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形不得再享带薪年休假

2017-11-26 09:38北方
就业与保障 2017年9期
关键词:何先生寒假天数

北方

这些情形不得再享带薪年休假

北方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仅赋予了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而且还明确规定了休假方式的自由选择权。正所谓权利都要边界范围,带薪年休假权也和许多劳动者的权利一样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以下的四种情形,劳动者主张带薪年休假法律不予以支持。

一、单位集体旅游度假,有约定可能抵消年休假

[案例]何先生所在的百货集团公司每年都分批组织职工进行集体的旅游度假活动,整个旅游期间的费用公司以福利形式支付30%。公司还规定集体旅游度假时间抵顶职工个人年休假时间。为尊重职工的自由选择权,职工可自主选择参加。何先生连续两年参加公司组织的集体旅游度假活动共计13天。2017年2月3日,何先生与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决定不再续签。双方结算工资时,何先生提出自己连续2年未休年休假,应予补偿。他认为,公司组织的集体旅游度假是一种福利待遇活动,职工无论同意与否,都不能代替职工的年休假。公司以事前约定在先为由予以拒绝。何先生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分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对休假方式有自由选择权。何先生所在的公司为尊重职工的自由选择权,在安排集体外出旅游替代年休假时,特别约定了职工可自主选择参加。何先生自主选择了集体旅游度假都可视作其选择了以此抵消年休假,不能再另行主张要求年休假。

二、病假累计两个月,即使扣工资亦不能主张年休假

[案例]已接近退休年龄的张阿姨在某家连锁超市工作了8年。2016年初,张阿姨因患高血压、糖尿病住院治疗45天,出院后在家休息17天。住院及病休期间的两个月,公司未向她支付工资。年底,张阿姨提出自己未休年休假,公司也未安排她年休假,并且自己病休期间,公司并未支付工资,应当予以经济补偿。公司以张阿姨病休超过两个月为由拒绝给予未休年休假的补偿,未对病休期间的经济补偿作出回应。

[分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三)项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张阿姨因病休息62天,已经超过两个月时间,依据上述法规规定,不能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至于张阿姨请病假两个月期间公司未向其支付病假工资,与另外一条法律有关。张阿姨可与公司另行协商病休期间的基本工资待遇问题。

三、已享受寒假,不能再主张年休假

[案例]电工老李是某大学后勤合同制职工,每年的寒假期间,老李除了学校安排一段时间的其他后勤杂务工作外,均能休寒假近一个月。2017年3月,老李办理退休手续后,向学校提出自己多年来一直未休年休假,应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学校以老李每年都能享受近一个月的寒假为由拒绝其未休年休假补偿。

[分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老李的寒假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四、劳务合同关系,不能享受年休假

[案例]51岁的菊女士退休后,被某洗浴中心聘用为清洁工。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务合同。工作期间,菊女士发现公司的年轻员工每年都享有5~20天不等的年休假待遇,而自己从来没休过年休假,公司也未给自己任何经济补偿。最近,三年合同到期后,她打算辞职并要求公司给付自己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菊女士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因此,她已经不属于法律上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用工争议,均不受《劳动合同法》调解。既然是劳务关系,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未有年休假的约定,菊女士的主张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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