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不当留言法律规制

2017-11-25 07:04:52
长江丛刊 2017年23期
关键词:网民个人信息公民

刘 铁

浅析网络不当留言法律规制

刘 铁

网络留言板是现今越来越多的网民参与言论的平台。但有的网民在网上发表具有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论,而网站通常只是能禁言和删帖。目前我国整顿网络信息的活动更多的是针对色情、暴力和其他非法信息的规制,对于网络不当留言并未进行规制,而这些不当网络留言对当事人的名誉和人格有着极大的危害。本文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相关建议,在完善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创新地提出了一些具有可行性的规制方法,以此来解决我国关于网络不当留言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我国的法律和规制更加完备,更加合理、具体。

网络留言 言论自由 法律规制

一、建立网民进行网络留言的实名制管理

事实上,网络建设采取实名制还是匿名制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内都没有得到一个结论性的答案。广大的网络用户认为参与网络活动采取匿名制会让网路活动参与者内心产生一种安全感和踏实感。这样一来他们在网络活动中的活动往往会比现实生活中更加自由自在。甚至于他们在其中表达的思想也变得更加活跃和具体。尤其是在当今社会中,社会热点和新闻类事件出现的频率极高,网民在这个网络平台上的也表达了他们对这些热点和新闻的不满和消极情绪。在现实生活中缺乏表达的机会可能,所以他们只好借助网络的便捷性和匿名性,将个人的不满和消极情绪扩大化的表达。与此相类似的是,网民参与网络留言也很大程度上利用了网络建设的匿名性,对于尚未调查属实的新闻热点、古怪离奇的花边新闻、夺人眼球的营销手段,网民似乎都乐于在其中发表各式各样的言论。因为匿名,所以不在乎自己的看法态度是否有失偏颇;因为匿名,所以不担心发表之后的责任追究,网络是一个信息平台,是一项新媒体技术,而不应当是一个简单的发泄场地。

为此,建立网民进行网络留言的实名制管理能够起到降低网络不当留言对网络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从而净化网络留言板的整体环境。以及由此引发的负面影响。需要明确的是,网络留言实名制管理的目的并非在于限制广大网民参与网络留言的权利和自由,而是通过实名制的管理制度加强网民参与网络留言的合理性和有序性,让发表和传播在网络留言板上的留言都是网民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的真实见解,而非简单的个人主观情绪的和发泄和缺乏具体考证的误解。这样一来,网络留言板的环境也将得到净化,由于网络不当留言所引发的负面影响也必将得到降低和减少,广大参与网络的网络用户也将在参与网络留言的过程中建立一种正确的价值观,培养一种良好的言论发表习惯。

二、出台《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意义在于提高人们的个人权利保护意识,真正做到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与实施侵害人作斗争,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也是尊重每个人的人身权利的重要体现。

(一)出台网络安全法的现实情况分析

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等。这些现有的法律不但没有形成体系,而且在内容上缺乏关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仅将传统的隐私权归为人格权中的名誉权来进行保护,并没有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而是散见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虽然这些法律规定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都是间接性的保护或者仅仅是实行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简单,保护手段脆弱,具体操作起来很难进行。《公民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个人信息是被描述为文字或私人的信息资料,而这些文字或资料是相互分别和自成一体的。通过资料所反映出的信息加之个人的判断这些数据资料是关乎某个人的,而基于网络环境的无形性,各种各样的载体对之前形成的信息和资讯进行的整理和存储。可见,当网络留言板上关于时间当事人数的信息收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整理这些收集起来的信息,对其进行分析,轻而易举的就能确定当事人的各种信息,这本身就是一种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侵犯。因此,应当制定出台一部专门规定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文件,将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在其中体现出来并明确予以保护,将利用网络留言方式披露他人个人信息的行文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手段,以此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同时加强公民参与网络留言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二)日本关于规范网络留言可借鉴的相关措施

在日本,网络不当留言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为此,日本法务省在人权政策中明确提出“防止恶意使用网络侵犯人权”的条款,同时设立24小时热线的“网络人权咨询窗口”,在网络不当留言和不实的网络传言对事件当事人构成侵害名誉、隐私或妨碍他人业务等不当情况时,受害人和组织机构可以向热线和警方咨询,并依据日本相关法律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对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便由警方和政府出面解决。在治理网络不当留言方面,日本《刑法》等法律适用于处理此类网络案件。一旦发现存在制造、散布情况不属实的网络留言的行为触及相关法律规定时,即可依法予以处理。2011年4月,日本国会针对互联网通信发展提出了《应对情报处理高度发展之刑法修正案》,针对防范计算机病毒、合法使用网络数据、保留访问记录等作出特别的规定。此外,根据日本《互联网终端营业规范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网吧上网人员的姓名、性别、住址、出生年月、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和记录,于此同时,规定还要求对其网上行为记录保存3年。不按照此项规定进行网吧经营主体要被处以6个月停业处罚;拒不执行者则要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及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同时,该项率还对做出违法行为的顾客进行惩戒,标准时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三)加强互联网法规的建立和完善

德国在立法层面的先进经验是值得我国借鉴的。事实上,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网络世界,都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用以规范参与者的参与行为,正如发展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规范所历经的制定过程一样,网络活动的进行同样需要一套完善、系统的法律规定。而德国在关于网络活动方面所做出的管理方面与出现问题之后的治理举措都是完备而具体化的,这样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性规定也让德国这个国家在此项问题的处理过程中更加体系化,规则化。针对我国人口基数大,并且网民数量庞大的具体国情与社会现状,需要我国在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及时地建立起一整套日趋完备的法律规范,将涉及公民合法权益的、容易在网络行为中受到侵犯的各项事宜在《互联网管理条例》以及《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准确而具体的体现出来,用以规避网络不当留言等网络侵权行为给公民造成的损害,达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目的。

三、细化互联网平台的监督监管作用,划定区域,联合管理

互联网信息量庞杂,且各种海量信息更新速度极快。在这样的现实特点之下必然会导致网络活动过程中极易产生脱离监管的“真空”环境,这就需要每个运行商和网络平台的管理者严格进行监督监管,划分责任区域,对于网络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作出及时有效处理和解决。以保证互联网的安全性,净化了网络风气,让人们在参与网络活动的过程中不再有后顾之忧。

(一)完善互联网法规体系

自1997年起德国在《民法典》和《刑法典》框架内逐步建立了互联网法规体系,旨在规范互联网秩序。值得一提的是,该体系涵盖11类法律,对于互联网有关的需要法律严加规定的事宜进行了明确的限定,范围之大、涉及领域之广都十分值得肯定。而在专项立法方面,德国在《信息自由和传播服务法》规定,一是授权内政部设置“网络警察”监控危害性内容的传播,二是明确网络服务业者对非法内容传播负有法律责任,三是将对儿童有害的网络信息定为非法。这样具体而细化的规定在德国这个国家中也具有重要的特色,更加重要的是这样的细化规定着实让德国在互联网管理问题上十分有效。在普通法律延伸适用方面,德国《刑法典》、《民法典》、《公共秩序法》、《版权法》、《信息自由法》、《电信服务法》、《电脑服务数据保护法》、《防止对青少年有害信息传播法》等多部法律均有与网络言论问题相关的条款,直接适用于网络谣言和网络不当留言的管制。

(二)开展网络审查

实际上,德国政府在对待“破坏国家民主秩序”的网络言论方面可谓从不手软。到目前为止,德国有权进行“网页内容审核”的政府部门主要有两个:其中包括内政部下属的联邦刑警局和家庭部下辖的“青少年有害媒体审核署”。2009年,德国政府先后199次要求谷歌公司提供网络用户资料或屏蔽特定网页,数量在全球仅次于巴西,其中94次要求谷歌在搜索结果中不显示特定网站,10次要求屏蔽“违法博客”。此外,若涉及本地科、教、文、卫等各个领域的网络信息问题,各联邦州政府也可下令关闭网站。

(三)基于问责制加强舆论引导

德国政治体制的核心理念就是问责制。德国政府认可并遵守向民众公开信息为政府的法定义务。例如当发生重大公共事件时,德国政府会及时启动“标准流程”对外说明情况。以2009年禽流感疫情为例:4月30日,德国发现第一例H1N1禽流感患者,在抗流感药物销量猛增、公共交通量显着减少后,德国多家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分别开设网页,发布每日疫情最新进展,从多个层次公布当局应对措施,并开设24小时热线电话以解答民众疑问。90%的德国民众表示对政府应对措施很满意。这体现了德国政府对可能引起公民恐慌和可能引发社会不良现象的社会热点的充分重视,将民众想要知情的社会信息主动的公开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充分尊重和有效避免网络舆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前瞻性。事实上,这样做的好处还体现在帮助全体国民树立坚定的战胜困难的信心方面上,参与网络留言的绝大多数网民所发表的言论也证实了这一点。同样的,在涉及到公民人身财产等切身利益的“大事件”发生时,公民往往渴望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了解到事态的发展进程,进而对自身的生产生活做出及时并且适当的打算与安排。

(作者单位: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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