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一旦失控,猶如脫韁野馬,經營者即使通過各種手段最終力挽狂瀾,但結局常常已是兩敗俱傷。除了制度設計上的缺陷之外,多數企業失控的根源,在於經營者初期對規劃的忽視以及日常管理中的過度鬆懈。
最近接二連三有企業前來詢問,在經營中因為失去對企業的控制而陷入僵局,不知如何處理。
過度鬆懈+制度缺陷企業失控ABC
港商A,當年來投資時礙於貿易領域尚未開放,遂借用大陸員工的名義設立公司,所有投資及營運資金均系A本人投入。後雖外商投資限制解除,但A覺得辦理股權轉回手續過於麻煩,因此仍維持了隱名投資的現狀。上個月該大陸員工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其家人前來公司要求繼承企業股權及收益。多年來雖然A與員工之間已達成默契,但雙方並未簽署任何書面協議約定委託投資關係,況且時日久矣,A當年投入的資金憑據等早已丟失,百口莫辯,一時無法與A的家人理論,只能看著他們鬧得雞飛狗跳。
客戶B投資的企業,在互聯網大潮中融得了A輪投資。雙方在簽署融資協議時,雖然對於投資人「一票否決」的要求有些抵觸,但礙於對方表示只在重大問題上才會如此決策加上企業發展急需資金,B最終還是簽字落款。「新婚燕爾」時雙方還彼此謙讓有商有量,但隨著時間的推移,B發現投資人對於企業經營的參與及干涉越來越多,及至到了後來,投資人委派的財務總監對於B企業的資金支出凡事皆say no的地步,嚴重阻礙了企業的正常經營。
客戶C,投資開設的茶飲店風靡一時,興盛時期連鎖店多達十幾家,最近突然傳出即將關門的消息。原來,志得意滿的C在賺得人生第一桶金後,決定效仿王石,不過他征服的不是珠峰,是潛水和衝浪。等曬成小麥色回來,發現公司已被兩個副手掏空,一堆供應商堵在廠門口。C對公司不管不問的態度給了副手可乘之機,利用掌管公章和證照的便利虛構合同轉移公司款項,另一邊則是拖欠供應商的貨款不還導致追債上門。
企業一旦失控,猶如脫韁野馬,經營者即使通過各種手段最終力挽狂瀾,但結局常常已是兩敗俱傷。以上案例中,除了B案的「一票否決」存在制度設計上的缺陷之外,多數企業失控的根源,在於經營者初期對規劃的忽視以及日常管理中的過度鬆懈。
四個方面 抓牢對企業的掌控權
經營者對企業的掌控權,一般通過以下四個方面體現:
股權的控制權;董事會的決策權;印章證照的管理權及企業內控管理 。
股權的控制權
目前大陸對於公司股東之間控制權的規定,除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其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之外,外資獨資有限公司、國內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均規定了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如《公司法》第二章節有限公司中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也就意味著,投資人要想絕對控制企業,
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權)將成為一道天然屏障。如若股東人數眾多或股權比例較為分散,對於股權比例低於三分之二的股東來說,如何聯合其他股東達成一致行動協定,在投票行動上獲得其他股東的支持,就成為初期制定公司章程或擬定股東合資協定時需要明確的事情。
對於實行股權激勵計畫的企業來說,雖然員工直接以個人名義入股企業可以直接確定其股東身份,但由於涉及人數眾多,容易形成股東及股權比例分散的現象,對於投資人或原股東來說形成一對多的局面難以掌控,因此建議通過設立員工持股平臺的方式將該部分員工的股權揉捏在一起,同時與原股東簽署一致行動協定的方式進行表決,爭取一切可以爭取的力量,形成最大程度上的股權控制權保障。
董事會的決策權
如前所述,在中外合資與合作企業中,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不是股東會,而是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而在大陸的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中,董事會更是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決策機構與運營機構。我們常開玩笑地將股東會與董事會的關係,比喻為人民代表大會與常委會的關係,也是不無道理的。前者每年一般只有一兩次會議且僅就重大事項作出決議,後者則主導著企業的日常經營,並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對除需股東會決議之外的其他運營事項作出決定,這就意味著掌握了董事會的席次及決議權,也就掌握了對企業的日常經營控制權。
很多組建董事會的企業在設計公司章程時,對於董事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等問題過於忽視。如本文中客戶 B 所遭遇的一票否決權,實際上就是因為投資人委派的董事在董事會議事規則中,扮演了絆腳石的角色。董事會既然是常委會,也就不可能對企業事無巨細進行管理,其決策的也往往是股東會之外的其他重大事項。那麼:
如何確定哪些事項屬於重大事項?哪些是董事會的職掌範圍,哪些是總經理的職掌範圍?
對於三人以上的董事會會議中,有人持反對意見從而故意不出席董事會,使得出席人數不足法定或約定人數時,該如何處理?
董事會議事過程中出現僵局,無法形成多數對少數的決議比例時,該如何處理?
以上問題,在兩個以上股東且各自委派董事的企業中都會存在,建議股東應提早制定好遊戲規則以避免糾纏不清。
印章證照的管理權
我們常常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主導權,分為印章管理權與實際經營管理權。
企業的印章一般包括公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其中尤其是企業公章,是用以證明企業合法資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載體。鑒於大陸目前以加蓋公章作為企業意志的體現,因此除非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簽字可以法定代表公司,其餘企業合約與檔的意思表達,均以公章作為法律效力的肯定,這就使得公司在印章管理問題上切不可隨意進行。印章除了應交給值得信任的人進行保管以外,更應該對印章的加蓋建立部門審核制度與責任制度。
加強對印章管理的另一個原因,是印章重新刻制程序的複雜性與繁瑣性。實務操作中常有企業印章被別有用心之人掌控不肯交出,或在印章遺失後,企業應持營業執照和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部門登記廢止並在媒體上刊登原公章作廢聲明後才能重新刻制;同時企業在銀行等部門預留的公章印鑒均應同時辦理作廢聲明與備案手續。如企業證照同時也落入他人掌控時,其遺失作廢與重新申領程序就更為複雜。這樣一個週期下來,企業主早已精疲力竭,無心再戰。
企業的內控管理權
如果說,印章證照屬於表像管理的話,經營者對於企業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實施,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管理。否則,即使經營者取得了絕對控股權,獲得了董事會的席次,掌管了證照與印章,但對企業的業務、收入、採購、貨款回收等缺乏管理與控制的話,最終要麼花落他家,要麼就是「知道賺錢,但不知道賺多少;知道虧錢,但不知虧多少」的境界。
貝斯哲在協助企業與上市產業基金進行並購重組的過程中,發現很多企業都存在內控制度缺失這一通病。具體來說,就是企業缺乏對於所有營運環節的把控與制約制度,該等制度應包括並不限於銷售及收款、採購和費用及付款、固定資產管理、存貨管理、預算管理、資金管理、重大投資管理、財務報告、成本和費用控制、資訊披露、人力資源管理和系統資訊管理等;除此之外,還應包括貫穿於經營活動各環節之中的各項管理制度,如印章使用管理、票據領用管理、預算管理、資產管理、品質管制、擔保管理、職務授權及代理制度、定期溝通制度、資訊披露管理制度及對附屬公司的管理制度等。只有上述制度建立並實施到位,企業各部門之間才會在相互協助的同時並做到相互制約。
遺憾的是,很多企業雖然有內控制度,落實不到位的原因其實並不在於員工不執行,而往往是企業核心人員帶頭違反和破壞制度,或缺乏保證制度執行的機制,使得內控制度喪失了嚴肅性,最終流於形式。導致客戶 C 最終關門大吉的原因,除了遇人不淑之外,歸根結底,還是經營者本身的問題。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