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干部亲属经商行为
2016年4月18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在上海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北京、广东、重庆、新疆试点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迄今已运行一年时间,取得了重大进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上了新台阶。
自20世纪80年代起,中央先后出台20余项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的制度,但对于领导干部级别、所涉亲属范围、经商办企业行为界定等问题,缺乏系统、细致的规定。上海等五地试点启动之后,有了趋向一致、条理清晰的“标准答案”。
从领导干部级别看,五地针对的都是厅局级副职及以上级别。具体可分为三类: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和检察机关副厅局级及以上干部;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干部;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北京、广东、重庆、新疆还明确,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也被纳入其中。
哪些行为属于“经商办企业”?五地凸显投资、从业两种情形。一是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二是受聘担任非国有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所谓“高级职务”,依据1998年中纪委印发的《关于对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补充规定》的解释,指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职务。北京、新疆结合地区特点加以完善:北京规定经商办企业行为包括担任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等情况;新疆则增加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形。
根据领导干部级别高低、工作岗位性质等因素,五地制定不同程度的禁入条款。对市级领导干部、正厅局级或相当于正厅局级领导干部以及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要求最为严格,完全禁止其经商办企业;对于副厅局级干部配偶、各级领导干部子女及其配偶,则主要限制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也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北京、广东、重庆、新疆还规定,在上述范围外,不得在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区或者企业经商办企业。北京、重庆、新疆还明文要求,不得借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规避规定。
一定级别以上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即使经营合法,也难免有“瓜田李下”之嫌,隐患不容忽视。若想杜绝可能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从向组织如实申报做起。
上海等五地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并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组织部门、纪委等有关部门按照每年20%的比例对报告内容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
2016年,上海全市334家单位的2133名市管干部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作专项申报。目前,上海已对229名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进行了规范,发现3人涉嫌严重违纪,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新疆全区列入规范范围的124家单位1903名厅局级及以上(含非领导职务)干部进行了专项申报,有294人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存在经商办企业行为,经过甄别,其中125人需要规范。
在与规定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五地给出两条出路:或由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或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2016年,上海有137人的亲属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占需要规范的领导干部人数的60%;在新疆这一数字是110人,占近九成。也有领导干部选择辞职。
(文/贾玥 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