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平 杨丽莎 李木介
摘要:在我国的森林管理中,林权管理占据重要的地位,直接影响着林区秩序的稳定,同时,在林业发展中也起到关键性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林权管理存在着一些不足,导致很多林权纠纷的发生,基于此,针对我国当下的林权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并针对产生这一现状的原因提出了几点有效的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林权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21015602
1引言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也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林权的实质是经营者的经济利益的问题。林权登记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确认林权、核发林权证书,办理林权变更、转让、抵押贷款等,建立、管理林权档案,保护林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林权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林业发展的根本和林区秩序稳定的关键。
2林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林木林地的权属争议问题
随着集体林地确权发证后,林地、林木的经济价值迅速提升,特别是城市规划、各种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城市沿边的林地、林木的经济价值更是突飞猛进。使权利人逐渐对林地、林木重视起来,导致林权归属方面的争议时常发生。
不少历史遗留下来的林权纠纷,由于牵涉面广,有的追溯时间相对较远,解决起来耗时费力,难度较大。据相关数据表明,在农村纠纷中,由于林权问题导致的就占据70%,这些林权纠纷中,有很大一部分一直没有有效的办法将其解决,导致农民在林权的问题上,没有安全感。
2.2林权证的法律地位问题
可以证明权利人对林地、林木拥有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唯一凭证是林权证,林权证是受法律保护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权利人并没有有效的利用林权证这一法律效应,对林权证的重要性并没有充分的认知。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3点。第一,人们的法律意识薄弱,对于林权证的法律內涵没有明确地概念。第二,对于林权证的内容、名称以及样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出现了各个行政区域的林权证五花八样的情况,给人感觉过于随意。第三,在我国的《森林法》当中,只是明确的规定了林权证是权利人对林木、林地以及森林拥有使用权和所属权的唯一凭证。但是林权证应该以何种方式发放到权利人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2.3林权登记管理工作的移交问题
根据省、州、市相关文件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集体产权交易(包括全部产权、部分产权、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林权、股权和房屋、车辆、设备、物品、责权等)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集体统一经营林地要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林权登记管理工作移交不动产管理中心办理。由于两部门的信息系统、地块面积精度要求不一致等诸多因素,在短期内难于对相关数据信息的融合,导致林权登记管理工作难于移交。 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机构是去是留一直没有明确,工作开展起来难[1]。
2.4林权转让问题
(1)在林权转让的过程中,权利人对林地、林木市场信息的知晓度不够,没有对其经济价值做出合理、有效的评估。同时,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林权的转让,在以前都不规范,基本没有采用竞争的方式进行,不利于林农利益的最大化。
(2)在林权转让的过程中,由于林改初期调查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测量设备差、技术要求精度、地形地貌等限制,现办理林地转让时,中介机构测量的范围界线与证本不符的情况普遍存在。还有林地转让的地块基本上被村民小组以外的人员承包,村民在丧失生产资料的情况下,难免产生社会负面情绪,影响山区平安林区的建设。
(3)在林权转让的过程中,存在林权转让违法的情况,即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就私自进行转让,为今后的林权管理工作埋下了严重的不安因素。
3加强林权管理的有效措施
3.1加强产权制度的优化改革
产权制度的优化改革的核心为产权,因此,应该明确产权的主体以及产权的界定标准。第一,产权主体。产权主体应该是每一个林农。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只有将林农作为产权主体,才可以充分调动起工作的积极性以及主动性,不断的丰富森林资源,并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同时,林农在这一过程中,还可以获得相应的份额,而整体的经济效益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提升。第二,产权的界定标准。首先对权利人已经拥有的权属做出明确,然后在这一前提下,结合林业具有较长生产周期的特性,进一步对使用权主体以及所有权主体进行明确,以保证权属的长期有效性。对于一些集体山林,其所有权应该归组、村、乡共同所有,这一点需要在法律上明确的体现出来,并且,将各级之间的权益分配做出明确的划分,以确保使用者以及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集体山林,对其使用者以及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做出明确划分,但是不代表所有的产权主体都可以对集体山林进行管理。很多时候,所有者与经营者并不是同一个人或者集体组织,集体林的经营管理可以采取经营承包责任制、股份责任制以及股份制的形式,而不同的地区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集体林采取适当的管理模式,以确保林业的经济效益,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2]。
3.2确保林权登记发展工作长期有效落实
虽然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林权管理中的一项基本业务,但是对于整个林权管理工作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加大对林权登记发证的关注力度,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确保林权登记管理工作能够长期有效的落实。在实际登记发证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几种原则:第一,如果林木、林地以及森林的权属问题十分清楚,并且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主体也已经明确的时候,只要权利人正式提出了申请,就要尽快落实登记工作。第二,如果林地的使用权已经被登记,并且林权证的发放工作已经完成,但是林地所有权的登记工作还没有落实的时候,应该尽快通知林地的权利人尽快提出申请进行登记。第三,如果权属已经在合理地情况下完成转让,并且接受转让的一方也已经提出登记申请,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受理,对转让合同进行仔细的审查,审查之后如果没有任何问题,应该及时的为其办理变更登记。第四;如果转让双方签署的转让合同不符合合同标准,内容还不完善,且接受转让的一方已经投入了人力、物理以及财力,林木的生长情况也非常好的时候,可以利用调整转让期限等方式,待双方将合同完善并规范之后,再办理林权登记手续[3]。
3.3确保林权登记管理移交工作有效落实
尽管林权管理只是一项基础工作,但是对林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林权管理移交工作中,一定要提高工作人员对林权管理的认知,确定“由上至下”的移交模式,一些省级相关部门针对具体工作进行研究,将最终的研究结果,制定成指导意见传达至下级各地的州县,各州县的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指导意见之后,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落实林权管理的移交工作,确保林权管理移交工作的顺利完成。
3.4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减少林权纠纷的发生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各项建设工作也逐渐开展,使得林地、林木以及森林的权利人对林权问题也逐渐地重视起来,导致林权纠纷的发生频率也不断提升,在这些林权纠纷中,较大一部分是农村林权纠纷,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农行权利人的法律意识单薄,农村的林权管理存在的很多问题,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因此,为做好乡镇平安林区建设,减少林权争议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更好地调处解决林权争议,考虑争议地块的共性。应该由当地政府牵头成立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林权争议调处领导小组,组织各部门对争议地块进行调处工作,最后出具政府的林权争议调处结果意见书[4]。
4结语
林权管理对于林业的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对于当下林权管理的不足,林业部门应该从产权主体以及产权划分上入手进行改革,进而对森林资源的转让行为做出合理地优化与约束,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
[1]陶万金,任登均,吴雪仙.会理县集体林权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J].四川林业科技,2016,37(4):124~126.
[2]刘华忠,黄春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政资源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乡村科技,2016(33):94~95.
[3]张小明,刘明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政资源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建材发展导向,2016,14(5):188~189.
[4]古云,康文耀.浅谈当前集体林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陕西省略阳县为例[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28(9):64~6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