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天良
从新津劫案看辛亥鼎革前后的基层社会秩序
马天良
新津县辛亥年十月至壬子年三月,我国发生了众多的抢劫事件,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秩序。在这个新津劫案发生的时代潮流中,我们逐渐发现了辛亥鼎革前后的社会秩序变化。但是那个时代军伐割据,连年混战,无法通过改变社会秩序对这个新中国的制度做出本质上的改变。
新津劫案 辛亥革命 基层社会秩序 新津县
1911年的四川保路运动风潮,是清朝对国家基层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存在的危机不重视的具体表现。从而导致在新津县发生大规模的抢劫案件。我国开始进行辛亥革命改革,企图利用改革后的国家制度来稳定基层社会秩序。但是由于当时社会发展的混乱,导致这种制度不能进行长期的实施。而我们的这种改革从而也就不能真正的解决基层社会秩序混乱的问题,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动荡。
新津县地处我国物流纵横,资源丰富的鱼米之乡,是我国南方最为经济发达的地区。新津的优越地理位置上有着先天的重要性,成为重要的交通战争必备通道。而且新津地区的人民大多依靠自己的民族文化,发展自己的文化素质。虽然不能做到达到真正的大圣之人,但是也能够在本地区的发展中真正做到的自律约束。新津劫案发生在这个地区,就使得我们不能不对当时的时代背景做出全面的分析。
(一)抢劫类型
在新津县发生的346起抢劫案件中,大体可以分为四种抢劫类型,包括入室抢劫,拦路抢劫,河道抢劫,以及绑架抢劫。入室抢劫是发生的抢劫案件中最为频繁的事件。抢劫者主要抢劫富裕的地主和生活较为优越的商人手中的物品。拦路抢劫是通过被劫者在出行的旅途中,抢劫者在某种隐蔽的地段进行埋伏,出奇不意的对被劫者进行物品抢劫。绑架抢劫则是利用绑架富商或者是地主的亲友,然后通过向被劫者发送勒索书信。抢劫类型多种多样,但是这些都是依靠具体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抢劫方案,都对当时的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二)抢劫对象和物品
当时发生抢劫案件的主要对象是平时生活较为富裕的地主和家财万贯的商人,他们往往是社会高层人物的代表之一。而且他们抢劫的物品也多种多样,包括百姓生活的必须用品和金钱。抢劫对象主要是针对生活优越的百姓,他们想利用自己的抢劫从而为这个社会提供一种公平的氛围。而且他们抢劫的物品大多数是百姓的生活必需用品。通过抢劫后,他们也能对物品发放给贫穷百姓,保障百姓的正常必备生活用品不齐缺。通过抢劫者抢劫的对象和物品,我们不难发现抢劫者并没有对较为贫穷的百姓进行抢劫。这说明他们中还保存着最起码的良心,不被当时的社会环境影响成为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
(一)乡村保甲为主的组织保护
随着抢劫案件事件越来越多,我国的以乡村保甲为主的组织机构开始自发的团结起来反抗抢劫者。保甲通过操练村民士兵,将它们成立为最新的反抗抢劫案件的主力军。因为这个组织是处于基层社会,所以他们往往能够和百姓打下更深的交道。这样在发生抢劫案件后,他们也能及时的进行深入调查,大大减少了抢劫事件的发生概率。通过附近几个乡村的组织联合起来进行守望相助,每当周围村中发生抢劫案件时,周围的村子及时的进行支援。而且这些保甲都是在附近的村中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他们往往有较高的道德素质修养。他们就能及时的稳定周围百姓的人心,然后做出合理的事件分析抓捕抢劫者。这种组织保护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我国社会的基本秩序,极大地促进了当时社会的进步。
(二)士绅和民众的自保
因为抢劫案件的频繁发生,使得生活较为富裕的商人和民众开始进行有效的自主防范。他们招募大量的家丁和购买枪支弹药,预防抢劫者的入室抢劫。他们从根本上学会了对自我的保护,这样也就能大大减少抢劫者抢劫成功的概率。士绅和民众在当时的社会处于相对低层的社会,他们往往会因为自己的利益而做出相应的自我保护。这就导致他们的自保行为在当时具有自我的局限性。当附近的百姓遭到抢劫时,他们在内心里会比较庆幸被抢劫的对象不是自己,然后也不对被抢劫者的家庭提出慰问。这在当时的社会上,虽然制止了一系列的抢劫事件,但是也没能从根本上杜绝抢劫事件。
(三)军政府的措施
军政府对于抢劫案件的措施一直以来是持着强硬的态度,他们集结大量的兵力对周围进行循环式排查,一旦遇到抢劫案件的发生,就选派大量兵力对抢劫者实施抓捕。这种军队作风的措施极大地使当时的社会风气得到好转。军政府开始成立抢劫案件专门司法部,通过正式的部门发布通告:“凡是未经清朝法律,命令,规章等允许,一律不许进行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一旦被政府部门发现,我们将严惩不贷,集结兵列,全力抓捕。” 而且对于抢劫案件发生的紧急性,他们能够做出有效的选派士兵前往查看。军政府的措施对于当时的基层社会秩序起到了关键的稳定作用,使当时社会和平稳定发展。
新津劫案发生的历史背景是处在社会动荡不安和清朝无能的历史环境下,对于当时百姓的基层社会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开始利用各种紧急措施自主地结合起来,对这种抢劫案件的发生作出有效地制止。实践证明,我国在辛亥革命前后基层社会秩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1]张开骏.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行为[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02):21~29.
[2]安鹏鸣.转化型抢劫之转化“四要件”新释[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06):75~82.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