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锦茂
在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为加强对分散经营农民的市场引导、体现政府对准公共物品的管理、保障农民获得更高社会报酬及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意义,其发展一定要得到政府的支持,但从当前我国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支持情况来看,各项扶持政策的运作都存在诸多弊端。笔者将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对其中影响政策效果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改善建议。
1 当前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1 思想引导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改革发展中的新生产物,政府却在思想引导工作方面有所缺失,导致农民对其认识不足,无法激发农民的合作意识。即便是有部分农民对合作经济的特点有所了解,但无法意识其对自身发展有何利益相关。由于农村地区的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也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科技知识普及、产品销售运输以及加工生产方面都存在一定制约性,这同样与政府引导培训工作的缺失有直接关联。
1.2 法制规范方面
法律保障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影响至深,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式实施让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了法人地位,但在实际情况中,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界定模糊,部分合作社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记注册,部分合作社在民政部门或是农业部门登记注册,同时也有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完全没有登记注册,使其在进行农产品销售、合同签订以及金融贷款工作时遇到障碍,并且无法保障其合法利益。由此可见,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立法中需要对不同形式、运作模式进行分别立法,同时在民法、商法内容中增设合作社相关法律条款,重点针对其中的贷款、设计、税收问题予以规定。
1.3 财政金融政策方面
政策覆盖范围不够广,相关财政、税收等政策仅仅针对极个别的示范合作社,没有全面推广;财政政策扶持力度有限,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而且发展项目资金的大部分仍旧被规模较大的合作社申请得到,而实际上规模较小刚起步的合作社更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银行贷款的比例并不高,主要是因为他们无法提供有效担保,进而根本无法贷到款,而且合作社民众普遍认为贷款利息过高,合作社的承受力有限。
2 完善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相关建议
2.1 完善法律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得到政府的立法保护,而在2007年所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针对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措施并不明确,呈现出政府行政干预过重的弊端。所以要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法规,首先,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章程、工商登记以及财政税收优惠等领域,都应有完善的制度予以管理;其次,各地政府应结合本地实情对具体实施细则予以完善,使其符合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最后,还应加大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力度,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促使农民能够认识到合作社的优势并积极参与。
2.2 强化民主管理
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政府需要摆正角色定位,相关部门在合作社的登记、信息提供、技术培训以及社会保障等工作中要做好服务与引导的作用,同时要完全尊重农民选择与不选择合作的医院,并且合作的程度与规模都应完全由合作社农民自己决定。当然,政府的引导作用不可忽视,应加强与农技部门的合作,原则以及经营管理知识,强化农民的合作意识,使其能够正确认识到专业合作社的意义,有效激发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
2.3 财政金融政策
2.3.1 财政扶持政策。中央与地方财政已下放专项资金用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因此要在集中财力与保证重点的实施原则前提下,去扩大财政支持范围与对象,并且在农技培训、建设生产基地以及开展信息服务等方面投入相应资金。此外,对于资金分配要以实际效益为重要参考标准,确保能够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重要环节取得收益。同时,要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与专业审计。
2.3.2 税收信贷扶持政策。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针对农民的股息、分红以及其他收入都应免除个人所得税。此外,在政府的担保下,引导更多金融单位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无息、低息或长期贷款等优惠,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条件,简化信贷审批等工作环节。
2.4 培养新型农民
培育更多现代农业经营者。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开展农技培训,通过新型农民的专项培训将更多的农民培养成高技能、强市场意识且有一定经营管能力的现代农业经营者。同时要大力发展种养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等符合现代化农业发展趋势的经营主体;注重发展农民社会事业。通过培训去有效提升基层干部、教师、农技推广员、畜牧兽医站人员等与农民生产相关服务人员的技能与业务水平,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积累更多的人才储备。
综述,国家政府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构建与发展时,一定要把握好“度”,不可过分干预,也要避免推动不足,同时还需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去看待这一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科学合理地推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助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作者单位:355200 福建省福鼎市农业局经管站)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