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丽娥
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专业从事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的高素质、高技能农业从业者。具体来说可分为生产经营型(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专业技能型(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和社会服务型(主要包括跨区作业农机手、专业化防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沼气工、农村经纪人、农村信息员及全科农技员等)三种类型。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类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包括农业生产中环节的生产经营组织,也包括为在产中环节提供各种服务的经营组织。其主要特征有:一是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二是集约化经营,三是市场化程度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困难
1.从农村土地流转来看,一是部分农户存在三个疑虑:对土地流转本身心存疑虑,担心失地,不愿流转;对流转年限心存疑虑,流出方与流入方期望值相差较大;对流转价格心存疑虑,租金低了,农户吃亏,租金高了,种田户不划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的矛盾纠纷协调难,2013年茶花社区的农户与瑞丰合作社为土地租金发生矛盾纠纷,经中枢街道办事处、茶花社区与瑞丰合作社多次协调,根据经济增长规律,对原土地租金每亩增加200元。土地流转不够规范,部分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公司、企业、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土地流转没有规范的合同文本,一旦发生土地纠纷案件时,双方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2.从组织化和社会化服务来看,尽管现有的專业大户、农民合作社总量不少,但规模大小不一、各自为阵,没有抱成团,组织化程度低,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公益性农技服务力量薄弱,财政保障不足,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不够,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
3.财政扶持力度偏小,陆良县属农业大县,财政困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金额不多,力度不够,制约了其发展速度和规模。
4.业主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业主思想素质较差,管理水平较低。有的存在“等、靠、要”思想,盯财政钱,图项目款;有的缺乏诚信意识,拖欠农民土地租金和务工工资;有的贪大求洋,不切实际,风险意识不强;有的不善经营,管理粗放,生产效益不佳。
5.劳务人员文化水平不高,年龄段中年人偏多,青年人少,女性多于男性,技能水平不高,未签定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建议
1.强化宣传,提高土地流转规范化水平。建议采取多种宣传手段,加强对农户、受让方和基层干部的宣传,提升他们对土地依法依规流转重要性的认识,切实享受和认真履行土地流转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2.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审时度势,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出台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环境。按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促进规范发展,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现代农业发展思路要求,大力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加强扶持,落实优惠扶持政策,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惠农补贴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把中央“一号文件”中“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的政策落到实处,建议财政和金融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新型主体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增加对专业大户、合作社的投入,切实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4.创新机制,进一步增强业主开发活力。建立业主准入机制。各地在引进农业业主时要坚持必要条件,对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准入制度”,使其具备相应的条件:比如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科技管理水平,有相当的经济实力,有良好的信誉等。农业行政部门要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把好关口,避免引进一些“假业主”。
5.吸引青年流向农村、留在农业。实施青年农民创业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务农创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 多种途径吸引青年流向农村、留在农业。
6.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培养作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利用和整合农广校、职业学校等各类培训资源,开展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培训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务工的农民。将从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从业人员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新型经营体系的核心主体。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不仅解决了“谁来种地”的现实难题,更能解决“怎样种地”的深层问题。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需要从环境、制度、政策等层面引导和扶持,重点是要构建包括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扶持政策等相互衔接、有机联系的制度体系。
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要做到“教育先行、培训常在”。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培养应从三方面考虑:一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骨干对象,要通过教育培训使之达到新型职业农民能力素质要求;二是对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要开展从业培训,使之更好地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三是对所有新型职业农民,要开展经常性培训,使之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能力。
扶持政策。制定扶持政策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只有配套真正具有含金量的扶持政策,才能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打造一支用得着、留得住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扶持政策主要包括土地流转、生产扶持、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社会保障等方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