采用西方经济法学的理论分析框架,在教学中引用西方经济学原理叙述中国经济法的历史和特征时,难以自圆其说。
(三)经济分析方法与传统法律分析方法结合难
经济分析方法有自身的一套逻辑体系和分析框架,并且不同经济学派各自的观点并不相同。传统法律分析方法注重法律的教义学分析,强调概念的准确性、一致性和规范性,评判经济行为的标准是合法/不合法模式。法律概念的经济分析在概念的规范性上有欠缺,且对行为的评价标准主要是成本/效益模式。因此,在经济法教学上存在经济分析方法与传统法律分析方法的协调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在法学本科教学与人才培养中增设经济学基础课程
在目前的非专业基础课程中,很少有学校设置经济学原理课程,这不利于经济法律相关课程的学习。对于法科学生而言,掌握必要的经济学知识对于法律课程的学习乃至今后的工作都有帮助。将经济学课程作为经济法学习的前置课程,可以大大节约经济法授课教师对于基础经济学知识的讲解,将主要精力放在法律知识的讲解方面,提高教学效率。
(二)调整教材中有关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学原理
现行主流教材中,甚至许多经济法学者的研究中,以西方经济学原理阐述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偏差,给经济法教学带来难以自圆其说的困境。建议分头阐述,经济法在西方的产生过程,可以西方经济学原理阐释。对于中国的经济法,主要应以1978年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政策和主流经济学原理加以解释。
(三)在教学和人才培养中以法律分析主、经济分析为辅
由于经济学原理的变动性强,不同学派观点存在冲突,对经济法的教学应当以法律分析为主线,注重相关法律概念、规则和制度的规范性分析,梳理其中的权力(权利)义务关系。经济分析方法的局限性在于无法用某一个经济学原理一以贯之地解释或阐述所有的经济法问题。经济分析方法的作用应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注重对法律概念的经济学背景知识的分析;二是运用经济学理论对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例如,反垄断执法中的宽恕制度,可以借鉴经济学上的囚徒困境理论进行解释;三是对立法和司法制度的演变进行解释,通过经济分析方法的解释,能够让学生对经济法中的法律概念、制度原理和立法思路有比较深刻和具体的理解。
综上,在经济法教学中,不能过分迷信经济分析方法的作用,经济法教学毕竟主要是法学课程,应当以传统的法律分析方法为主导,借助经济分析方法在概念、制度和立法思路上的解释力优势为法律分析提供帮助。
[1]冯玉军,柯华庆.法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评判[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3).
[3]张守文.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Discussion about the application of economic analysis method in the teaching of economic law and the training of talents
NI Fei
(School of law,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 210023,China)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methods of legal analysis,economic analysis and accurate quantitative method has advantages in teaching and talents training in economic law.But in the specific teaching and personnel training in the application of economic analysis method is still facing the students basic economics knowledge,explaining dislocation and method of coordinated difficulty,therefore,in need the curriculum,the principle of sele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ideas are clear and adjusted.
economic analysis method;economic law teaching;talent training;reasonable application
G642
A
1673-291X(2017)26-0091-02
[责任编辑 柯黎]
2017-05-20
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项目和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项目(PAPD)
倪斐(1982-),男,安徽望江人,副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从事经济法教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