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英
【摘 要】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管辖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大量当事人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权,拖延诉讼,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对滥用管辖异议成因进行分析,提出几点对完善管辖异议制度行之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滥用;完善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或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其制度设立之宗旨,是为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危及被告的合法权益,然在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的使用情况却大大背离设立初衷,成为被告拖延诉讼的合法手段,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一、主要表现
(一)管辖权异议案件以涉商事为主。近年来,随着资金链断裂引发了一系列经济类案件,其中以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和金融借款案件为主,这几类案件,大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简单,且大部分金融案件均约定了管辖法院,若送达顺利,应能很快判决,然为拖延诉讼进程,很多当事人想法设法,而提起管辖权异议无疑成了一项便捷而又有效的办法。
(二)提起管辖权异议缺乏正当理由,具有明显的滥用权力意图。几乎所有提管辖异议的案件,异议人仅向法院递交管辖异议申请书,却没有提供证据进行佐证。且大部分异议人在提出异议和上诉时根本不露面,仅以快递方式向法院邮寄递交申请,甚至部分异议人在邮寄时不填写寄件人地址和电话,使法院难以与其取得联系。有的合同明显存在“协议管辖”条款,有的案件原被告户籍所在地均在受理法院管辖区域,有的案件诉讼标的明显不大,有的案件明显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在上述管辖问题非常明确情况下,异议人也以五花八门的各种理由提出管辖异议,恶意拖延诉讼。
(三)上诉率高,改判率低。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都会针对一审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提起了上诉,且大部分都会在上诉期最后一天邮寄上诉状,进一步拖延诉讼,而二审的改判率几乎为零。特别是多名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公告期将届满时被公告的其中一个被告才提管辖异议,即便按照现有规定可以仅向原告和提出异议的被告送达裁定,但开庭时间往往却得在管辖异议程序结束后重新公告送达,导致很多案件从起诉到判决生效,需一年以上时间。
二、成因分析
(一)管辖权异议启动成本低。当事人在提出管辖异议和对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时,均无需向法院先行交纳任何费用。一审裁定驳回管辖异议的,异议人也只需承担100元申请费,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管辖裁定,异议人也无需承担费用。该项制度作为当事人之间程序权利的平衡机制,已几乎被设定为免费,被告完全可能利用其来拖延时间。
(二)对管辖异议及其上诉提出的条件缺乏限定,缺乏制裁性机制。现有法律对提出管辖权异议及其上诉的条件未进行限定,对于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也未有相应的惩戒机制。很多情况下,法院尽管明知当事人在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提出管辖异议,拖延诉讼,但却无法依据现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不仅损害了原告的权益,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也有损司法权威。
(三)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是导致管辖权异议滥用的重要原因。原告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一般更希望早日结案,尽快实现自己的权益,然作为另一方当事人,即使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但为了尽量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甚至利用这一段时间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的目的,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利。
三、解决对策
(一)完善立法的建议。
1、对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和上诉的形式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制,从源头上减少借行使管辖权异议恶意拖延诉讼的可能性。明确规定提起管辖权异议时,除应提交写明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的申请书外,还必须提交提相应的证据材料,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法院有权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2、改革诉讼费收费标准,增加异议人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对提出管辖权异议,需期限内预交相应的诉讼费用,可按原告起诉时预交法院的受理费标准进行收取,对未按时缴纳的,法院对申请人的异议不予审查,对审查后裁定驳回异议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由异议人承担费用,对一审法院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也应按上诉案件标准预交相应的诉讼费用。
3、简化管辖异议的救济途径。许多国家将管辖异议的裁定规定为“不可上诉的裁定”,我国也应该对管辖权异议程序进行简化,规定管辖异议裁定不可上诉。管辖异议的救济途径包括异议和上诉,整套救济程序耗费时间长,少则两个月,若是公告送达的案件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待管辖异议处理完毕后,又得重新公告送达新的开庭时间,从起诉到判决生效可能得长达一年以上时间。
4、建立相应的惩处机制。对提起管辖权异议,即使是明显恶意,然我国在立法上对恶意提起管辖异议的并无规定相应的惩罚机制,这使得被告有恃无恐,屡试不爽,对明显约定管辖的、明显毫无理据的、连续多起案件提起管辖权的,公告过程中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等多种明显恶意拖延诉讼行为的,法院在审查后可以对申请人做出相应的处罚,如比照民事诉讼法处置妨害诉讼行为的规定处以罚款,对在管辖异议期间转移财产的,可以以非法转移财产进行刑事责任追究,起到威慑作用,提升法院公信力。
(二)建立相应的快速解决机制。
1、送达手续灵活多变。对于管辖异议裁定的送达标准,可予以适当放宽。送达方式应灵活多样,可通过电话、短信、彩信、微信等方式送达,对于异议人邮寄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的,可向异议人邮寄提交申请书的寄出地址邮寄送达(退回亦视为送达),若未列明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的,使法院无法联系确认管辖异议是否是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的,受诉法院对该异议申请可不予审查处理。
2、强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管辖异议案件移送上诉绿色通道,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建立管辖案件专人定期对口交接制度,实现一、二审之间的庭室对接,一审案件移送和二审退卷定期安排,限制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限,尽量节省案件转移所耗费的时间。同时,上下级法院之间还应加强定期交流,统一审理尺度。
3、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基于法律专业人士在管辖异议权中所起的作用,对在诉讼中存在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行为的代理人,法院可以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进行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强化法律专业人士的职业道德建设。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文明应诉的良好氛围。法院要联合其他相关司法部门,进村入企,或通过报纸、新闻等媒体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当事人的诚信意识和法制意识,营造知法守法、文明应诉的社会环境。
四、结语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久拖不决,不但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严重的浪费。完善管辖权异议制度,对于遏制当事人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减少滥用诉权的发生,保障诉讼程序有序進行均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刘家兴,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学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张卫平.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J],法学研究,2006(4).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