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昭丽 米 雪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双赢发展研究*
何昭丽 米 雪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活”的民族性成为吸引消费的重要旅游资源,具有独特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而旅游开发能够深度挖掘其价值内涵,是其实现活化传承的重要途径。但是纯粹的市场开发会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部不经济,破坏其“原真性”,因此以保护带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双赢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分析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现状的基础上,对其保护与旅游开发进行了辩证分析,提出了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的PSCTP模式,正向驱动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双赢发展。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双赢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体现了一个群体对其民族的心理认同,是民族智慧的结晶,是民族精神的载体。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创造了许多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大地丰富了人类的文化宝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强化本民族的文化认同和文化自信,有利于保持文化的多元发展,有利于提升民族的文化软实力。因此,无论是对个体还是全人类而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1]。与此同时,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其鲜明的民族性、异质性、稀缺性成为重要的民族文化旅游消费品[2],被动地接受旅游开发。旅游开发确实丰富了其价值内涵,为其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激发了全社会的保护意识。但是,旅游开发也从某种程度上破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独特性,加剧了它的脆弱性与稀缺性。
随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不断深入,其发展的目的是“原生态保护”还是“实现经济效益”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注重保护的一方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商品化就会失去它的原生态性质[3]。注重开发的一方认为,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是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集中体现,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4]。不可否认,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确实不是保护其原真性的最佳方式,但原生态并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最终目标。只要旅游开发能够把握好“度”的要求,一定可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有效路径。本文旨在探讨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双赢之路,为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提供借鉴作用,以此达到增强民族内部的凝聚力,实现各民族间和谐发展的目标[5]。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共同创造了丰富多彩的中华文化,而“非遗”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精髓,具有厚重的文化底蕴,彰显着中华文化的生命力。任何的文化都是特定区域发展的产物,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少数民族地区在生产生活中形成了极具民族特色、形式多样且内容丰富的“非遗”资源[6],成为华夏文明的一道独特风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高品质的旅游资源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非遗”资源丰富,目前,我国已经有 39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列入联合国名录体系,其中分布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有蒙古族长调民歌、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麦西热甫、藏戏、昆曲、热贡艺术、中国蒙古族呼麦、玛纳斯、格萨尔、侗族大歌、花儿等11项,而且该区域有418项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见表1),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左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7]中划分的“非遗”的10种类型,少数民族地区全都覆盖[8]。本文根据“非遗”资源内在属性的不同,将其分为:民俗类、传统表演类、工艺美术类三类,少数民族地区传统表演类“非遗”资源最丰富,其次是民俗类,最后是工艺美术类。该区域长期以来都是多民族聚居区,其“非遗”资源具有鲜明的“民族特性”,同时又有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记载少数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变迁的“活化石”[7],为该区域旅游竞争力的提升奠定了基础。
表1 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统计
但是,目前少数民族地区非遗旅游开发现状却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原真性受到商业化的冲击。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是使“非遗”实现产业化发展的重要途径,在进行旅游开发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进行商业化运作,适度合理的商业化可以为“非遗”资源的保护争取资金支持,还可以更好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涵的文化魅力、精神力量进行传承和发展。但是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地区在对“非遗”资源进行开发时商业化气息过重,破坏了文化本身的原真性。一些传统的民俗、节庆活动不只是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而是根据旅游需求随时开展,甚至有些地区为了吸引游客、发展经济举办各种节日活动,如苗族的姊妹节、侗族的萨马节等[9],在过度商业化的冲击下文化的深层内涵逐渐消失,有些甚至已然不复存在。
独特性受到同质性的挑战。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具有独特的旅游开发价值,正是由于其异质性与神秘性[9]。然而有些地区的旅游产品存在严重的同质性问题,许多商贩售卖的民族工艺品品种都很相似,新疆地区基本都是花帽、小挂饰、小玉件,云南地区大多是民族娃娃、荷包之类的,工艺简单且雷同,导致旅游产品缺乏民族特色,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独有的文化魅力丧失,同时使得民族地区的旅游吸引力大幅下降。
市场化受到脆弱性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经济发展落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外在阻力比较大,而且由于客观经济条件的制约,传承人作为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绵延发展的动力来源面临着很大的危机。青年人更加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而“非遗”开发的经济回报低且慢,所以很多的“非遗”资源非常脆弱。如热贡艺术的熟练传承人大多已年过70,这批老艺术家一旦辞世,热贡艺术将难以继续传承发展[10]。
少数民族地区非遗资源的保护、传承与发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而合理的旅游开发是实现其活化传承的路径之一。近年来,学术界对于非遗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的争论日益激烈,为了更好地实现保护与开发协同发展,很有必要对现有的理论成果进行整理,以期更好地指导实践。
就目前的研究来看,国内学者对非遗资源是否应该进行旅游开发这个问题的态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不支持旅游开发,代表人物有杨军、刘晓真。杨军认为旅游开发带来的所谓“非遗创新”使传统文化失去了“原生态”的魅力,而且强行从整体中割离部分,形成碎片式开发,破坏了其完整性[10]。刘晓真认为保护工作与经济效益联动使非遗资源处于被动地位,违背了保护优先的原则[11]。
第二类支持旅游开发,代表人物有蒋明智、陈兴贵。蒋明智认为非遗产业化促进了区域产业结构优化,提升了地方文化软实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12]。陈兴贵认为产业化彰显了非遗的经济价值,为其文化价值的延续提供了保障[13]。
第三类持中立态度。高寿华认为保护与开发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非遗的保护可以有效促进其旅游开发,同时合理的开发可以起到保护作用[14]。这类观点用辩证的态度审视了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如果一味只注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只能是一种停留在记忆层面的“遗迹”,所以这样看来旅游开发就是一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使之实现活化传承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很大,但其经济发展落后,生态环境脆弱,基础设施尚未完善,闭塞、落后的环境导致其“非遗”资源的质量并不高,所以应以合理的旅游开发实现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有效途径。
首先,旅游开发恢复和丰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内涵。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加快,许多的传统文化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土壤和文化内涵[15]。而随着“非遗”旅游的兴起,许多濒临灭绝的传统文化获得了重生,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注入了新鲜的血液而得以继续传承。很多成功的案例都表明,旅游开发以独特的文化体验为动因,恢复了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16],丰富了文化遗产的价值内涵[17],重新赋予了其市场、社会价值[11]。如昆曲、藏戏、花儿这些传统的、地域特色鲜明的戏曲艺术、民族歌舞,在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时,是旅游开发赋予了其活力与发展动力,通过打造独特的旅游产品,获得了更广泛的受众。而在旅游产品的开发过程中,许多的旅游地提出了“文化为魂、旅游为径”的发展思路[2],凭借其异质性来树立自己的旅游品牌,实现自身的价值内涵。
其次,旅游开发提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价值、艺术审美价值、文化价值、休闲价值和经济价值,经济价值是实现其他价值的保障,同时其他价值是经济价值得以实现的源泉。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进行开发,挖掘其深层价值,开发出迎合市场需求的旅游产品,实现旅游产业化发展[14],不仅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对于实现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地方旅游收入的不断增加,政府对于“非遗”资源保护的资金支持不断加大。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投资建立了三江侗族生态博物馆,举办相关的各类赛事,召开专家研讨会,并且投入专项资金保护传承人[17],这一系列举措都得益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的经济价值,经济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其他价值的实现。
最后,旅游开发激发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一方面,旅游开发带动了外来游客参与其中,唤起了本地传承人的自信心、自豪感[11],进一步激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表演热情和创作激情[18]。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收入使得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许多的传承人都说,民俗文化正日益受到关注,越来越多的青年人愿意拜师学艺,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非遗”消失的危险。另一方面,“非遗”的传承、传播,使其走进了大众视野,政府以及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对于凝聚民族力量、传承民族文化、发展区域经济具有独一无二的作用,然而如果开发不当,将会对遗产的传承人、遗产本身的文化内涵、遗产地的环境造成不容忽视的影响。因此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来说,必须辩证地对待“非遗”资源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关系,具体分析是否所有类型和所有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适合进行旅游开发。在推进“非遗”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必须结合实际,在实践中发现适合的开发模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与开发的双赢。
随着旅游业的繁荣,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种类日趋丰富,开发模式也逐渐呈现多样化趋势[8]。从“非遗”的具体表现形式来看,在少数民族八省区,其“非遗”旅游开发方式主要有以下7种[1](见表2),这些项目对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旅游活动的发展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通过对近几十年国内外文化遗产的开发模式与开发经验的分析[20],发现必须结合区域发展的实际情况,才能实现高效开发。因此,笔者在现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政策(policy)、科技(science)、资本(capital)、人才(talented)、产品(product),简称PSCTP开发模式为少数民族地区非遗的保护与开发的双赢发展提供驱动力。
表2 少数民族八省区旅游开发模式一览表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文化产品,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在马歇尔看来,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自身的活动可以正向或负向影响旁观者的福利,其实质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不平等。比如舞蹈、戏剧等传统表演类非遗文化产品能够带给群体一种身份认同以及延续性的感知[21],具有一系列的增值利益,但是如果这些外部性无法实现,非遗保护与开发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将很难发挥作用[21],而解决的重要手段就是政府干预,政府的资源支持可以说是推动非遗保护与开发共赢发展的先决条件。作为地方政府来说,要重新认识与整合当地的非遗资源,通过搭建主题文化集散交流平台实现统一保护与开发,同时要加强文化产业开发的知识产权保护[4]。通过政府的科学规划、政策支持,消除非遗开发的外部不经济,正向驱动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双赢发展。
虽然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非遗”资源独特、丰富,但是其经济、环境状况制约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保存、快速传播和高效开发很难实现。目前来看,许多游客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还是比较弱的[7],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吸引力也比较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面临巨大的压力。而随着科技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打破了传统的保护开发方式的局限,并以其快捷、高效的优势成为少数民族地区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双赢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在大数据时代,一方面,可以建立数字化博物馆,因其打破了传统博物馆的空间、时间的局限,使实体博物馆实现虚拟、网络化的经营,人们由于错过展期而失去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不会再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吸引力大大提高[22]。另一方面,可以打造影像数据库,将传统的歌舞、工艺美术、节日民俗等通过专题纪录片、新闻报道、在线视频的方式对其归类整理、完整记录,突出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鲜明的民族特色及旅游价值[7],形成“百花齐放”的发展格局[18]。
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正在不断深入,科技发展不仅会给文化的传播方式带来革命性变化,还会影响其表现形式,深化科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中的运用,将会创新文化业态,增强传统文化的表现力,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型开发,进而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
近年来,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资本的支持,非遗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一部分[19],其发展必然需要多渠道、多形式的资本提供支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投资是非常谨慎的,政府对非遗产业的资本支持主要停留在财政补助上,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通过申请非遗项目来获得少量的资金补助,但这对于支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来说已是捉襟见肘,非物质文化产业的创新开发与发展更是无从谈起。因此,除了财政补贴之外,政府可以通过一些金融手段,比如基金、非遗文化产权交易所等[19],通过现代融资手段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提供动能。
除此之外,民间投资是非遗开发的又一种重要的资本来源,但是民间投资由于规模较小、资本整合能力较差[19]以及当地民众的抵触感,还没有能够真正成为少数民族八省区非遗产业发展的有力支撑。因此,应加强资本的多方参与,建立政府、企业、社区的沟通平台,实现多渠道的资本支持,为非遗资源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双赢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人才是非遗旅游资源开发的重要保障,其不仅包括非遗文化的传承人,还包括了相关的从业人员。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曾经提到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承人濒危现象十分严重[23],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靠的是言传身教,如维吾尔族麦西热甫、蒙古族长调民歌、藏戏都是通过老一代传承人的口传心授实现传承的[9],但是在市场经济下,年轻人不愿去学习看不到经济回报的非遗文化,使得非遗的传承出现断代现象。所以优化传承者的理念、优化非遗文化的发展环境十分必要,这就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将传承人留住,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真正实现活化传承,为其旅游开发提供保障。
传承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更多的是保护价值,而非遗产业的相关从业人员对开发的意义更为重要。应通过学校教育、在职培训等多种途径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以及服务意识,另外还可以通过组织专业的人才队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提供智力支持,来加速非遗保护与开发的双赢发展。
旅游产品是非遗开发过程中的核心内容,要通过整合内部的地理环境、文化传统以及外部的市场需求[7],对“非遗”资源进行创新型的物质化开发,进而形成独特的旅游产品。但是不同类型的非遗资源,其物质化表现方式是有区别的,所以旅游产品的开发需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可以将其分为共生型、伴生型和提升型三种模式[24]143。
共生型是指非遗资源可以直接转化成旅游产品,因为其自身已经具有观赏性和商品性倾向,所以不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工艺美术类非遗资源遵循共生型开发模式,本身已经具有物质化载体,所以可以通过开发旅游纪念品来实现市场化,如新疆维吾尔族利用艾特莱斯绸织染技艺制作的民族服饰就是一种共生型特色旅游产品[11]。伴生型是指需要借助辅助资源开发才能将资源转化为产品。传统表演类非遗资源遵循伴生型开发模式,通过与其他的物质和非物质资源进行整合来实现产品内涵的提升[7],如藏戏,原来只是在广场和寺院中进行演出,后来进一步民族化、地方化和市场化而形成了专业的舞台演出形式。提升型是指需要挖掘其深层内涵才能实现资源向产品的转化。民俗类非遗资源遵循提升型开发模式,通过提炼、整合其文化内涵,以节庆、民俗活动为载体,开发出相应的旅游产品[7],如享有“东方狂欢节”盛誉的火把节,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大型品牌节庆活动之一,点燃激情的火把,感受民族演员们纵情跳跃的欢乐,表现出原汁原味的民间民俗的味道,营造出浓厚的游客参与性和活动的趣味性,满足人们求异的消费心理。三种模式的旅游产品都将为实现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与开发的双赢发展助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变迁发展过程中一种濒危的旅游资源,“保护优先”一直是国际社会坚持的原则,因此在非遗资源的旅游开发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发挥其经济价值,更要突出其社会价值的发挥[8]。就目前来看,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非遗开发拥有良好的先天条件、广阔的市场前景,因此,立足于发现、整合其独特的文化内涵,遵循可持续开发原则,发挥政策、科技、资本、人才、产品的驱动作用,创新思想,将能够真正实现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与开发的双赢发展,加速文化与经济的大繁荣、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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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丽红﹞
A STUDY ON THE WIN-WIN COOPERATION OF“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ETHNIC MINORITIES”AND“TOURISM DEVELOPMENT”
He Zhaoli,Mi Xue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minorities is an important tourism resource to atrract consumers for its nationality of“ living” .It has unique economic and cultural value, and tourism development can help to deeply excavate its inner value connotation,which is important to realize its activation of inheritance.But the mere market development will lead to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of the external economy,destroy its authenticity,so 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achieve the win-win cooperation of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Based on an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tourism development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minority areas,this paper makes a dialectical analysis of its protection and tourism development,and puts forward the PSCTP model of tourism developmen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resources in minority areas to promote the winwin development of protection and tourism utilization.
ethnic minoritie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ourism development; win -win cooperation
【作 者】何昭丽,新疆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米雪,新疆大学旅游学院硕士研究生。乌鲁木齐,830046
G112【文献识别码】A
1004-454X(2017) 05-0149-00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旅游专业化水平测度及其与区域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以新疆为例”(414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