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瑜
内容摘要:我国农产品质量追溯起始时间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我国应以积极的态度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国家追溯数据库,并将先进的科学技术运用到农产品质量追溯中,使我国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更加完善。
关键词:发达国家 农产品 质量追溯 实践与借鉴
部分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追溯的实践
西方发达国家制定制造业质量管理标准时最先使用“追溯”一词,可是到目前为止,学界并没有针对“食品追溯”的概念形成统一认识。从食品追溯体系的本质来看,它是一个包含信息记录、查询以及召回环节的完善体系;换句话说,指的是为政府监管食品以及消费者购买食品提供从生产、加工到运输、销售等整个过程的相关食品信息记录,一旦食品陷入安全性危机,出现问题的环节能够被快速找到,而且问题食品也能以最快的速度被召回,从而将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性降到最低程度。
欧盟的农产品质量追溯。欧盟于1997年开始开展食品安全追溯,远远早于其他国家。当时,欧盟为了减少疯牛病的影响,要求成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且在2000年接连颁布两项法令,特别指出要成立牛肉制品的追溯体系。随后,欧盟明确提出要追踪转基因生物以及转基因制品,并在专门的文件中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保存并提供涉及转基因食品生产的整个环节的信息,信息保存时间不能低于5年,目的是准确判断转基因食品的来源与流动方向。欧盟于2002年初颁布了178/2002号法令,要求食品生产商必须提供涉及食品生产、流通以及销售等环节的数据,为农产品质量追溯的开展提供数据支持。联合国粮农组织、渔业委員会水产品贸易分委会于2004年4月在德国召开,欧盟在会上提出自2005年元月开始,欧盟市场中的水产类食品应该具有可追溯标签,否则将不准出现在市场上。事实证明,欧盟的食品安全追溯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相关主体分工明确以及合作密切是取得成功的主要原因。以法国的牛肉追溯为例,肉牛屠宰之前首先要进行相关检疫,这一工作主要由政府食品安全主管机构负责。凡是经检疫合格的肉牛都会拥有一个专门的屠宰编号;食品质量追溯相关技术研究和制定质量管理标准的工作由国家畜牧研究院全面负责,另外该机构也负责发放肉牛养殖补贴、组织相关人员培训等工作;农场主主要负责牛的日常管理工作;屠宰场不仅负责肉牛的宰杀工作,更要对屠宰信息做好记录工作;牛肉分割企业不但要详细记录分割工作,而且应该明确加工批号,为质量追溯提供完整的信息支持;对流通企业来说,它们承担着在农产品外包装上张贴追溯信息的标签的职能。
美国的农产品质量追溯。美国国会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生物反恐法案》,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食品安全问题被提高到与国家安全同等重要的高度,而且该文件规定企业应当设立完善的食品可追溯制度。在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努力之下,《食品安全跟踪条例》于2003年5月正式出台,规定所有的与食品生产相关的企业必须保存食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的信息记录,同时还明确规定出企业实施可追溯制度的时间年限,要求所有的大企业应在条例出台后的12个月内实施可追溯制度,中型企业与小型企业的实施时间分别为18个月和24个月。具体来讲,即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工作的企业都必须在2007年之前实行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美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因而企业通常在自愿基础上实行农产品可追溯体系,政府与行业协会分别在建立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过程中扮演引导者和推动者的角色。举例来说,家畜产品行业中成立了家畜开发标志小组,小组成员包括超过70家行业协会以及一百多名畜牧行业内的专业人员。该家畜开发标志小组不仅统一制定家畜标志标准,而且统一了追溯计划的主要内容,一旦农产品安全出现了问题,追溯到生产企业的时间最长不会超过48小时。美国已经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对农业生产环节来说,可以直接追溯到种子的培育、浇灌方式、施肥量、农业使用、收获时间等一系列的细节信息;从加工环节来分析,可以直接追溯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工艺、生产流程、添加剂等细节信息。
澳大利亚的农产品质量追溯。自欧洲出现疯牛病事件后,国际市场对出产品的控制管理更为严格,尤其注重分辨出产品的生产地区。为了推动本国出口业的发展,提高产品品牌的知名度,澳大利亚成立了“MLIS”,即国家畜产品身份识别系统,同时还设立了专门的管理部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成立的国家畜产品身份识别系统具有强制性,农业部主要负责实施这一系统。澳大利亚设立了专门的肉类和畜产品委员会全面负责管理国家数据库,并将无线射频识别技术应用于信息记录和查询过程中,如此一来,农畜自出生一直到市场销售的整个环节便都可以纳入追溯范畴之内。从追溯信息记录来看,一旦食品生产相关企业主观或客观上提供了虚假的产品信息,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个人提供了虚假信息,此人必须接受高达12000澳元的罚款,而提供了虚假信息的企业则需要接受44000澳元的罚款。澳大利亚很多州或农场主已经开始实施MLIS系统,澳大利亚佩戴标签的羊在2002年8月之前已经达到1.5亿。羊所佩戴的标签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写着羊羔出生所在地的标签,这种标签的颜色是白色;另一种是写着羊羔饲养地的标签,这种标签为橙色。如果农场主出口或屠宰这些羊,应当将羊所佩戴的标签信息填写在申请表上。政府监管机构如果从中发现问题,可以利用标签信息迅速锁定病羊的出生地和饲养地,以便及时控制疫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再举例来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格外重视食品安全管理,政府机构的管控水平领先于其他国家,即使发生严重疫情,也能保证在不超出1小时之内锁定问题农场。澳大利亚政府为了减少企业或农场的食品安全追溯成本,加大了政府补贴力度,如澳大利亚政府将部分农产品检测的费用纳入国家预算体系,这一行为使农产品种植或生产者的检测费用直线下降,由原有的6000澳元减少到如今的165澳元。
日本的农产品质量追溯。本世纪初,日本出现了疯牛病,可是却没有办法找到发病原因,于是日本在当年设立了食品追溯体系,并强制肉牛业实施该制度,使消费者有权获得牛肉的各种相关信息。不仅如此,日本屠宰企业必须收集家畜的DNA,便于将来查询肉产品相关信息。日本农林水产省于2002年决定在水产养殖业推行该制度,并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牛的个体识别信息管理及传达特别措施法》,这部法律文件的出台标志着牛肉追溯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日本通过成立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大大提升了民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民众甚至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到处于食品追溯体系的食品。日本食品生产者也希望通过建立食品追溯体系来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举例来说,从2001年开始,位于东京的东急商店便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运用到蔬菜分店中,通过在包装上安装IC芯片的方式,使消费者可以借助于互联网查询到与蔬菜产品相关的各种信息。《日本经济新闻》于2008年提到,日本将来将所有食品全部纳入质量追溯体系之中。endprint
我国农产品质量追溯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一是追溯体系兼容性差,导致追溯信息得不到有效利用。第一,我国尚未建立起与农产品质量追溯相关的法律体系,因而追溯对象模糊、追溯标准多样化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追溯数据库不统一,大大降低了追溯信息的利用效率,甚至出现追溯体系无法为消费者提供食品质量信息的现象。举例来说,我国猪肉追溯系统无法为消费者提供猪肉是否含有瘦肉精的信息,追溯系统流于形式,并不能使消费者获得准确的产品信息。第二,我国主要实行分段管理模式,当前没有设立专门的承担农产品质量追溯职能的国家机构,导致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在建设过程中各种矛盾问题不断,各地区以及各行业的质量追溯体系缺乏统一性。发达国家由于采用了统一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并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统一的农产品质量数据库,因而质量追溯工作开展顺利。发达国家采用了GS1系统,即全球统一编码及标志系统,“GS”表示全球标准、系统、组织、服务以及解决方案,而“1”代表的含义是全球统一。GS1系统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分别为编码体系、电子数据交换标准和数据载体,三者密切联系、相互促进。到目前为止,全球已经有百余个国家或地区将GS1系统应用于食品质量追溯领域,而我国实行该系统的农产品种类却寥寥无几。
二是缺乏先进的追溯技术,导致质量追溯的时效性较差。从全球范围来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由5个不同的等级组成,可是从整体来看,由于缺乏先进的追溯技术,导致我国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处于低级水平。与我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发达国家已经在农产品质量追溯中采用了先进的电磁卡技术、卫星定位技术 、RFID技术以及DNA技术等。RFID技术不但操作简单,还可以实现同一时间同时识别多个标签。澳大利亚在牲畜体内植入一种含有动物身份信息的电磁卡,一旦牲畜通过扫描仪,有关牲畜的信息便被呈现在电脑之上,这种技术既方便了阅读,也避免了信息丢失的情况出现;加拿大的枫叶公司是其国内最大的猪肉加工企业,该公司设立了肉猪DNA数据库,保证被销售的猪肉可以在短短的数小时之内查找到相关信息;有的发达国家还将卫星定位技术运用到农产品质量追溯领域,以便能够及时掌握有关农产品运输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可是我国在这一领域仍然处于空白状态。
三是较高的追溯成本降低了相关主体的参与积极性。我国很多消费者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形成对农产品质量追溯的正确认识,对农产品质量追溯的了解十分有限;处于质量追溯体系的农产品与不属于这一体系的农产品价格没有太大差别,处于质量追溯体系的农产品在市场中没有明显的优势;相关主体尽管付出了追溯成本,可是却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回报,降低了相关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其一,农民参与积极性差。从农产品种植和养殖角度来分析,农民应将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情况,牲畜使用兽药、是否使用添加剂的情况详细记录下来,可是我国大部分农民却不能对这些信息做好详细的记录。另外,我国农产品的生产规模、生产组织以及生产标准等均落后于发达国家,因而信息记录成本居高不下,农民参与积极性较差。其二,食品生产链条中的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处于食品生产链条中的企业不仅要做好农产品信息记录工作,还要配备相关追溯设备、培训专业的追溯人员等,这些工作会加大企业的生产成本,而且上下游企业之间要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以免追溯信息不能有效传递给其他企业。可是我国食品生产链条中的企业采用的利益联结机制比较松散,导致企业实行农产品质量追溯需要付出较高的协调成本,不利于企业提高参与农产品质量追溯的积极性。其三、政府主动性较低。我国大部分农民的综合素质较低,农业知识不多,导致信息记录带有较强的主观性,有的食品生产企业缺乏诚信意识,甚至提供不真实的产品信息。基于此,我国政府监管机构一定要承担起审核记录的产品信息的职能,必要情况下要投入相应的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但是这必然会加大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因而财政水平较低的地方政府自然不愿意参与其中。
对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追溯的借鉴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统一的追溯数据库。要想推动农产品质量追溯的发展,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的质量追溯法律体系,二是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统一的追溯数据库。发达国家的质量追溯之所以处于领先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国家制定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因此我国也要着力建设相关法律体系,为我国农产品质量追溯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从追溯对象来分析,农产品的主要追溯对象是各种肉制品、蛋制品、蔬菜等。从追溯信息来分析,各利益相关主体必须准确提供消费者最关心的、真实的产品信息,否则农产品质量追溯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举例来说,禽畜肉制品生产者必须提供产品的核心信息,使消费者了解肉制品的兽药残留量、瘦肉精含量等;奶制品生产者必须提供产品抗生素含量等信息。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分析,必须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严格审核追溯信息,还要出台一套用于惩治提供不真实质量信息者的措施,绝不姑息任何失信行为,提高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我国要积极学习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并在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领导下加快农产品质量追溯资源的整合进度,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追溯数据库,以免出现资源浪费的现象。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监管农产品安全的有效性,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农产品质量信息,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在质量追溯系统中引入先进的科学技术,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离不开先进的信息技术,如果没有信息技术的支持,我国很难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因此我国要将国外的先进技术引入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这样才能帮助消费者了解更多的产品信息,提高政府的监管作用,促进我国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我国需要将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并进行技术创新。如利用IT技术来提高整个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的运行效率;利用EAN*UCC编码体系和条码技术,使信息的收集、传递以及查询等流程更加便捷,有利于农产品产业链各个环节全部实现信息化;电磁卡技术以及RFID技术在农产品质量追溯中的应用,能有效提升信息质量,以免所传递的信息降低准确性;还要在农产品质量追溯中积极采用卫星定位技术,以便准确了解产品运输过程中的详细状况。另外,我国也要加快GS1全球统一标志编码系统在农产品质量追溯中的应用步伐,逐步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使其尽快与国际接轨。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质量追溯的要求,推动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发展。
加大补贴力度,提升利益相关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农产品安全问题是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定团结的重要问题,它与社会大众的身心健康息息相关,因而必须关注农产品质量。农产品安全问题已经不仅仅是经济领域的问题,它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政府应以市场为导向,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的补贴力度,降低这些企业的相关成本,提高他们的参与积极性。选择农产品质量追溯企业时要以组织化和标准化程度高、规模大的企业为首选;农产品产业链中的上下游企业之间要协调关系,建立起完善的联结机制。政府还要注重宣传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的重要性,使社会大众对该系统形成正确的认识,乐于接受质量追溯产品,从而为生产者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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