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 军
环保节能新主张下的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探析
■ 肖 军
环保节能新主张的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是通过污水治理,化污水为资源,对解决水源短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针对城镇水资源的紧缺,分析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指出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资源化的发展方向。
城镇污水是排入城镇下水系统的居民生活污水和城区工业废水的总称,其水量约占城镇供水量的80%~90%,是城镇潜在的第二水源。城镇污水具有量大、集中、水质较为稳定的特点,是一种潜在的水资源。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和污水的资源化,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节水措施。加快污水资源化进程,对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事实上国内外将净化后的城镇污水应用于工业、农业、市政、渔业已有很多成功实例,实践也证明它在经济上成本远低于跨流域开发新鲜水资源。
城市污水资源化是将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后,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回用,使之成为城市水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在城市用水中只有三分之一的水用于直接或间接饮用,其它三分之二理论上都可以由再生水代替。城市污水水质相对稳定,不受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又不需要长距离引水,只要处理得当,可作为城市可利用的第二水源。随着在污水厂建设的基础上污水回用设施的逐步完善,污水资源化必将给社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再生水要求水质清澈透明,色度不能超过25度,浊度应该小于5NTU,在感官性状指标上是能满足的;再生水在矿化度、含盐量、氯化物含量等指标方面与自来水要求相仿;再生水在卫生毒理学指标上是安全的。再生水供水系统按最高日最高时设计,采用环状网和枝状网相结合的供水方式,既可以节省工程投资,又可以保证供水的安全可靠。
目前,我国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作已经启动,国家和地方都开展了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一些城市和地区正全面规划和实施污水再生利用工程,有的已经取得较好成效。例如北京、天津、新疆部分地区、西安、合肥、大连、青岛、郑州等地积极开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在制定地方污水再生利用规划和管理措施,发展再生水用户等方面积累了较好的经验,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天津市是资源型缺水城市,对再生水资源利用的研究起步较早,目前已建成天津开发区污水再生利用综合研究和示范工程。其中,天津经济开发区污水再生利用综合研究与示范工程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和科技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实际需求和水环境特点,率先采用膜技术生产高质量的再生水,并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扩大再生水的用水渠道,制订了保障供水安全的技术规程,部分替代优质水水源,有效地缓解了当地的缺水状况。
近些年,为发展经济,许多城镇出台了一些开源节流的措施,但把污水当做一种稳定可靠的水源予以开发利用仍然进展不大,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认识问题,也有一些技术上或资金上的问题,是污水资源化的“瓶颈”。据了解,我国目前的污水处理的技术、水平和设施,与国外差距并不大,可为什么我国一方面水资源匮乏,污水排放量急剧增加;另一方面,对污水的资源化又停留在极低的水平上?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资金短缺是困扰我国各行各业的普遍现象,表现在污水资源化处理利用上更为突出。现行城市自来水价格过低,污水回用缺乏内在动力。跟供水一样,也有资金的问题,水价太低,污水处理费用不够。长期以来,我国城镇自来水作为一种生活必需品,价格被人为控制得过低,而当时水资源紧缺程度并不严重,制水成本也不高。但目前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镇越来越缺水,城镇污水处理费用也越来越大,自来水的成本也快速增长,而水价并没有反映出这种状况,人们不理解也不愿主动使用再生水,投资者、房地产商没有建设污水回用、中水工程的积极性。有的城镇水资源规划缺乏长远性,忽视污水的再生利用,宁愿花资金和人力物力去开发新水源;有的城镇对污水回用知之甚少,轻易否定在一些行业采取污水回用;有的地方本来就很缺水,却不积极进行污水资源化利用。这些无节制的开发和排放,致使新开发的新水源也无法安全使用。一句话,人们还没有树立起“污水是资源”的观念。
对于污水资源化利用问题,目前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政策上没有相应要求,经济上没有优惠条件,致使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处于自发状态,严重阻碍其发展。因此,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地情的污水回用技术路线非常必要。
我国对于该项工作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措施,进展迟缓。为数甚少的已建回用工程,由于管理不善、协调不力,大多处于停用或半停用状态,未能充分发挥作用,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污水再生利用是近10年才发展起来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规划指标体系,在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缺乏统一规划,尤其是缺乏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规划,这势必会导致重复建设和决策失误。因此,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应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城镇水资源合理分配与开发利用计划。
城镇污水的收集与处理是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重要前提条件。强化城镇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工程、回供设施的建设是推动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的关键。城镇污水再生利用需要健全的法制保障和全面的统一管理,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的法规和政策还需要完善。因此,应对再生水的利用出台强制性政策,用具体条例对再生水的使用做明确规定。对水资源排序,真正实现优质的水用在高要求上,低质的水用在低需求上,实现一个水资源总的合理分配。此外,再生水与自来水的比价关系不合理,用户使用再生水就会缺乏足够的经济驱动力。为了推广再生水,必须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鼓励使用再生水。
在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时,在城镇给排水专项规划中,统筹安排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将再生水作为城市水源的重要部分,直接纳入城市用水供需平衡;将污水处理和再生水供水设施与其他给排水设施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大力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市场化进程,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融资、价格和运营机制。尽快明确市场准入标准,推进污水再生利用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引入竞争机制,实现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运营的市场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继续推进政企分离,加强市场的培育和规范,营造公平、公正的再生水利用市场。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产业化,实现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良性循环,要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尽快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要充分发挥水价杠杆对水的需求调节、水资源配置和节水、污水再生方面的作用,促进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
要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充分利用行政和经济的手段,引导用水单位积极利用再生水资源,扩大再生水的应用范围,特别是市政、绿化、环卫和工业用水等方面要率先推荐使用再生水。要加强政策落实和引导,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节能改造,推动城镇污水的环保设施社会化、专业化运营,促进污水和污泥处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尽快制定指导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的法规和技术规范,污水再生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及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各类再生水的水质标准体系,制定相关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再生水运营、利用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强技术创新,加快技术进步,加大国际交流,不断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的可靠性、安全性,降低运营成本,促进污水再生利用的大力发展。
我国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的发展战略,就其本质而言,要建立起水的社会循环新模式。具体讲,就是以推动城镇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利用为根本目的,以遵守市场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为实施原则,以不同区域不同阶段选择不同的发展模式为实施途径,以保障人体健康安全和环境安全为基本要求,把污水再生利用的内容纳入到城镇水资源开发与利用规划中,把污水再生利用项目系统化地纳入到现有及未来城镇的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实现与给水和排水系统一体化的规划、设计、运行和监督管理。
目前,污水处理及再生仍缺乏系统完善的政策和标准体系,特别是不同用水对象的政策规定、不同用水要求的水质标准,要尽快研究建立各类用途再生水的水质标准体系,逐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和配套政策,确保健康有序地推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作。
“十三五”期间,各地城镇将依托现有供水网络构架,以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推进供水设施一体化发展为抓手,逐步构建“联网分片、内外一体、安全优质”的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在完善现有供水网络基础上,构建优化合理的水源调度体系,保障充足的水资源储备和供应能力,满足城镇未来发展需水。积极推进水厂优化整合、工艺升级及管网更新改造等工作,全面提升供水一体化发展,满足居民不断提升的城市供水安全需求。由于城镇的可供水量有限,因此应严格控制用水需求,按照水资源配置规划进行相应水务设施建设及城镇用水量控制,确保远期用水安全。
(作者单位:湖北十堰市东风水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