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莉 李琼志
(湖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湖南长沙 41001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国家相关法规建设研究①
李莉 李琼志*
(湖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湖南长沙 410012)
近年来,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青少年体质的持续下降,成为社会焦点问题。文章通过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发现体育活动中受伤的案例并不少见,已经严重影响了学校开展体育教育活动和提高青少年体质水平。文章通过对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关法规文件的内容解读、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分析,指出了体育伤害事故相关法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以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水平。
学校体育 体育伤害事故 法律法规
学校体育是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的保障机制。但体育伤害事故的产生,对体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产生了负面能量,无法保障学生的体质成为焦点问题。教育委员会通过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为学校体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但是,由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特殊性,相关法规文件似乎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1)文章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与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有关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两个法规文件。
(2)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等。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通过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制定的学校体育工作的法律性文件。虽然有其法律效力,但是涉及体育伤害事故的内容很少。主要内容包括:学校体育工作者应当坚持身体锻炼与卫生相结合的原则;教学要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根据地理、气候条件设计教学方法和内容;体育场地要配齐设施并按时进行管理和维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制度,因此其法律效力并不强。但事实上,它相对而言涉及了较多的体育伤害事故的内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后校方及教师要及时处理受伤学生;在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方面提出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了何种情况下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应承担责任;规定了何种情况下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事故责任;也指出了何种情况下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后学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产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有一部分离不开学校体育场地的设施情况。首先,体育设施的破旧最容易造成事故。特别是学校的一些室外器材,例如单、双杠等,受日晒雨淋,时间一长就生锈了,学校如果不及时进行保养和更换,就特别容易导致学生在体育活动时受伤。另外由于学校管理不严,有关制度和措施不健全,也容易引发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6款规定:“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体育教师是体育教学活动的管理者与组织者。教师的安全意识、教学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以及教师的责任心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学生在体育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果体育教师疏于职守,造成体育安全事故,处理得好可能追究其行政责任,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学生是体育教学的教学对象和参与者,因此在体育教学活动中,其与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学生的自我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学生应将自己的身体状况及时地告知老师,以及产生事故后学生的自救常识。
从学校方面看,很多学校领导和体育教师对体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认识不够,一旦发生事故,就总担心是自身或学校器材的问题,面对学生家长的斥责,总是想着息事宁人,对事故进行巨额的经济赔偿也无所谓,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后为避免伤害事故的再次发生便开始对体育教学进行变革。从家长的角度看,家长的法律意识本就不强,只要学生是在学校受伤就认定一定是学校或者老师的责任,如果学校不赔偿经济损失,就干扰学校体育教学的正常进行。这样的处理结果不仅纵容了学生家长,也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不利于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高。
《条例》与《办法》规定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标准、对未成年人应该履行的义务、监护人的责任、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等。但是由于体育教学活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这些文件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后果及事故的责任认定、赔偿细节等都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内容不全面,针对性不强。
《条例》中不仅没有提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也没有提及学校是否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此外,《办法》是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而体育伤害事故具有其特殊性,里面的一些条款内容不适合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具体问题,在实际事故处理中操作性差。
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体育工作的法律宣传及教育,加强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及家长的体育法治观念,明确在体育伤害事故发生时的责任认定问题,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体育伤害事故也可以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处理事故。
《条例》虽然具有其法律效力,但对体育伤害事故涉及的内容也只字未提。从《办法》本身来讲,体育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其内容仍存在很多缺陷,需要不断改进。所以,要加强立法工作,保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制定相应的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办法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同时,对现有的法律法规文件进行细化。
在《条例》和《办法》比较权威的法规文件中,提及的体育伤害事故内容很空洞,操作性不强,只对学校及体育工作者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并未具体说明,如果违反了规定,要受到的惩罚制度,针对体育伤害事故的具体细则也并未做任何说明。因此,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关于体育伤害事故的内容应该有配套措施来支撑,加强其操作性,使体育工作者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在出现事故时,可以进行明确的责任认定,做到有理有据、依法解决。
《条例》与《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支撑,为规范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教师及学生对体育伤害事故方面的法律意思薄弱、相关法律建设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所以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必要完善相关法规内容,建立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配套法规文件,在发生事故时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教,这样不仅促进了学校体育教育活动的健康发展,也可以保证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水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Z].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Z].
[3]黄婷婷.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研究[D].首都体育学院,2015.
[4]王菁,于善旭.体育伤害事故阻滞学校体育正常开展久治不果的致因与治理[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14,9(26):420-427.
G80-32
A
2095-2813(2017)08(a)-0136-02
10.16655/j.cnki.2095-2813.2017.22.136
李莉(1993,9—),女,汉,湖南娄底人,硕士,研究方向:田径。
李琼志(1970,9—),男,汉,湖南娄底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体育教育训练学,田径,E-mail:liqiongzhi@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