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室外文物遗址保护及管理

2017-12-05 15:29:08赖海震
长江丛刊 2017年12期
关键词:文物保护遗址文物

赖海震

浅谈室外文物遗址保护及管理

赖海震

室外文物遗址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中华五千年悠久文明历史的见证和铭记,对世界产生的重要影响。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文物遗址特别是室外文物遗址受到严重破坏。文章分析了当前我国室外文物遗址保护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加强室外文物遗址保护和管理的对策,以期不断提高我国室外文物遗址的保护及管理水平。

室外文物遗址 保护 管理

室外文物遗址在我国考古学和历史研究上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巨大的关联度。为加强文物遗址的保护,国家文物局2016年底颁布了《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全面推进遗址保护工作。但当前我国室外文物遗址面临着各种威胁,一方面是地震、环境污染、雨水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来自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地产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另外,人们不文明的参观行为也给室外文物遗址造成很多破坏,室外文物遗址保护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一、当前室外文物遗址保护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只利用不保护

一是经费不足。根据《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要对文物保护工作负主要责任,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目前很多地方的文物保护存在着经费不足的问题,没有文物保护的专项经费,基层政府的投入资金更少,大多数的文物保护仍靠政府拨款,这就导致很多被损毁的遗址得不到及时的修复。二是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尽管政府在室外文物遗址的保护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过度注重经济的发展,对文物遗址保护力度不够,当室外文物遗址受到严重破坏时才引发注意。三是利用过程中缺乏保护。有些地方政府在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忽视了对室外文物遗址的保护和规划,没有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文物遗址进行勘探,强行施工,造成室外文物遗址被破坏。

(二)盲目开发利用

一方面,随着国内外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室外文物遗址对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文物遗产的经济效益有目共睹。地方政府为追求眼前利益和工作政绩,未对室外文化遗产实行有效保护,急功近利,盲目开发,使室外文物遗址等文化遗产遭受严重破坏。另一方面,破坏性保护现象频现。随着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室外文物遗址保护工作出现了”破坏性保护“的问题,在对室外文物遗址进行保护和利用的过程中,出现超载开发或错位开发。比如为追求视觉效果将遗址粉饰一新,严重破坏了遗迹的历史感和真实性。有的地方盲目规划发展区,肆意拆迁文物遗址区,有的政府部门对文物破坏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很多文物因为保护不力而遭到损坏或丢失。

(三)保护管理失当

对室外文物遗址的保护与管理失当是导致文物保护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一是文物保护水平不高。随着经济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文物保护部门的文物遗址的保护技术和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基础建设滞后,在文物遗址的防潮、防火、防震、防雷电等技术上比较落后,文物修复中仍存在损害文物的现象。二是专业人才队伍短缺。文物保护的工作量很大,专业技术要求高,需要由专业的技术人员操作,但因经费不足以及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文物保护和管理人才队伍不健全,人手的短缺导致文物修复、保护宣传、文物抢救等工作开展困难。三是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不力。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文物遗址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着执行不力、不到位的问题。有的地方政府不支持、不重视,在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发生冲突时,有的政府选择牺牲文物资源来加快开发建设,导致室外文物遗址保护法规执行落实难。

二、加强室外文物遗址保护及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加强室外文物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

首先,要以文物遗址保护和治理为重点,把室外文物遗址保护与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室外文物遗址保护要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科学配置各种资源。其次,政府要提高对室外文物遗址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成立文物遗址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室外文物遗址保护机构和制度,理顺室外文物遗址管理体制,严格文物行政执法,这样才能使室外文物遗址的保护工作有效地、顺利地进行。

(二)健全室外文物遗址保护管理工作机制

健全室外文物遗址保护管理工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健全室外文物遗址保护管理工作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是进行室外文物遗址保护管理的保障。虽然我国对文物遗址保护事业上的经费投入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离实际的工作需求还有很大的缺口。要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地方政府必须将文物保护的经费纳入本级的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不断增加。此外,要开辟室外文物遗址的保护资金的多渠道筹集机制,在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前提下,吸引有经济实力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组织,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加入到遗址保护工作中来,通过遗址保护和开发利用项目来进行投资回报。二是健全人才队伍建设机制。室外文物遗址保护离不开专业的人才队伍。要通过公开选拔、招聘等方式,引进一批素质高、技能强的专业人才,提高专业人才的福利待遇,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同时要定期对文物遗址保护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打造一支吃苦耐劳、综合素质高的文物遗址保护工作队伍,从而不断提高文物保护和管理水平。

(三)积极推动室外文物遗址保护法规的贯彻落实

首先,有法可依是合理开展室外文物遗址保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室外文物遗址保护的要求,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文物保护法》的基础上,出台一系列适合本地、有本地特色的文物保护法规,从法律的高度来督促政府充分履行对室外文物遗址保护和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其次,加强执法是室外文物遗址保护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组织保障。地方文物保护部门要不断充实文物保护执法的力量,配备执法装备,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加强文物执法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再次,要明确室外文物遗址保护的法律要求。如基本建设项目涉及室外文物遗址的本体及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必须履行法定的报批手续,经批准后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或者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对严重影响遗址环境风貌的项目坚决杜绝;不得建设污染室外文物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旅游开发不能以牺牲文物为代价,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对破坏室外文物遗址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惩处。如果不严格地依法办事,文物和环境风貌遭到了破坏,文物遗址的保护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依法是做好室外文物遗址保护工作极其重要的关键。

(四)有针对性制订文物遗址保护管理措施

室外文物遗址保护管理要有针对性,突出重点才能提高效能。一是要合理规划和开发。很多室外文物遗址都位于老城区、郊区,如虎门林则徐销烟池及虎门炮台遗址。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经济建设与遗址保护结合起来,咨询文物保护专家的建议意见,科学地进行规划,避免对文物遗址的破坏,要杜绝破坏式开发,合理利用资源。二是要提高室外文物保护技术水平。室外文物遗址保护工作比较特殊,在保护和修复时,必须保持文物遗址的原貌和历史特征。因此,文物保护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将近景摄影测量、三维激光扫描等数字技术应用到文物保护中来,不仅能减少工作量,还能大大避免对文物遗址的造成损伤。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室外文物遗址的保护不仅需要政府的参与,更离不开广大群众的支持。文物保护部门要加大对文物保护的宣传,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将日常宣传和重点节日宣传相结合,大力开展文物保护的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室外文物遗址保护与管理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新形势下,必须高度重视室外文物遗址保护的重要性,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

[1]贾淯雁.遗址保护的现状、问题及政策思考[J].经营者,2015(7):66.

[2]王莹.当前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3):122~124.

(作者单位:东莞市鸦片战争博物馆)

赖海震(1968-),男,广东惠来人,本科,东莞市鸦片战争博物馆保卫部副主任,研究方向:文物保护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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