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与改革研究

2017-12-05 14:17康贞花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

康贞花

[摘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所提出的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文章认为,在现有实践教学体系的基础上,地方民族高校法学专业只有通过依托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以提升实践教学质量为突破口,才能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生存和发展。法学专业应遵循目的性、全过程性、科学性、协调性等原则,不断建设和改革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体系、制度保障体系、运行保障体系以及质量评价体系,从而全方位地监控和保障实践教学质量。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質量保障;体系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是指以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为核心,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将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部门的职能有效组织起来,形成目标与任务明确,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一个有机整体。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制度保障体系、运行保障体系和评价体系。本文结合延边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探索建设适合高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方案,以期为地方民族高校以实践教学为突破口,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提供参考。

一、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目标性原则

目标性原则是指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应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提出的实践教学的目标,即以通过开展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为标准构建。应以此目标作为建设实践教学质量各子体系的坐标。

(二)全过程性原则

依据全过程原则,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应从全面提高和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的指导思想出发,建设贯穿实践教学组织机构的设立到实践教学的运行与质量评价全过程的质量保障体系。

(三)科学性原则

“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教育评价具有科学性的重要标志。”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设计也应符合科学性原则,即符合现代教育教学理念和规律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四)协调性原则

依据协调性原则,实践教学质量保障的各体系之间围绕着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同一目标,应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使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运行形成整体优势,取得最优的整体效果。

二、实践教学组织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建设经验及建议

“组织体系具体包括组织、协调、监督、控制四项主要环节。”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实践教学的管理机构和组织机构的设置、职能分工及相互之间的协作等。在实践教学管理上高校一般都采用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延边大学也不例外。延边大学由学校教务处从宏观上指导实践教学工作,由延边大学法学专业作为院级实践教学的管理机构和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和管理、实践教学各项制度制定以及考核等事项。延边大学法学专业针对实践教学环节成立了“毕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法学实训工作小组”“模拟法庭工作小组”等,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立为全面实施实践教学提供了组织保障。

制度是开展实践教学的依据和保障。近几年来,延边大学法学专业非常注重实践教学的制度建设,制定了《延边大学法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延边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范》《延边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实习方案》等。

为进一步发挥实践教学组织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的积极功能和作用,法学专业应成立统一的实践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明确赋予其具体负责实施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监督、评价以及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调的职责,为这一机构全面负责实践教学质量提供保障。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应秉承制度先行的理念,先从制度建设入手,以严格的制度规范实践教学的组织和管理。

三、实践教学运行保障体系建设经验及建议

实践教学的正常运行需要有必要的人力、设施、场地、经费等条件作为保障。实践教学的运行保障体系具体包括实践教学师资力量、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实践教学硬件设施的建设、实践教学经费投入等。

(一)实践教学运行保障体系落实情况

1.实践教学师资力量的保障

延边大学法学专业依据培养目标,特别注重提高专任教师的实践能力,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和支持专任教师积极参与法律实践。如目前延边大学法学专业的36名专任教师中有2名教师根据教育部的“双千计划”,分别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挂职锻炼,有11名专任教师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各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

2.实践教学的经费投入

目前延边大学对校内实践教学的经费投入比较充分,硬件设置建设比较完善,为校内实践教学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2014年,延边大学投资180万元新建了“延边大学法学实训实践基地”,该基地硬件和软件设备先进,下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延边大学公益法律服务(研究)中心等,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校内实训平台。

3.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

目前延边大学法学专业在30个实务部门设立了实践教学基地,并与其签订共同培养法学人才协议。实践教学基地主要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为主,并进一步拓宽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实现了实践教学基地类型的多样化,为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二)实践教学运行保障体系的完善建议

1.加强法学教师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良性互动

“中国法学教育诸问题,师资问题无疑是首要的,优秀的法学师资的缺乏更是至为严重的问题。”应采取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等多种途径,努力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实践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法学教师的实践能力和水平。

2.提高实践教学资源的实际利用率和利用效果endprint

廖永安教授曾经撰文指出“明确法治实践部门为法治人才培养责任主体的重大意义。”为使法律实务部门切实承担起培养法律人才的责任,应规范地建立和切实发挥校外实践基地的功能。在现有校内实践教学平台的基础上,法学专业应进一步加大实践教学的投入,陆续建设法律诊所的配套措施,并建设模拟仲裁庭、案例研究室、刑侦与物证技术实验室等其他实训平台。通过多样化的实训平台的建设和使用,使学生得到综合性、全方位的实务训练,使学生实践能力得以不断提高。

3.建设法学专业教学案例库

案例教学在校内实践教学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真正的互动式案例教学的开展有赖于教学案例的精心遴选及编写,进而形成教学案例库。延边大学法学专业应通过教学案例库建设与应用,将突出案例教学在实践教学中的重要地位,并为深入开展案例教学,不断创新和改革案例教学方法,提供重要的教学资源。

四、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设经验及建议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根据实践教学目标和标准,通过将实践教学对培养和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情况作出价值判断,进一步提高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效果和质量的一系列制度的有机组成。

(一)法学专业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现状

以延边大学为例。法学专业在《延边大学法学专业2013年培养方案》的设置中对原有的实践教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实践教学学时已经突破了总学时的15%,形成了涉及学生四年本科阶段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体系。

从延边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制度来看,通过《延边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和《延边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学生测评工作实施细则》的实施,对全校所有本科专业课程均采用了统一的质量评价模式。延边大学本科课堂质量评估具有较为完善的评估标准,采用同行评估和学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于上述涉及实训的课程也适用同样的评价标准,但法学专业并没有单独制定专门的评价标准,因而急需构建具有法学专业特色的实训课程的质量评价标准。在毕业论文的质量评价方面,延边大学法学专业依据《延边大学法学院毕业论文管理規范》,由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按照毕业论文的质量标准进行评价,再由学校专家组进行检查。对于司法实习、毕业实习的学生表现的评价,一般是采用校内指导教师评价和实践指导教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学生实习成绩主要依据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的评价、实践指导教师的实习鉴定、学生撰写的实习报告来评价。对于实习质量的总体评价,目前还没有形成具体的标准,只在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中总结实习情况。

(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设的完善措施

1.构建多元化的实践教学评价主体

从法学专业的层面来讲,实践教学质量的评价主体为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和学生,评价对象为参加实践教学的校内外指导教师。法学专业还应委托实践教学基地和其他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作为评价主体,对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质量进行评价。通过校内外评价主体相结合的多元化评价主体的构建,使实践教学的最终评价结果更为客观、全面和公正,使高校、法律实务部门和其他用人单位协同推进,提高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2.制定科学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指标

应按照建设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应遵循的科学性原则,认真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的一级评级指标可以包括“实践教学背景评价、实践教学输入评价、实践教学过程评价、实践教学成果评价”等四个方面,并依据一级评价指标,建立更加细化的二级评价指标。

3.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法

在确定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指标的基础上,为使整个评价过程能够真实地反映实践教学效果,从而得到客观有效的评价结果,评价主体应注意运用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对于实现实践教学评价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评价主体可以灵活采用材料审查、听课、实地调研、教师和学生访谈、问卷调查等不同的评价方法和手段,逐项完成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指标的各项内容的考察和评价。

4.做好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反馈与处理

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结束后,各个评价主体应通过书面形式形成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报告。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报告应包括评价主体、评价指标体系和内容、评价方法、评价结论以及改进实践教学工作的意见等。评价主体应将评价报告及时反馈给评价对象。依据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法学专业应及时、全面地总结实践教学工作的成就与不足,进一步加大力度,制定改革和创新实践教学的下一步工作方案。

[责任编辑:农媛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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