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秋生
警惕新生代“黄世仁”
文/李秋生
2016年10月8日《凤凰网》消息:北京通州一间销售自酿啤酒机器的公司员工一多半是女性,为了把公司文化搞出“特色”,凝聚员工人心,公司规定:每天早上9点到9点半时间是公司团队建立感情的特殊时间。每天女员工排队,像朝圣一样接受老板的依次接吻。这个完全不符合国情的规定,刚开始大家都无法接受,但为了保住这份工作,这个“饭碗”,不被炒鱿鱼,只好“顾全大局”习惯成自然。唯有两名女工,坚决不从,不得不辞职。
2016年12月8日《法制晚报》报道:某银行北京分行业务副总经理关某利用职权迫使女职工开房的网帖引发热议。当事人王女士说,她在职期间,受到关某的持续骚扰,自己有过转正的机会,考核和业绩都已达标,但因为关某的“特殊设计”,几次都没有转成。她被骚扰长达两年之久,身心交瘁,惧怕上班,最终不得不辞职。
某地有一集团老总,五短身材,长相猥琐,找对象也属“困难户”,可发了财,有了钱,也就有了胆,人称“采花大盗”。在他的恩威并用下,该集团先后有五个漂亮女子被他“收藏”,号称“五朵金花”。
这方面的负面新闻听多了,我油然想到了警惕新生代“黄世仁”这个话题。想一想,新中国刚成立时,毛泽东就说过“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可半个多世纪过去了,“黄世仁”、“南霸天”们的幽灵居然还在某些地方徘徊,我们的一些女同胞还要受某些道德败坏者的仗势欺凌,是可忍孰不可忍!
以权谋色与以权谋私同样可恶,且更加恶劣十分!他们强制推行“要升职先脱衣”,“不上床就下岗”的潜规则,这完全是视妇女为玩物,对女性的不恭,对人性的亵渎,对法律的藐视,对社会的反动。与当年的“黄世仁”、“南霸天”毫无区别。
如何遏制“黄世仁”式的性骚扰、性占有、性虐待?我觉得,这还真需要齐抓共管。
首先是自我保护。当事人要敢于抗争,不能像旧时小媳妇那样忍气吞声,忍辱含羞,或者采取走为上策,辞职了事,让色狼暗暗自喜,逃避罪责。当事人必须让家人知情,得到家人的支持和帮助;要勇敢地向单位纪检监督部门举报;可以在社交平台上曝光;情节恶劣的还应在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
其次是警方介入。人民公安是人民群众的“保护神”。警方接到报案要依法保护女工权益。以某银行北京分行业务副总经理关某行为为例,他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完全属于违法行为。
再者是单位担责。用人单位不仅要抓生产,抓效益,还要抓治安,抓人身安全保护。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依法依规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用人单位责无旁贷的份内事。这种责任的承担必须是有效的。如对性骚扰者立即采取措施,实施监控;完善有效制度,严禁管理人员与女下属独处一室;配置足够数量的摄像头;分散管理层的权力,防止形成人身依附,等等。试问一个分行的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凭什么能够决定一个企业职工的饭碗与去留?这自然会给居心不良者留下犯罪空间。
还有是上层管束。企业相关管理部门除发执照、管税收外,还应该管理精神文明,管理厂风厂纪,把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重要监督管理内容之一。有的问题出在企业负责人身上,如果企业负责人出了道德品质问题,要责令其停职检查,给予受害人以精神与物质赔偿;屡教不改的要吊销执照,取消法人资格;涉及到违法的,要立即移送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