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员对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体育道德意识形成的作用机制

2017-11-27 23:51郭宇杰
中国学校体育(高等教育) 2017年11期
关键词:体育道德道德规范教练员

郭宇杰,高 沫

(东北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 130024)

2017年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超级联赛于4月拉开帷幕。作为《中国足球青训体系建设——“165”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青超联赛打破了职业俱乐部梯队与校园足球的界限,实现了体育与教育融合的新尝试[1]。青超联赛的推出,将使校园足球水平得到更快的发展。但在2016年中国足球协会举办的不同级别赛事的全国青少年足球比赛中,出现了多起青少年球员违反体育道德的事件,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相关规定,对22名青少年球员给予了相应的处罚。通过检索中国知网(CKNI)近5年数据,关键词分别为“教练员”“青少年”“校园足球”并含“体育道德”的文献44篇,关键词为“青少年”并含“道德意识”的文献48篇,查阅相关书籍7部,并大量查阅主流体育网络媒体的相关评论与报道后发现,在提高竞技水平的同时,教练员在加强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体育道德意识方面担负着不可或缺的责任。

1 青少年足球比赛中的体育道德失范行为

据足纪字﹝2016﹞025号处罚通告,在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U17联赛中,延边富德U17队1名球员“在比赛过程中对裁判判罚不满,2次向裁判做出吐口水的动作”,纪律委员会对该名球员予以停赛3个月的处罚。据足纪字﹝2016﹞98号—104号处罚通告,在中国足协第19届“贝贝杯”青少年12岁男子足球赛中,青岛队2名球员“在比赛结束时,辱骂裁判员”,受到停赛1个月的处罚。据足纪字﹝2016﹞170号、171号处罚通告,2016年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U19联赛中,云南足协U19队与青岛中能U19队的比赛,有多名球员参与打架,受到纪律委员会的处罚。云南足协U19队12名球员参与打架,视情节严重程度,2名球员停赛18个月,3名球员停赛12个月,7名球员停赛6个月。青岛中能U19队中,7名球员参与打架,4人停赛12个月,3人停赛6个月。

从以上几则处罚通告可以看出,受处罚球员的年龄从12岁到19岁不等,违规违纪的行为既有言语攻击行为,也有肢体攻击行为,在足球职业联赛中运动员因吐口水(足纪字﹝2016﹞17号)、参与打架(足纪字﹝2016﹞49号)、辱骂裁判员(足纪字﹝2016﹞34号、58号、59号、106号)等受到纪律委员会处罚的违反体育道德行为,同样出现在青少年足球比赛中,这不得不让我们警惕并思考青少年球员的体育道德失范问题。

2 体育道德失范

“道德失范”(disordered moral)是指因作为存在意义系统的道德价值及其规范要求,或者缺失、紊乱,或者缺少有效性,不能对社会生活发挥正常的整合调节作用,从而社会所表现出的道德价值混乱、道德行为失范现象[2]。

根据道德失范的定义,体育道德失范可定义为体育范畴内的体育道德价值系统受到破坏,体育道德价值观产生偏差,在行为上出现违背体育道德规范要求的现象。体育道德失范包含着2方面的内容:1)体育参与者的行为不符合体育道德规范,表现为体育现象界的行为失范;2)体育参与者内在公平竞争意义系统受到动摇或破坏。体育现象界中的行为失范只不过是内在精神世界状态的具象化[2]。体育道德失范行为范畴既包括体育竞赛过程中的行为,也包括体育竞赛过程以外的行为。球场暴力、侮辱性语言和手势、消极比赛、假球、黑哨、服用兴奋剂等行为,都在体育道德失范行为之列。体育道德行为的失范,是内在体育道德意识错位的外在表现,实质反映的是体育道德观的迷失。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体育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准则、道德规范,源于其体育道德观正确与否,而体育道德意识的发展过程对树立正确的体育道德观意义重大,因为道德意识是道德理想、道德准则、道德义务感和道德良心等组建成的相关关系,在任何一种道德体系或形态中处于领先和统帅地位[3]。

3 教练员在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体育道德意识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机制

2016年2月,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专家委员会主任金志扬在“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专家委员会集中研讨会”中指出,足球改革任重道远,须从思想上和教育上入手,“校园足球第一是教育,第二是立德树人。”金志扬曾执教北京国安足球队、天津泰达足球队和北京理工大学足球队,作为曾带队参加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主教练,他所强调的并非是比赛成绩,而是教育和道德建设。他认为,青少年是根,联赛是本,要抓根促本,不能抓本忘根。教育在足球改革中占据重要位置,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注重培养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个人道德意识和团队意识[4]。

3.1 教练员体育道德行为对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体育道德意识的影响

3.1.1 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体育道德认知特征学校是青少年道德意识发展的主要阵地,特别是学校关于道德意识系统的宣传教育相对于家庭中父母长辈的“模糊”教导来说,对青少年道德意识发展有着更为规范化、模式化的影响[5]。作为来自校园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其身份首先是学生,接受学校系统化的知识教育是他们道德意识发展的第一环节。道德理性是个体道德意识的起点,是建立在一定的文化知识与逻辑思维基础之上的[6]。也就是说,在家庭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学校的教育,使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在知识学习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得到进一步发展。逐步增强的道德理性对青少年道德价值判断、道德行为选择起到了一定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具有了普遍青少年学生意义上的个人道德意识。青少年对于道德规则认知和理解虽不深刻,但在个人行为或他人行为的“应当为之”和“应当不为”上有了基本的道德评价。

然而,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在比赛中出现言语、肢体攻击对手或裁判员的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并非是他们对道德规则没有认知。李占星[7]、Krettenauer[8]等国内外学者研究表明,对于道德规则,青少年能够明确地知道其规范的内容和要求,但是当个人利益与道德规则发生矛盾时,青少年内心容易形成强烈的心理冲突。青少年由于价值观尚处于形成时期,虽然有一定的道德认知能力,但由于道德行为自觉性有限,在追求个人利益和遵守道德规则产生冲突时,其道德行为的选择更多地受到内在心理原动力支配,按照自我的意愿行事而违背道德规则,导致了“明知故犯”现象的出现。在裁判员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判罚时,在对方运动员合理利用身体接触比赛规则抢断、拦阻自己进攻时,在受到对方运动员挑衅时,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由于缺乏一定的自我控制力,在个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为维护其自身的利益或出于报复、发泄心理,向裁判员或对方运动员做出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传统的道德教育,骂人、打架都在不应有的行为之列,但在足球比赛激烈的竞争中,青少年“知行不一”,与应有的道德行为规范背道而驰,这是青少年足球运动员道德意识的缺失。

3.1.2 教练员与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体育道德意识形成的关系青少年在学校接受的是普适性的思想道德教育,而对于参加校园足球比赛的青少年运动员来说,赛场中的言行举止能否符合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精神,与教练员关系密切。教练员的言行能否遵从道德规范,达到“知行合一”,是青少年球员道德意识提高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人的自我意识的形成,是以他人为镜的,是在对他人的形象、行为、品质的感知中,在他人对自己的反应、态度和评议理解中,形成了对自我的觉知[9]。叶松庆等[5]在对中学1 630名青少年的调查中发现,青少年认为能够衡量公民道德水平标准的10个群体中,排在首位的是教师群体。可以说教师的道德水平对于青少年道德水平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教师道德水平的高低,或促进、或制约着青少年道德意识的发展。

目前,校园足球教练员少数由学校聘用的专职教练员担任,绝大多数都是由学校的体育教师担任。体育教师既有教师身份,又有教练员身份,与运动员既是师生关系,又是师徒关系,从中国传统礼教思想来看,“师徒”关系似乎比“师生”关系更为紧密,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对教练员更加信任和依赖。在校园足球活动中,无论是在平时的训练中,还是在比赛时,教练员的言行都对青少年运动员道德意识的培养发生着重要的影响。在道德意识形成初期,在“应当”与“不应当”中进行选择时,青少年往往会按照权威的要求做出选择,或者效仿权威进行选择,这种选择在多次博弈后,青少年逐渐形成了个人的道德判断和道德决策意识。对于青少年球员来说,教练员即是足球队中的权威,无论是有意识或是无意识,教练员都会把自己内在的道德意识、观念转化成外在的语言和行为传输给每一个队员。由于青少年球员的道德价值观尚处于模糊期,出于对教练员的信任和依赖,以及对教练员权威的本能服从,在接收教练员传输的外在信息时,没有判断、选择过滤过程,完全按教练员的指令执行其行动要求,或本能的效仿教练员的行为。在长期与教练员交往过程中,青少年球员的行为模式也随之相对稳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在足球场上的个人体育道德意识。

3.1.3 教练员体育道德水平对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体育道德意识形成的影响在中国足协的纪律处罚通告中(足纪字﹝2016﹞025号、98号—104号、170号、171号、180号、181号),不仅看到了对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处罚,而且还有对教练员指责、辱骂、威胁裁判员,参与打架、示意球员消极比赛等违反体育道德精神的行为处罚。德国19世纪著名教育家第斯多惠[10]指出,一个人不教育好自己,就不可能去教育别人,学生所受的教育和教养程度,取决于教师所受的教育和教养程度。青少年的社会化程度较低,具有很强的可塑性,他们接受何种方式的教育,就有可能被塑造成何种类型。一个道德素养较低的教练员,经常使用粗俗的语言、甚至暴力打骂队员,把恶意犯规当做“顽强拼搏”,把睚眦必报当做“不屈不挠”的思想向队员灌输。那么,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就会以教练员为镜,形成恶的道德意识和非正义的道德评价标准,在比赛场上遇到挫折或困境,就容易采用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方式去解决和处理问题,而他们的意识中却并不将那些行为理解为不道德,因为教练员就是那样做,或是教练员告诉他们应该那样去做,从而形成道德推脱,把责任转移给教练员。

Paciello等人(2008)通过长达6年的追踪研究证实:不同道德推脱水平的个体在言语和身体攻击行为、暴力行为和内疚感上存在显著的差异;道德推脱与言语和身体攻击行为、暴力行为之间有显著的正相关,与内疚感有显著的负相关,且青少年早期的道德推脱水平可以显著地预测其后期的攻击行为和暴力行为发生的频率[11]。Caprara等人(2009)进行的追踪研究结果也显示,个体18岁时的道德推脱水平与其罪错行为和暴力行为有显著的正相关,并且可以很好地预测其20岁时的罪错行为和暴力行为[12]。如果教练员在平时的训练中,经常向青少年运动员输入“尊重裁判、尊重对手”等信息,在比赛中或比赛后,对于裁判员做出不利己方的判罚,教练员没有指责、辱骂或者殴打裁判员的行为,并且要求队员必须按照裁判员的判罚去比赛。久而久之,青少年运动员经常听到的是教练员“服从裁判”的教导,看到的是教练员“服从裁判”的行为,那么“服从裁判”的道德意识就会在头脑中打下深刻的烙印,从而在个人利益与裁判员判罚产生矛盾时,青少年运动员能够自主做出“服从裁判”的选择和与之相应的行为,这种体育道德规范的自律是体育道德意识自觉的基础。

3.1.4 教练员对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体育道德意识形成的“他律性”约束作用处于心智成长期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其体育道德规范的“自律性”有限,需要外界施加约束力去约束他们的体育行为,教练员对青少年球员提供了最直接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因教练员的权威地位而富有张力。与约束力同时并存的是教练员的导向作用,约束作用告诉队员不应当做什么,而导向作用告诉队员应当怎样做,约束与导向的“他律性”合力,使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体育道德行为得到规范。然而,在他律阶段的体育道德行为规范,无论是教练员的约束作用还是导向作用,都来自于青少年球员的体育道德主体之外,尚处于外在的体育道德规范控制之下。

教练员外在的约束作用,使体育道德规范对青少年球员的道德要求滞留在青少年球员的体育道德意识之外,他们对体育道德规范的认同和服从,不是源于自身的意识,而是顺从教练员的体育道德压力,而未达到自由反思的程度[13]。教练员外在的导向作用,使体育道德的价值目标依然还只是教练员的体育道德价值目标,而不是青少年球员真正认同的体育道德价值目标,他们对体育道德规范导向的服从还属于一种被动的行为状态,还未升华到个人意识对体育道德规范的自由把握的境界[13]。换言之,对青少年足球运动员来说,处于教练员“他律”的体育道德规范,并不是青少年球员个人道德意识层面的自律,其行为也不是个人的体育道德选择。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体育道德规范必须完成由“他律性”到“自律性”的转换,将外在的约束力量转化为内在的约束力量,将外在的导向转化为内在的导向,将体育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人体育道德意识控制下的体育道德品质后,体育道德规范才具有了道德意义。而在青少年球员“自律性”道德意识形成的过程中,教练员的“他律性”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没有“他律性”也就没有“自律性”,他律是自律的基础和条件。

3.2 教练员对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体育道德意识的培养

3.2.1 加强道德教育天津权健足球俱乐部提出的“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的青训理念[15],得到了足球界人士的广泛认同。无论是训练还是比赛,教练员都是青少年球员最直接的“立德树人”的教育者。教练员有义务,也有责任

对道德观尚处于形成期的青少年球员加强道德教育。中国传统儒家“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的伦理原则所形成的道德标准和规范,从古至今贯穿于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中,教练员应将这种传统的道德观在训练和比赛中渗透给青少年球员,使他们逐渐养成良好的道德意识,形成正确的道德观,进而才能在赛场中体现出应有的体育道德品质。

3.2.2 加强法制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章第14条将“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列为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前述中列举的中国足协纪律委员罚单中,部分青少年球员正是因为比赛中存在“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的不良行为而受到处罚。教练员在平时的训练中,在以道德约束青少年球员行为的同时,还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球员的守法意识,控制和约束自己在赛场上的言行,这不仅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其未来的体育生活亦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3.2.3 加强规则教育教练员除了让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了解、掌握足球技术规则以外,必须对他们进行足球场上道德规则的约束。道德规则的基础是“实践理性”,就是人们对于行为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正当性的判断能力[14]。道德规则应先于技术规则的传授。在平时的训练中,教练员应严格把控青少年球场上的暴力、侮辱性语言、手势等行为,一旦出现此类行为或行为倾向,必须加以制止和告诫,不能视而不见、听之任之。除了控制明显的违反体育道德规范的行为,教练员还应向青少年球员讲授足球场上一些特殊彰显体育道德精神的行为,例如当控球队员发现场上有球员受伤倒地时,无论伤者是己方球员还是对方球员,控球队员都不应当继续进行比赛,而是应当把球踢出界外中止比赛,使受伤球员尽快得到治疗。主动将球踢出界的行为,不仅不会受到教练员和同队球员的指责,还会赢得对手的尊重。同时,对青少年球员遵守或违反体育道德规范的行为,教练员应辅以一定的奖励或惩罚措施。因为当人们发现违反道德规则并没有引起客观的因果性的惩罚,或遵守道德规则并没有引起客观的因果性的收益,也会随之而无视道德规则的约束[14]。

4 结 语

教育部体卫艺司副司长刘俊培指出,“校园足球运动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发挥足球运动立德树人,实践育人,以文化人的教育功能,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引领校园体育改革,奠基中国足球人才的培养锻炼[1]。”德才兼备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是中国足球发展的未来。教练员的体育道德品质水平以及对青少年球员体育道德行为的管理水平,是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体育道德意识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具有优良的体育道德品行,且能够掌握调控青少年球员体育道德行为的教练员,才能使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形成正确的体育道德意识,进而在体育赛场上展现符合体育道德精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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