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畅
“限免”不等于“限用”
——关于“限塑令”无效问题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刘 畅
2007年颁布的“限塑令”明确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限塑令”只是限制免费使用塑料购物袋,而非限制塑料购物袋的使用,政府通过价格调控消费行为的行政规制手段显然徒劳无用。下面我将运用“有限理性的经济人”、“负外部性”、和“供求关系”等法律经济学理论分析“限塑令”的无效问题,并依此提出我的意见。
限塑令 经济人 负外部性
白色污染问题本质就是环境问题,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我们倡导可持续就在于既满足当前人们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的利益,但是由于人理性的有限性,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抉择中,难免会沉溺和满足于当前的利益。
“经济人”的概念最初由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斯密认为“自利性”是“经济人”的本性,利己心是每个人从事社会活动的动机。现代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波斯纳继承和发展了“经济人”的假说,并将“经济人”的假设引入法律领域,在他的法律经济学理论中,将理性最大化其利益的人作为其研究的起点,并假设了在所有的场合中,行为人在一切可能的行为方案中都会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从而作出最大化其利益的选择,也就是说在环境法律关系中,各主体都只是在努力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尽管如此,理性并不意味着行为主体不犯错误。人的理性除了受自身生理方面限制,还要受到知识水平、社会文化背景等的影响,这使得具有有限理性的人所追求的最大化利益在复杂的环境中得不到保证,难免会因为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的利益。
白色污染是典型的个体成本外溢的负外部性问题,其个体收益大于社会收益,社会成本大于个体成本,具有负外部性的环境活动带来的利益由行为者自己享用,而由此带来的成本却由社会部分甚至全部分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这就要求政府必须进行积极的干预,通过行政规制以控制外部性。经济学家提出将负外部性内在化的解决方法,消费者通过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不仅支付了塑料购物袋本身的制造成本,还需支付处理塑料购物袋的后续成本,但问题就在于,消费者所支付的成本相对于环境所担负的成本无异于九牛一毛,况且这笔还算可观的收入完全收入超市等间接销售者的囊中,这种行政规制方法效果甚微。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执法力度不够,一些违规行为很难受到制裁。
需求和供给的双向互动形成整个交易市场。从塑料购物袋的供给方面来看,塑料购物袋制造行业生产工艺简单,容易掌握和操作,投资成本低,不需要大型设备,其制作的原材料又便宜,这对于没有技术、资金、知识的普通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好的致富之路。在销售环节,虽然每个塑料购物袋购物袋的利润很小,但是规模利润非常可观,由于重量很轻,运输成本小,这都使得塑料购物袋的供应丝毫不因“限塑令”而减少。从塑料购物袋的需求方面来看,轻小,高效,成本低都是塑料购物袋的优点,与纸质购物袋和布质购物袋相比,因其便携性和防水性而更受消费者的青睐;又因为其成本低,消费者愿意购买,并作为垃圾袋使用,在使用中并没有减少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快递行业迅速发展,快递塑料包装袋成为新的需求增长点,对此我国尚未颁布相互法规,这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限塑令”本身只是限制免提供塑料购物袋,并没有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当然也就没有使塑料购物袋的使用量减少,这是“限塑令”无效的根本原因。对于白色污染等环境问题,无论是市场调控还是行政规制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其实,减少塑料购物袋的使用,改善和保护环境需要每个公民内心的自觉和并践行,法律不是万能的,关乎道德和素质的问题,自然法中所强调的社会规范才是主要支撑性力量。
因此,我认为,因对白色污染问题,最重要的是倡导和激发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在深知塑料购物袋对公民自身以及子孙后代的危害后,才能从日常生活中减少使用,减轻白色污染;其次要辅之以行政规制手段,从源头上限制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鼓励原有工厂转型升级,积极开发绿色环保替代产品,对新型企业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再次,运用价格调控和税收手段,提高塑料购物袋的价格,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消费者除去要支付生产运输等基础成本,还有支付后续无污染处理的费用,同时要对超市等将塑料购物袋当做其销售品附加产品的商家征收税费,用于塑料购物袋的回收;最后,政府要出台特别规定,加强对新兴产业塑料制品使用的管制,特别是快递服务业,要求其减少塑料制品的使用,科学合理统筹,提供塑料制品的利用率。以上限制塑料购物袋使用的措施,以思想教育为基础,减少塑料购物袋使用为途径,最终达到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目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Z].2007.
[2]张维迎.法律与社会规范——在“制度经济学研讨会”的讲演[EB/oL].http://www.cssm.org.cn/view.php?id=2942,2004-05-17.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