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峤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呈逐年上涨的趋势,社会大众对投资多元化的需求促成了互联网金融爆炸性增长的局面。然而近年来P2P平台“跑路”新闻层出不穷,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文章分析我国P2P网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剖析其中原因,并提供风险控制上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贷;法律风险;风险控制
一、我国P2P网贷目前的现状
P2P是“Peer-to-Peer lending”的简称,字面理解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所谓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就是P2P借贷借助互联网这一工具,将借款人和贷款人突破空间上的限制撮合在一起。是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P2P网贷最早产生于英国的Zopa,该平台于2005年3月开始运作。我国的P2P网贷平台出现时间相比于欧美发达国家较晚,2006年才陆续有一些P2P网贷平台的出现。从2006至今,我国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大致经历了起步、爆炸性發展、平台携款“跑路”浪潮、监管不清晰、前景不明朗等几个阶段。P2P平台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角色。随着社会大众财富的增长,人们不再满足于一些传统的投资理财方式,越来越渴望投资渠道的多样化,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P2P网贷受到了很多人尤其是年轻投资者追捧。但是,P2P网贷平台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二、我国P2P网贷平台存在的法律法规风险
在P2P网贷平台高速发展的十余年里,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多种多样,其中在法律法规上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分别是缺少监管主体、缺乏专门性法规进行约束、P2P网贷平台主体法律地位不明晰、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
(一)缺少监管主体
众所周知,P2P网络贷款平台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突破空间上的地域限制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为其提供更为高效的金融服务。相比较之前传统的金融方式,P2P网贷平台具有主体数量庞大、地域分布广泛等特点。那么由哪个部门来对其进行监管便是要解决的首要问题。P2P网贷平台提供的是互联网金融服务,在我国对于涉及大规模资金的借贷监管严格,商业银行由银监会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则由“一行三会”进行综合监管,在实际情况中主要是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根据其各自职能对不同的类型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根据P2P网络贷款平台实际运营的流程来看,其中涉及投资理财业务,为了保护作为投资人的贷款人,应该由证监会对其进行监管;从P2P网贷募集资金会对整个金融市场的资金流动产生一定的杠杆效果,诱发系统性的金融的风险,银监会又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但是从大的方向看,央行作为国家机关,是我国最高的金融管理机构,其首要职能是金融调控,其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舵手,应该发挥统领全局的作用。相应地对P2P网络贷款平台也应负有监管的职责。那么是不是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都应该对P2P网络贷款平台进行监管呢?但实际情况是三个职能部门目前都没有作出相应的具体的监管。在笔者看来,应该由央行进行牵头,联合证监会、银监会对P2P网络贷款平台进行监管。到目前为止,只有银监会通过其办公厅于2011年发布《人人贷风险提示》提示该行业存在相关风险,除此之外,再无任何机构对P2P网络贷款进行实质有效监管。
目前我国对P2P网络贷款行业进行实际上监管的有两个部门,分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但是归根结底,两个职能部门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更多时候是流于形式,仅仅是在网贷平台注册时进行一些基本的条件审核,换句话说,P2P网贷平台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和一般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没有本质上的差别。要说区别仅在P2P网贷平台需要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颁发《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此不难看出P2P网络贷款行业缺少监管主体。
(二)缺乏专门性法规进行约束
缺乏专门性法规约束也是近年来P2P网贷平台“跑路”风潮此起彼伏的原因之一。在实际的司法案例中,众多投资人血本无归到法院进行起诉,最后也只能依照《合同法》以违约的情形处理。我国目前情况是面对P2P网络贷款平台,把其当作普通的中介企业对待处理。虽然从本质上看,P2P网贷其实是充当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居间的角色,这样处理也未尝不妥,但这样做的后果就是缺乏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只能依靠《公司法》进行规范,但目前《公司法》并没有可以适用的法条。所以,P2P网贷平台也只是名义上被《公司法》规范而已。商业银行有《商业银行法》进行规范管理,证券经纪公司有《证券法》进行约束管理。所以,专门性法规的出台是解决乱局的一个重要措施。
(三)P2P网络贷款平台主体法律地位不明晰
时至今日,P2P网络贷款平台在法律关系中是以什么样的主体身份出现仍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央行曾于2008年提交了《放贷人条例》,条例中明确表示要打破银行垄断的信贷市场,一直以来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但由于存在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等问题,还极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所以近年来央行不断致力于民间借贷“阳光化”,“合法化”。但令人遗憾的是被提交的《放贷人条例》截至目前尚未实施。紧接着,发改委于2010年提出重新修订《贷款通则》,想借此对民间借贷起到良性的引导作用。可惜《贷款通则》的修订工作目前尚未完成。
(四)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
P2P网络贷款业务在市场准入上自始至终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P2P网贷平台的注册只需满足《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其设立条件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没有任何的区别。以笔者所在广西为例,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广西大大小小数十家P2P网络贷款平台中,注册资本最多的为同城人人贷,该平台实际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少的为三姐投融,其实际的注册资本只有300万元人民币整,这个数字对于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来说是非常低的。最多与最少竟然相差了9700万元,相差的倍数为33倍之多。虽然注册资本相差巨大,但两家平台都能注册成功并开展业务。由此不难看出,P2P网贷行业在市场准入上没有统一固定的标准。endprint
二、我国P2P网络贷款风险控制及其对策
风险控制是任何企业都不能回避的问题,尤其是对于P2P网络贷款这种高风险的行业就更应该要加大风险管控的力度。笔者试图提出一些对策,以求能使该行业的风险得到控制,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一)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
P2P网贷平台在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居间人的关系,是为双方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间人。所以在学术界对P2P网贷平台的身份认定就存有两种声音。第一种认为其为信贷服务中介,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是准金融机构。笔者认为将其划分为第二种较为合适。主要原因是从行业性质上看,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其服务的本质也是为资金的融通提供便利,将作为投资人的借款人闲散的资金募集起来提供给贷款人,起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从监管的趋势看,虽然目前准金融机构未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不具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许可证”,但是我相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不久的将来,准金融机构一定会被“一行三会”纳入监管体系。此外,“一行三会”的专业性更强,由其来监管P2P网贷平台将会更加的富有成效。
(二)加强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
在整个P2P投资的过程中,借款人与贷款人基本上是素未谋面的,双方全凭P2P网贷平台撮合进行交易。而良好的信用记录就是平台审查双方尤其是借款人重要的因素之一。在我国,目前的征信体系还有着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各个行业应当建立统一的征信体系并制订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其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的机制,尤其是信用黑名单更应该加强共享,促进各个行业、各个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的对接与交换。最后,加强对失信人员的惩罚及曝光力度。对于失信人员,尤其是经过法院判决之后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必须要加大惩罚力度,除了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之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尝试将征信体系与社保体系结合起来管理,使其因为信用缺失导致社会保障系统使用受到限制,无法像信用良好的公民一样正常享受社会福利待遇,加大其失信成本。
(三)完善企业内部流程控制
P2P网贷平台在日常运营中一定要完善内部控制,把关好每一道流程。必须要严格遵守平台在完整的交易链条中仅仅充当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中间人的角色要求,交易资金严格按照流程进入专门的第三方账户,资金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都严禁流入P2P网贷平台自己的账户,这个要求除了要列入P2P网贷平台公司章程之外,还可以从技术上严令禁止第三方支付公司给网贷平台开通通向其自有账户的网关支付业务。这样可以从最大限度上防止平台私自将客户资金挪作他用,降低运营风险。此外,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平台管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养成日常学习的良好习惯,定期进行总结反思,加强其法制观念,树立起整个行业的风险意识、自律意识。从思想上杜绝平台人员为了利润和业绩违法违规操作的想法。
[责任编辑:岳文可]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