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费”到账后……

2017-11-24 20:46
支部建设 2017年9期
关键词:补偿费青苗客体

■ 赵 炜

“补偿费”到账后……

■ 赵 炜

案例简介

2003年3月,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卫某(党员)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申请征用某村土地,于同年9月6日与该村村民承包户签订了“土地征用补偿协议”,规定:某公司申请征地4亩,土地补偿每亩12000元,共计48000元;青苗补偿费每亩300元,共计1200元,总计49200元。同年11月,该公司向某市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因故未获批准。2005年8月,该公司征地申请被批准。此时国家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标准提高。该征用地补偿费提高到每亩24000元,共计96000元;青苗补偿费提高到每亩1180元,共计4720元,总计100720元。卫某按国家规定的新标准将100720元汇往该村村委会。当得知该笔补偿费已汇至村委财务账户后,卫某私下找到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王某商议:“原来的土地征用补偿协议是2003年签订的,村民并不知道国家改革变化会补这么多钱。你就按原协议的49200元给村民补偿,剩余的钱全退给我以弥补我的损失,也有你的好处。”王某表示同意。之后,二人共同伪造村民签字、签订假补偿协议,并欺骗村会计进行了平账处理,将新增加的土地补偿费51520元进行了平分。

问:此案应如何认定处理?

分 歧意 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是农村党支部书记,但其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在未按协议处理之前仍属集体公款性质。王、卫二人用弄虚作假方式将51520元补偿费进行平分侵吞的行为,应以共同贪污认定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利用其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与卫某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侵占土地补偿费用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定性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当前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发放尚不规范。本案中被王、卫二人侵犯的土地补偿费应具体分析,凡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补偿费被侵占的,应以贪污认定处理;凡应归属村民承包户所有的补偿费被侵占的,应以诈骗认定处理。

评析意见

一、本案能否构成贪污行为,首先应正确理解党纪处分《条例》第95条。该条规定:农村党组织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等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83条(贪污)规定处理。即构成贪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主体条件,行为人必须是从事上述公务活动;其二是客体条件,侵占的必须是公共财物。本案王某是农村基层党支部书记,负责对本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进行管理分配,应符合“从事公务活动”的主体要件,但该笔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能否完全确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产呢?按照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据此规定,该100720元补偿费中的4720元应归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不应归村集体组织所有,而其余的96000元能否完全归村集体所有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3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二)项,对承包土地方享有的权利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即被征用土地的承包户有权依法获得该土地的补偿费用,这是目前在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比较普遍的做法。事实上本案中征地一方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某是与该村的土地承包户村民签订了征地协议而不是与村委签订协议的。至于该土地承包户的村民应否全部获得补偿费,或者与其他村民按比例分配,以及村集体组织应占有多大比例的土地补偿费,则另当别论。但至少已说明本案中的青苗补偿费和基本的土地补偿费不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公共财产,这就与上述客体不符。本案不能以贪污认定。

同样,职务侵占行为的一个明显特点,即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行为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即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王某是农村基层组织的党支部书记,其所在的单位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案违纪行为对象是土地征用补偿费,已如前述,不能确定为村集体组织所有。也就是说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并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所有权,不符合客体要件。其余要件无须再述。本案同样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行为。

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而“欺骗方法”之一是隐瞒真相,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而“自愿”地交出财物。诈骗的方法手段多种多样,如编造谎言骗取钱财,伪造、涂改单据,冒领钱财等。卫某和王某正是出于非法占有村民土地补偿费的目的,利用村民不知道国家改革的变化,采用伪造村民签字、签订假补偿协议、欺骗村委会计平账等手段,掩盖了国家对土地征用补偿费已提高标准的客观事实,使村民信以为真,仍按2003年协议的49200元领取了补偿。从而将国家增加给村民的51520元土地补偿费非法占为己有,进行平分,其行为直接侵犯了村民土地补偿及青苗补偿费的财产所有权,符合上述诸方面构成要件,故卫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共同诈骗违纪,应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61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处理。卫某应负为首者的责任。

(责编:于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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