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平等与公平理念的公共图书馆发展对策思考

2017-11-28 15:57黄东霞
卷宗 2017年32期
关键词:平等公共图书馆公平

黄东霞

摘 要:基于平等与公平理念的对策与思考对于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在信息平等与公平的意义上,兹提出自己的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平等;公平;公共图书馆

1 公共图书馆的制度保障

从 1852 年世界第一个现代公共图书馆——英国曼彻斯特公共图书馆的建立开始,图书馆不再只是文献信息的保存地这样一个简单的含义,公共图书馆对于社会公众无差别地提供信息服务使得公共图书馆作为一种保障公众信息权利平等的制度存在于社会之中。公共图书馆的出现满足了社会公众对于信息平等获取的需要,打破了信息的垄断,体现了社会信息公平,从此信息不再只是少数人可以掌控的资源。从这个层面上看,公共图书馆代表了一种保障社会普遍公众平等获取信息的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认识到并且始终执持公共图书馆对于现代社会尤其对于一个民主国家的意义所在,才能够明白我国的公共图书馆发展对于整个国家的进步以及社会民众的发展的重要作用,这是界定公共图书馆职能的根本所在。公共图书馆是为社会最广大的普遍民众提供信息服务的社会公器,普通的社会公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才是最需要公共图书馆的人。在人们讨论着公共图书馆为这服务为那服务的目标之时,在人们想把公共图书馆变成一个盈利单位之时,究其根本就是没有认识到公共图书馆是一种实现普遍民众信息平等与公平理念的保障机制。

应该给予公共图书馆以制度的保障,在社会公共设施的建构中应有公共图书馆的一席之地,公共图书馆应当成为社会文化事业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成为现代公共管理体系中的有机部分,这样,才能更为有效地在体现社会信息公平,保障信息权利平等的活动中发挥作用。

2 尽早出台图书馆法确立公共图书馆的地位

图书馆法是近代图书馆事业不断发展的产物,而近代图书馆事业开始的标志则是公共图书馆的产生。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已经有八十多个国家颁布了二百多部图书馆法律法规。新中国成立后,相关部门制定了许多关于图书馆事业的行政法规,但是这些行政法规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蓬勃发展,我国的图书馆事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图书馆的法制建设之路却并未与之相应发展,立法的空白,阻碍了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也使得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滞后于许多国家。因此,对于图书馆立法工作的进行,是必须、必要且十分紧迫的。只有制定了图书馆法,才能使国家和政府对图书馆事业的领导、社会大众对于图书馆服务的监督有法可依,确保图书馆事业发展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有国家财政的稳定支持,稳定提升图书馆的社会地位,从而保障图书馆事业的永续发展。我国从 2001 年就已经有了出台图书馆法的想法,并作为正式的立法项目上报人大,时隔十年,终于迎来了公共圖书馆法正在起草中的好消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公共图书馆法就会颁布实施。

我们强调的是,图书馆法中,应该专设针对公共图书馆的内容,对于公共图书馆的宗旨,建制,社会功能,秉持的理念基础等予以明确规定。如果可能,最好是单独出台一部有关公共图书馆的法规,使公共图书馆在立法上得到直接确认。

3 以政府为主的多元资金来源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的时间不过三十余年,不仅是图书馆的经费存在短缺的问题,许多单位也或多或少遭遇了这样的事情。但是作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之一的公共图书馆事业肩负着保障社会公众平等获取信息资源的重任,作为民主社会,信息知识对社会公众的无限开放,公众接受良好的教育是民主政治的两项重任,公共图书馆一直承担着保障社会公众平等获取信息的重任,杜威更将其称之为“人民的大学”,随着国家义务教育的普及,教育的任务已经基本由国家的教育机构承担,而公共图书馆则一直肩负着维护社会信息公平的任务。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信息的多元获取方式使得之前一直由公共图书馆承担的信息提供职能部分地由其他机构分担,信息平等获取的目标进一步实现。但是,更应看到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包括农民工、贫困人群等缺少利用互联网络的经济条件和知识储备,所以对于这些群体的信息平等获取必须仍由公共图书馆制度来保障。而对于公共图书馆这项职能的实现还需要国家和多方的资金支持。保障社会公众的权利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是公权组织尤其是现代公权组织的天然职责。政府要认识到公共图书馆在信息领域所承载的平等与公平的社会理念,明确其能发挥的社会功能,政府要增大拨款数额,加大支持力度。当然,公共图书馆界也要争取。应该认识到,这种争取,不是公共图书馆为自己的发展在争取自己的利益,这样做的本质意义是体现公共图书馆本身的社会意义,大而言之是为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出努力。

资金不足的难题不仅仅是中国的公共图书馆所面临的发展瓶颈,而是世界各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作为公共图书馆自身来说,除了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之外,还应该将眼光放开,积极寻求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将公共图书馆产业化,甚至收费化,这样做的结果无非是为了金钱而金钱,完全背离了公共图书馆的存在理念。公共图书馆具备公益性的社会特征,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普遍公众平等地获取信息,这种理念体现了公共图书馆对于社会普遍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信息需求的满足,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无论是曾经受益于公共图书馆的信息服务,还是希望更多的人从公共图书馆的信息服务中受益,都可以通过向公共图书馆捐赠钱物表达对公共图书馆的热爱,这种慈善之举无形之中也就增加了公共图书馆的资金来源,美国钢铁之王安德鲁·卡内基在对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资助上可以说是这方面的典范。

4 版权制度的豁免设计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 修正)第 22 条中规定了12种方式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其中第 8 种方式是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第七条针对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以及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又注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就意味着可以图书馆保存本馆作品,而提供信息服务却是不合法的,按照法律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针对这种矛盾,德国、俄国等国家采取政府拨款向著作权人支付版税,免除图书馆在提供信息服务时的后顾之忧。对于仍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的我国而言,经济并不十分发达,如果采取这种做法的话无疑会加重经济负担,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

所以,针对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更多地关注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取的平等权利,有必要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加入对图书馆的豁免制度设计。所谓版权制度的豁免设计,是指一些本应该适用版权法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行为,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允许其存在而免除对这些行为的处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设计。也就是说,对于某些行为而设计的除外制度。这里所提到的版权制度的豁免设计,主要是针对图书馆而言。豁免制度的设计,是版权制度是其为了适应在文化中呈现出的双面性而在保护创作者的权益的基本原则之外所实行的一种特殊安排。这样不仅可以起到保护创作者权益的目的,同时也照顾到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针对公共图书馆利用作品的更广泛意义的合理使用性质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开门! 图书馆[J]. 中国新闻周刊. 2011(07)

[2]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J]. 陈征.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0(0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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