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著平
摘要:指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全面推进森林生态化建设是新时期我国林业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世界各国在发展林业的过程中的现实需求。在当前我国林业不断发展并且林业发展方面相关制度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基于森林生态化建设的现实需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逐步被提出,成为焦点问题,对森林生态化建设产生着一定的影响。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了分析与解读,希望能够为我国现代林业的稳定发展提供相应的价值参照。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21014502
1引言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在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基础上为了能够对相关损害形成的利益关系进行适当调整的制度形式。在生态保护工作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能够发挥出有效的激励作用。因此要想促进我国森林生态化建设和发展,实现对森林资源的优化经营、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达成,就应该在现代林业条件下尝试构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促进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为我国生态建设事业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辅助。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发现其主要指在开发森林资源、探索森林生态保护的过程中借助经济手段对参与森林生态保护的个体或组织实施有效的激励,希望能够借助森林生态建设促进生态系统功能作用的发挥,避免市场失灵状态下对森林生态效益的维护产生不良影响,真正在促进社会公平的基础上实现环境保护效益和生态建设效益的双赢[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就是针对以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概念提出的制度体系,致力于通过森林生态保护实现保护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系统功能的目标,并且在具体操作实践中不断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关系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期能够发挥出内化经济激励的重要作用,促使我国森林生态进入到新的发展层次。
可以说,从森林生态建设角度进行分析,在构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过程中,正是由于森林生态效益能够产生公共产品,并且公共产品表现出明显的外部特性,不受到市场机制的约束,所以才需要借助补偿机制和措施对公共产品的形成实施适当的激励,进而全面推动森林资源的持续稳定发展。
3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基本运行现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初次探索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研究,研究起步时间相对较晚,整体研究时间不长,并且针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研究在近几年才开始得到重视,所以在实际运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定的问题,对森林生态化建设产生了限制性影响。纵观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尚未明确定义
现阶段,尚未针对制度内涵进行明确的限定,并且在实际操作方面也无法构建完善的工作体系,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完善和制度保障作用的发挥产生了明显的限制性影响[2]。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研究者尚未针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形成明确、统一的理解,在研究中针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做出的限定也不尽相同,并且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概念在促进制度建设和完善方面作用的发挥受到极大的限制,甚至可能会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落实和实施产生消极影响。
3.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相对缺乏
在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进行落实和执行的过程中,资金问题的存在对生态建设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也限制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稳步推进,限制了整个激励机制作用的发挥。在我国现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体系下,补偿资金主要靠政府财政扶持,在政府财政支撑力度不足的情况下,极易出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以满足现实需求的情况,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落实和森林生态化建设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难以顺利促进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目标的实现。
3.3监督管理体系和法律规章制度不够健全
现阶段,随着我国政府部门日渐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和执行的重视,在这方面也进行了适当的探索。但是纵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落实基本情况,由于监督管理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无法发挥出行政监管和法律监管的重要作用,造成部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森林生态化建设流于形式,不仅严重威胁我国森林生态建设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森林生态建设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获取,对我国森林事业的稳步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限制性影响[3]。
4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措施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设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新时期在全面把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现实需求的基础上,应该针对具体的问题探索相应的优化和完善措施,促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贯彻和落实,真正为森林生态化建设提供坚实的保障,促使我国森林事业呈现出协调发展状态。
4.1加大政府部门支持力度
在当前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实情况下一般會为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目标的实现提供有效的支撑,所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往往表现出一定的公益性特征,并且生态效益补偿的外部性相对较为明显。基于此,针对当前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该进一步提高政府的支持力度,即政府部门应该深化认识自身在扶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和落实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进而在全面把握现实工作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相应的措施,以期能够循序渐进的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在政府的支持下争取取得理想工作成效。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一方面,政府应该结合我国基本情况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进行设定,提高激励能力[4];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结合发展需求对相关法规制度进行适当的健全和完善,进而从法律角度促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力度的逐步提高。这样就能够在政府的支持下促进各项制度的落实,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提供坚实的保障。endprint
4.2拓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渠道
在传统的工作体系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往往需要政府财政拨款,资金不足情况相对较为明显。所以为了改善这一基本情况,促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从多角度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渠道进行拓展延伸,促进补偿资金整体数量的增加,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确保激励作用能够得到进一步凸显[5]。首先,国家应该逐步加大政府财政扶持力度,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更多的资金支持,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际效果。其次,开辟多元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获取渠道,如税收方式、国债方式以及向社会筹措资金的方式等,这样就能够将全社会带入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和完善工作中,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作用的发挥创造良好的条件,切实加快我国森林生态化建设进程。
4.3构建健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监督管理机制
在尝试建设、完善和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过程中,监管机制的完善是较为重要的内容,只有不断探索监管机制的完善,进一步增加监管力度,才能够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稳定运行提供相应的保障。所以结合现阶段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监管机制不足的情况,新时期在探索构建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尝试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监管机制,借助有效的监督促进制度建设的逐步深化,争取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6]。同时,在监管机制的作用下,相关工作人员也需要注意对补偿方法和补偿情况进行系统的划分,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落实夯实基础。
5结语
在我国发展森林事业的过程中,尝试构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与时俱进地结合现实需求进行改革和创新,对于我国森林生态化建设和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能够逐步改善我国森林生态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促使森林生态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有效的支撑。
参考文献:
[1]林修凤,刘伟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改革思路[J].林业经济问题,2016,36(1):29~35.
[2]梁增然.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中州学刊,2015,219(3):60~63.
[3]余养华.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探讨[J].低碳世界,2015(25):275~276.
[4]裴挺國.浅谈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J].中国科技投资,2016(16):234~236.
[5]李鑫,李占勇,康伟平.彰武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面临问题及对策[J].农民致富之友,2016(9):206~206.
[6]江红.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探讨[J].绿色科技,2016(6):108~109.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