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的效应分析及完善建议
——以河南省为例

2017-11-30 00:53:45河南省焦作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
税收经济研究 2017年5期
关键词:税负税率纳税人

◆河南省焦作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

营改增的效应分析及完善建议
——以河南省为例

◆河南省焦作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

营改增全面推行以来,其在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税负、激发第三产业发展活力、推动三次产业融合、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效果逐步显现,但是营改增在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如税率档次过多、差额征税导致的抵扣链条中断以及营改增政策法律位阶较低等,都限制了营改增改革积极效应的充分发挥。文章通过分析,有针对性提出完善营改增的建议。

营改增;效应;完善建议

一、营改增推行以来呈现的特点

(一)纳税人数量高速增长,行业分布相对集中

2013年以来,河南省营改增纳税人户数快速增加。2017年6月底,全省营改增纳税人50.0万户,为2013年的8.8倍,占河南省国税总管辖户数的25.5%。而同期河南省国税总管辖户数由2013年的94.1万户增加到2017年6月底的195.8万户,增长108.1%,远低于营改增纳税人户数增长速度。从纳税人规模看,一般纳税人比重较低,2017年6月底营改增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6.7万户,占营改增纳税人的13.4%,占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26.9%;小规模纳税人43.3万户,占营改增纳税人的86.6%,占河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总户数的25.3%。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2013年至2017年6月,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户数合计分别为4.9万户、9.8万户、15.7万户、29.0万户和35.5万户,占营改增纳税人户数比重分别为86.3%、85.2%、82.3%、72.3% 和 71.1%。

表1 营改增税源统计①表1、表2、表3中营改增纳税人数量、行业、类型数据来源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系统”和“税收分析监控管理系统金三版”,税收入库数据来源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TRS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管理系统”。 单位:户

(二)营改增税收快速增长,建筑业和不动产销售行业税收占比接近六成

2013年至2017年6月,营改增增值税分别为14.68亿元、63.66亿元、69.01亿元、409.1亿元和375.1亿元,累计达到931.6亿元。按照可比口径,2014年至2016年营改增增值税年均增长22.6%。营改增税收占全部增值税比重,从2014年的6.2%提高到2017年上半年的39.3%。从行业税收贡献看,2017年上半年建筑业和不动产销售行业营改增税收222.9亿元,占全部营改增税收59.4%,其中建筑业入库增值税109.5亿元,占比29.2%,不动产销售行业入库增值税113.5亿元,占比30.2%。

表2 营改增分行业增值税情况 单位:万元

(三)税收区域分布特征明显,中原经济区核心城市——郑州市税收贡献最大

分区域看,郑州市作为中原经济区的核心城市,“区位+枢纽”比较优势明显,有着通达便捷的立体交通体系,第三产业发展迅速,其营改增税收占全省营改增税收比重总体上逐步提高。2013年至2017年6月,郑州市营改增税收分别完成4.9亿、21.5亿元、25.0亿元、184.3亿元、155.8亿元,占全省营改增税收比重分别为33.1%、33.7%、36.3%、45.0%和41.6%。

表3 营改增分地市情况 单位:万元

地市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上半年 占全省比重(%)合计 146,808 636,628 690,827 4,091,359 3,750,841 100郑州 48,614 214,596 250,448 1,842,730 1,558,185 41.6开封 7911 26,001 28,285 155,813 163,459 4.4洛阳 13,723 53,723 60,066 360,323 265,817 7.1平顶山 3943 22,779 23,070 124,671 121,063 3.2安阳 13,637 43,848 41,561 141,166 164,855 4.4濮阳 3270 15,791 16,233 106,775 113,178 3新乡 4117 21,987 24,664 156,199 171,742 4.6焦作 7898 37,591 31,740 98,026 91,712 2.4鹤壁 962 5992 7152 35,937 40,364 1.1许昌 7478 18,568 25,003 136,425 146,126 3.9漯河 2539 13,434 14,629 69,592 59,646 1.6三门峡 3923 19,709 20,322 81,608 79,016 2.1商丘 4364 25,866 25,573 145,697 138,915 3.7周口 3016 22,263 20,022 138,022 117,104 3.1驻马店 5348 24,066 29,512 134,034 140,523 3.7南阳 10,846 45,731 46,364 200,219 204,237 5.4信阳 3584 18,133 20,491 139,849 152,713 4.1济源 1635 6550 5692 24273 22,186 0.6

二、营改增的积极效应

(一)改制效应

营改增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完善税制。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我国首次将货物和服务全部纳入到增值税征税范围中来,是具有重大意义的税制进步。

1.统一了税法

在实施营改增前,我国实行二元税制:对工商业征收增值税,基本税率适用17%,优惠税率适用13%,简易征收税率适用3%;对建筑业和除商业外的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适用3%和5%两档税率。由于工商业和建筑业、除商业外的第三产业适用税种、税率和计税依据不同,税收负担存在较大差异。在统一市场经济下,针对不同产业采用两种不同税制,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全面实施营改增,将二元税制统一为一元税制,有利于形成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

2.消除了重复征税

营改增之前,第三产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对营业收入全额征税,服务业与服务业之间发生的各项业务往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工业企业而言,其外购服务所缴纳的营业税无法抵扣,抵扣链条中断,造成重复征税。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整个价值链被打通,原先被排除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之外的产品与服务被纳入其中,从而有效避免重复征税。同时营改增拉平部分行业税率与抵扣率,如交通运输业原来征收3%营业税,抵扣率为7%,现在征税率和抵扣率均为11%,实现征抵两个环节的无缝对接。

3.优化了税制结构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其他税种配合发挥作用的税制体系。在全部税收收入中,间接税收入占比偏大,直接税收入占比偏小。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务管理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和收入分配结构的深刻变化,我国税收结构应进一步优化,即逐步加大直接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降低间接税的比重。营改增后,外购服务和商品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有助于各经济主体经营形成一套正向反馈机制,即企业生产成本下降——利润空间提升——企业实力增强——提供更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刺激更多的消费——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利润继续增加。企业效益的好转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纳税能力的增强,2012年至2016年,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行,河南省税收收入中企业所得税比重持续提高,分别为17.7%、17.9%、18.2%、18.4%和18.5%。

(二)减税效应

减税是税收制度完善的必然结果。营改增试点以来,河南省营改增累计减税426.76亿元,其中:四大行业减税29.9亿元,“3+7”行业减税73.4亿元,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减税323.5亿元。

1.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征收纳税人无论是“3+7”行业还是四大行业,其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变化的大小取决于原适用营业税税率和现增值税征收率。若企业原适用营业税税率分别为3%或5%,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率为3%,试点后税额分别下降2.91%和41.7%,税负分别下降0.09%和2.07%;若原企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率为5%,试点后税额下降4.76%,税负下降0.24%。2013年至2017年6月份,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按年分别减税2.1亿元、4.1亿元、6.4亿元、11.7亿和10.7亿。

2.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减税效果明显

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来说,在适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其税负的增减取决于可抵扣项目占同期销售金额的比重。当比重达到一定水平时,营改增前后企业的税负相当,这一比重可以视为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增减临界点。高于临界点,企业税负下降,且比重越高,税负越轻。据测算,适用税率6%的企业购进金额占其销售额的比重达到或超过最低4.54%、最高11.66%,适用税率11%的企业最低也要40.64%,可保证税负不上升。从营改增实际运行情况看,多数营改增行业一般纳税人购进金额占销售金额比重高于临界点,因此减税效果明显。2013年至2017年6月,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分别减税1.2亿元、7.1亿元、4.0亿元、38.2亿元和17.7亿元。

3.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税收负担全面减轻

营改增后,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原无法抵扣的购进服务劳务、固定资产设备、不动产等均可抵扣,税负全面减轻。2014年和2015年,“3+7”行业营改增后,河南省原一般纳税人分别减税75.6亿元和83.5亿元(但由于当时营改增不彻底,根据投入产出表,不能抵扣的中间投入占总投入比例仍然达到5.0%)。2016年5月四大行业实施营改增后,随着抵扣范围的进一步增加,工业增加值增值税负担率进一步下降1.17%。2016年原一般纳税人减税98.1亿元,2017年1—6月减税45.2亿元。

(三)转型效应

营改增的推行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服务业的发展和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推动经济转型。

1.促进专业化分工协作

一是工业企业更加注重专业化。营改增之前,由于外购服务营业税无法抵扣,工业企业倾向保留生产性服务环节。营改增之后,外购服务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工业企业开始向外剥离生产性服务功能,部分服务业企业与所依附的原企业纷纷脱离,实现自身的独立发展,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例如:郑州宇通客车紧抓政策机遇,积极调整战略布局,分离研发职能,设立研发分公司,加强基础研发力度,大力发展新能源客车,新能源客车占全国推广目录的9.3%,排名第一,并已发展成为世界最大的新能源客车基地。二是服务业企业在产业链协作中不断壮大。服务型企业处于整个产业链条中游位置,其上游企业为增加进项税抵扣,倾向于服务外包,向其他服务性企业购买应税服务。其下游企业可通过增加抵扣实现企业税负全面减轻。2016年,河南省签订技术合同4275份,技术合同成交金额59.2亿元,增长30.0%。

2.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

一是营改增通过消除重复征税弊端,消除了阻碍第三产业发展的机制制约,对第三产业促进作用十分明显。2012年至2017年6月河南省第三产业占GDP比重分别为33.8%、35.7%、37.1%、40.2%、41.9%和42.3%,几年间提高了8.51%。二是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允许企业外购机器设备、原材料、不动产等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加速企业设备更新和投资。例如:焦作云台山景区,营改增后积极调整投资经营策略,购置80辆绿色环保景区用车,增加抵扣进项税额515万元。2012至2016年,河南省新增固定资产分别为13,036.64亿元、15,604.51亿元、19,672.97亿元、25,436.06亿元、39,753.93亿元,年均增长23.9%。三是营改增所带来的税制环境改善有助于研发服务、商贸物流和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壮大,新办企业意愿显著增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蓬勃发展。2013年至2017年6月,现代服务业企业户数分别为:4.9万户、9.8万户、15.7万户、21.9万户、25.2万户,五年间增长5.1倍。

3.增强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竞争力

一是促进服务贸易发展。营改增后,对于境内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视同产品出口可享受免税或零税率待遇,促进了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对接,实现了与国际通行税制的接轨,减轻了跨境服务贸易税负。2016年,河南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进出口额约802亿元,同比增长15.4%。二是吸引总部企业来华投资。税制的进一步完善,为企业提供了优质的税收环境,打消了跨国企业对税收政策变化的顾虑,同时总部为下属企业提供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可在下属企业作进项税额抵扣,减轻了公司总部为下属企业提供服务的税收负担,增强了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来华投资意愿。2016年,河南省吸引总部企业来华投资金额达到169.9亿美元,同比增长5.6%。

(四)社会效应

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为纳税人减轻的税收负担通过价格传导机制最终减轻了消费者负担。同时对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的发展壮大形成有力的制度推动,有力地拉动了就业增长。

1.减少居民消费支出

营改增减轻了企业税负,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通过价格传导机制的作用,最终减轻消费者负担。即对B1实施减税,通过B1到Bn传导,最终补贴给消费者C,尽管这种传导效应在消费品价格弹性有限的情况下,并不能带来消费品价格的等量降低,但是在生产者获利空间增大情况下,消费品会在更低的价格水平上形成均衡,最终使消费者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从营改增部分行业消费价格指数看,呈下降趋势。如2013年至2015年,交通和通讯价格指数分别为:100.2、99.9、97.9。

2.拉动就业增长

从就业吸纳能力看,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发展所能增加的就业岗位要明显高于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营改增为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加速发展,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有力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改增以来,河南省服务行业每年平均以60万个的速度增加就业岗位。同时随着三产就业人数的增加,增强了居民的消费能力,对商品和劳务需求必将进一步增加,由此形成新的劳动力需求,促进产出拉动型的就业增长。

3.规范市场秩序

营改增前,由于购进的货物劳务不能抵扣,作为卖方企业会尽量不开票或少开票,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甚至有的企业借口发票用完了,千方百计不给用户开票。营改增后,由于买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原来索要发票不积极的企业也要求开具发票,卖方如不开票,买方就会选择能够按照规定出具发票的企业开展业务,倒逼企业遵章守法,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三、营改增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营改增政策与依法征税不适应

1.税率档次多,不利于增值税中性作用发挥

从国际增值税发展实践来看,为了实现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目标,简并税率、减少优惠、拓宽税基已经成为增值税发展的趋势和主流。就税率设置档次来讲,实行传统型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以欧盟为代表)以二档税率为主,其中一档是标准税率,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服务,另一档是优惠税率,适用于民生领域;实行现代型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以新西兰为代表),则只设一档税率。目前在实施增值税制度的160多个国家中,一档税率的约占45%,二档税率的约占30%,三档税率的约占15%,四档及四档以上税率的国家约占5%。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率为17%、11%、6%、0%和5%、3%、2%、1.5%的征收率共计8档,导致税制较为复杂,“高征低扣”“低征高扣”的现象比较普遍,拉大行业间税负差距,抑制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多档税率既增加企业尤其是混业经营企业的核算难度,又使企业有较大的筹划空间,容易发生税收管理风险,提高征纳成本。

2.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移,不利于抵扣链条完整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为不增加行业税负,部分行业仍保留了原营业税差额征收和优惠政策等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截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税制的完整性和公平性。例如:在增值税制度下,“扣税法”和“扣额法”不应该并存,但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由于各种利益诉求或制度背景,在实际运行中又不得不变相采用“扣额法”,出现差额征税,使增值税链条出现断裂。目前,差额征税范围已扩大到营改增7大行业,23个子行业。由于抵扣进项税额需经金税工程交叉稽核比对,而用于差额扣除的发票不需要稽核比对,企业有可能会将扣除凭证既用于抵扣进项税金,又进行差额扣除,造成税款流失。

3.营改增政策法律位阶低,不利于维护税法刚性

营改增把部分过去营业税适用政策平移到增值税,事实上造成增值税政策的“一税两制”。即: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由营改增试点政策连接。增值税和营业税属于行政法规,而营改增试点政策更多体现为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虽然规章的施行相对灵活,调整税收政策也有积极作用,但“补丁摞补丁式”的政策制定方式,造成了政策间的协调性、稳定性、科学性较差,导致实践中税法刚性不够,弹性太大,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很容易造成基层税务机关败诉事件。

(二)税收管理服务水平与营改增全面推行不适应

1.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增

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数据,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当月,全国四大行业中税负上升的纳税人比例是3.9%。到2016年11月,四大行业1069万户试点纳税人中,1.5%的纳税人存在不同程度的税负上升问题。分析原因:一是部分企业固定成本和人力资源投入较高,外购成本较低,企业可抵扣项目较少,如银行业和咨询服务行业,工资薪金、房屋租金、业务信息费、交通食宿费等成本比重较大,却不能抵扣进项税,仅有办公用品、电脑设备、水电费、设备维修等小部分费用可抵扣。二是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长,如部分建筑企业在全面营改增之前已经完成了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实施营改增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少,造成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小,税负上升。三是可抵扣项目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如交通运输企业和物流企业,在运输过程中,临时维修和应急性配件采购情况较多,难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造成税负上升。

2.税源管理难度加大

一是新增户数多,管理经验不足。全面营改增后,全省新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近50万户,为2013年底管辖纳税人的53.1%。大量工作由地税部门向国税部门转移,与当前国税部门人员数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二是营改增行业有什么经营特点,收入和成本构成如何,税收征管的重点和薄弱环节在哪,国税部门面临经验不足的难题。三是业务真实性判断困难。由于部分营改增企业业务不是有形的货物交易,实际操作中对业务真实性判定困难,监管难度增大。若企业纳税遵从度不高,极易产生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涉税风险。

3.纳税人对政策衔接难以适应

营业税时,企业税收按照营业额计提,运行流程和方法容易操作。营改增改革后,除了销项税和进项税的计算之外,还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不仅计算过程复杂,还可能导致报表披露、报税系统以及税额缴纳、抵扣等操作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的出现,对规模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挑战,稍有不慎极易发生错误。

(三)税收信息化与营改增的征管要求不适应

1.税收共治需要进一步规范

近年来,全社会逐步形成了“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税收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但是在营改增全面推行的情况下,综合治税还存在一些不能与之相适应的问题。一是部门之间配合不够。部分单位认为征税是税务部门的事情,成绩也是税务部门的,与自身工作关系不大,本部门只有配合的义务,得不到实际的利益,对综合治税工作应付了事。二是信息互通机制不完善。有的部门把涉税信息看作是内部资源,在提供数据时能拖就拖、能推就推,甚至个别单位或部门以商业秘密、以数据难以查询为托词,拒绝提供。三是综合治税缺乏监督机制。综合治税涉及多部门、多单位的协作。从目前情况看,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机制,许多单位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只是停留在表面上,使综合治税流于形式。

2.国地税合作需要进一步深化

营改增后地税部门缺少了“以票控税”手段,导致管理瓶颈,而国税部门又面临服务对象变化和数量增长带来的工作压力。应对这一局面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国地税合作,全面整合两个部门的征管资源,但目前合作力度、深度和广度都不能满足需要。一是合作的能动性不高。对国地税开展合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部分干部存在被动心理,习惯了各管一摊的定式思维,导致国地税合作产生“慢半拍”的现象;二是机制不全。目前,除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作为指导性意见外,并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如委托代征工作协作机制不完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出现因征收数据传递不及时,出现少征、错征、漏征,导致税款流失的情况;三是合作的领域还不够宽。由于国地税管理体制尚存一定的差异,致使一些合作只能停留在表面,无法进行深度合作,针对纳税人的合作居多,内部管理的合作较少。如:在稽查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国税刚查完,地税又来查的情况,检查不同步,不仅增加了税收成本,而且还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3.基层税务机关信息管税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营改增后国税部门面临诸多新形势、新变化,急需探索营改增后税收征管新路径,用“大数据”导航税收征管。但是当前基层在信息化管税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一是数据质量不高。由于没有一套涵盖税收所有业务的涉税信息指标体系和数据采集标准,采集录入信息随意性较大,质量不高。二是数据利用分析水平不高。当前金税三期数据集中在省局及以上,上级机关定期向基层局下发数据,而基层在数据分析上力量不足,缺乏专业的税收分析队伍,即使有好的想法,也难以付诸实践,信息综合利用率低,影响着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三是信息共享整合不畅。国税部门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数据质量监控分析系统、纳税评估系统和税源管理平台等,各系统之间数据没有系统梳理整合,增加了信息分析的难度。

四、完善营改增的建议

(一)完善营改增政策,确保“政策红利”落到实处

进一步优化增值税税率的设置,适时对现有增值税税率进行优化;从法律层面引导纳税人经营活动、消费活动等索取发票的习惯,促进纳税人经营规范化的同时实现增值税税负的降低;加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范围,在现有基础上完善出台更多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制度规定,逐步将重点放在增值税发票的后续监控管理上,让该降的税负降下来,让不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加大税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协作力度,规定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代为社会劳动力开具相关票据,作为企业扣税的凭据,切实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减少“扣额法”的应用,鉴于营业税已经全部改为增值税,涵盖所有行业抵扣税款的项目,并且多数服务行业税率较营业税征收时期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前提下,“扣额法”进行差额征税的政策应当予以取消。

(二)加快增值税立法,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营改增推行后,必须加快增值税立法进程,通过立法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减少执法风险和政治风险。增值税立法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使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行为在全球和区域竞争中赢取较好的投资和社会环境,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二是促进国内经济结构有序、合理进行调整,促动基础产业升级,促进传统行业的转型。三是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关系,调整区域发展中的不平衡,引导人力资源进行均衡合理的流动。四是梳理规范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本着承担更多社会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原则,确定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度,激励社会公共事业的良性发展。

(三)推进税收信息化,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营改增以及下一步税制改革,其复杂程度及对自然人的管理要求会越来越高,必须有强大的信息系统作支撑。要紧紧围绕税收现代化目标,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最新成果,为纳税人提供从“足不出户”到“如影随形”的服务体验;加快《税收征管法》修订和实施进程,依法规范涉税信息的提供,落实相关方法定义务,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扩大与有关部门合作的范围和领域,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提高征管效能;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国税、地税部门及时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四)深化国地税合作,打造纳税服务升级版

国地税合作既是新形势下税务部门贯彻执行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实施营改增背景下,国地税部门尽职尽责所需的必要手段。按照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理念,推动服务深度融合,从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不断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着手,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着力解决纳税人办税两头跑、纳税成本较高等问题,不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如联合开展大厅办税服务、税收宣传、培训辅导、纳税信用评价等。秉持执法为民理念,实现执法适度整合。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着手,明确具体税收事项的落实措施,通过执法协同,解决执法多头检查和执法标准不统一、税收征管针对性、有效性不强等问题,推动实现公平执法、规范执法、高效执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秉持信息管税理念,推动实现信息高度聚合,深化信息应用,全面实现国地税“信息共享”。

[1]宋崇彪.营改增差额征税模式的弊端[J].税收研究资料,2016,(11).

[2]罗志艳.浅析“营改增”背景及意义[J].商场现代化,2016,(17).

[3]胡怡建.全面实施营改增的效应[N].中国税务报,2016-10-17.

[4]黄 运.“营改增”红利知多少[N].中国税务报,2013-07-24.

F810.422

A

2095-1280(2017)05-0088-08

课题组成员:郭建军(执笔人),男,河南省修武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郑志晗,男,河南省焦作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宋崇彪,男,河南省博爱县国家税务局干部;宋志永,男,河南省武陟县国家税务局干部。

(责任编辑: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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