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2017-11-25 11:08李墨石
小品文选刊 2017年16期
关键词:中华民国本土化民主

李墨石

(西北民族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30)

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李墨石

(西北民族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30)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在我国法治近代化的历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本文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的关系、法治精神和民主理念这三个方面来论述《临时约法》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政治;民主;法治;改革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在我国法治近代化的历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各种因素,这部法律一直处于一种尴尬状态,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实际上,近代中国和当代中国有很多相似之处,《临时约法》并不过时,它对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仍然具有很大的借鉴价值。这些借鉴价值主要涉及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的关系、法治精神和民主理念等内容。

1 正确处理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众所周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因人立法”的产物,“而‘因人立法’可能招致‘因人废法’”[1]。一个国家的宪法应该尊重基本法理和基本政治原则,并且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显然,《临时约法》过多得被当时的政治局势所影响,导致其不能很好地发挥国家根本大法的职能,屡经废立,直至被当权者抛弃。可见,《临时约法》的失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时的立法者没有处理好法律本身职能的发挥和政治的关系。

那么,法律和政治之间究竟应该保持怎样的关系?

其一:政治不能过度操纵法律。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应该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正确处理政治和法律的关系,尽量避免将政治任务强加给法律,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法律的政治包容性和适应性,以免步《临时约法》的后尘。

其二,法律应该为一国政治体制或者政治原则提供法律依据,以换取政治对法律的保障。“法出乎权”虽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理论,但是它却道破了在传统中国甚至当今中国法律和政治之间的关系。基于我国国情,法律必须为政治体制或者政治力量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支持,这样才能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使社会各项活动“有法可依”。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治建设,要正确处理法律和政治之间的关系,既不能让政治操纵法律,又要注意法律和政治的连接性,这是《临时约法》给我们的启示。

2 正确处理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的关系

近代以来,饱受欺凌的中国人民逐渐产生自卑心理,慢慢出现了自我否定的倾向:否定自己的文化(新文化运动、文革),否定自己的道路(屡次以激进的革命战争改变发展方式以及完全照搬国外模式),甚至将批判的矛头指向“国民性”。这种现象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影响深刻的,它使得我国在移植法律的同时往往忽略法律的本土化。如果在法治建设进程中过度依赖法律移植,而忽视法律的本土化,就会造成法律的“水土不服”,难以继续发挥作用。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逐步制定了多部与时俱进、符合国情的法律,对移植而来的法律进行了很好的本土化处理。在我国今后的法治建设过程中,还应该将这种状态继续保持下去。

3 《临时约法》的法治精神和民主理念永不磨灭

民主和法治,是中国人的希望,也是中国人的痛。《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它首次在中国确立了分权制衡的民主政治体制,是我国进行民主化改革和建设法治社会的一次伟大尝试。虽然这部法律最终被废止,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人可以永远拒绝民主和法治。

那么,中国为什么需要民主和法治?

第一,从国家和法律的起源上说,民主和法治是人们天然的权利。人类是怎么从独居走向群居的呢?很明显,一个人的力量太弱小,无法对抗大自然的各种威胁,于是,人与人之间就产生了合作的需要,在这种趋势下,单独活动的人类逐渐走向群居,并最终形成一定形态的社会组织或者国家。而各项社会制度甚至法律规则都是这种合作的表现方式,其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让人类处于更好的生存状态。因为人类之所以从独居走向合作,就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各种生存威胁。如果某种合作方式不能使人们处于更好的生存状态,人们当然有权寻求更有利的合作方式甚至合作伙伴。在专制政治时代,人们之所以需要独裁者,是因为独裁者可以利用集体成员赋予他的力量维持集体秩序,保护集体的安全。但是,一旦独裁者过分侵犯集体成员的利益,则有可能导致当前合作方式的破裂。民主和法治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新的合作方式,因为历史和实践证明,这种合作方式比人治和专制更有利于人的生存,又由于合作本来就是自由的,可选择的,所以人们有权追求民主和法治,以获取更好的生存状态。因此,人们追求民主和法治的权利就是追求生存的权利,而求生权是每个人都具有的天然权利。

综上所述,中国的法治建设应该坚持《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法治精神和民主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 结语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第一部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仍然具有很大的借鉴价值。这些借鉴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何处理法律和政治的关系、如何推进法律移植的本土化以及如何践行民主和法治的关系这三个问题当中。

[1] 沈桥林.《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宪政经验述略[J].政法论丛,2013,01:93-102.

[2] 音正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缺陷[J].政法论坛,2000,06:140-145.

[3] 张蕾.历史的抉择——《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夭折浅谈[J].成功(教育),2011,12:294-295.

[4] 张学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比较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11,11:118-122+159.

[5] 张学继.从法理视角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缺陷[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3:63-68+109.

[6] 张国福.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的问题[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03:39-41+86.

李墨石(1992-),男,汉族,河北邢台人,学生,法律硕士,西北民族大学法学法律专业,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K258.1

A

1672-5832(2017)08-01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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