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钱杭
沁县族谱中的“门”与“门”型系谱
——兼论中国宗族世系学的两种实践类型
文/钱杭
长期以来,中国宗族的分支“房” (又称房分、房支),已经被研究者认定是从属于“族”这一包容性“上级单位”之下的一个分析性“次级单位”;其世系学意义,相当于社会人类学定义的sub-lineage或“谱系裂变分支”,形象比喻即树干与枝叶的关系。林耀华、多贺秋五郎、陈其南、常建华等运用不同时代的资料,选择不同的观察角度,深入分析和系统概括了“族—房”模式的理论内涵、历史形态及实践意义。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成果,是陈其南在1985年所撰《“房”与传统中国家族制度》一文中,根据“房”的中心概念作出的归纳:
“房”的中心概念——儿子相对于父亲的身份——是相当清楚而一致的。由这一个中心概念所含蕴或延伸出来的相关语意范围,可以简单地归类为以下的几个原则:(1)男系的原则:只有男子才称房,女子不论如何皆不构成一房。(2)世代的原则:只有儿子对父亲才构成房的关系。孙子对祖父,或其他非相邻世代者皆不得相对称为房。(3)兄弟分化的原则:每一个儿子只能单独构成一房,而与其他兄弟分划出来。(4)从属的原则:诸子所构成的房绝对从属于以其父亲为主的“家族”,所以房永远是家族的次级单位。(5)扩展的原则:房在系谱上的扩展性是连续的,房可以指一个儿子,也可以指包含属于同一祖先之男性后代及其妻等所构成的父系团体。(6)分房的原则:每一父系团体在每一世代均根据诸子均分的原则于系谱上不断分裂成房。
经过陈其南的细心总结,“房”在中国宗族世系学上的意义就很清楚了:它是一个分析性范畴,具体指以父—子关系为前提的兄弟均分和兄弟独立; “房”的谱牒形式(或称“谱式”)即“房”型系谱,是以世代连续的形式,从祖先、后裔两个方向,大致对称地展现族内某一独立分支的纵向渊源和后裔传承。“房”的其他功能均派生自以上核心规定。而位于“房”之上的“族”,即意味着对组织分立、功能自立的各房支的聚合、收拢,即“合房收族”;若加以系谱的表达,就是形成了一部“房”间联宗谱。
由于引起陈其南注意的,主要是台湾汉人社会研究及西方汉学家的中国研究,因此就没有考虑内地社会与“房”不同的其他历史范畴——比如本文所关注的“门”,是否也有可能成为“厘清汉人家族制度的关键”?
笔者在研读山西省沁县(及晋东南其他地区)族谱时,注意到一个普遍的现象:无论在明、清、民国族谱还是在近年新编族谱中,凡提及族内分支和族人归属,所用概念都是“门”而不是“房”,如某族“有几门”、某人“属几门”等。这与传统认识基本一致,即清初学者张文檒所说:“宗族分支,北方称门,南方称房。” 但沁县族谱中的“门”除了有分支意义,还有其他超越分支的意义。这就引起了笔者浓厚的兴趣:沁县大多数族谱所立之“门”与“房”是什么关系?导致“门”的内涵出现复杂演变的原因可能有哪些?立“门”前后的宗族功能是否发生变化?
在明清以降的沁县族谱中,“门”是一个小于“族”、大于“房”的包容性范畴。其表现形态,是通过对同辈兄弟不同的组合方式,在分支林立的同宗全图中形成一组新的世系起点,起点的代表者称“门祖”或“门主”。这是一个上有少量共同的直旁系祖先,下有大量源自各门主的直旁系后裔,在追溯、继承两个方向上呈不对称扩展的“门”型系谱;自该系谱成立以后,宗族内原有分支即可被包容其中。立“门”的目的,不是质疑或排斥“房”,也不是在族内形成一级独立的功能性组织(至少在沁县是如此),而只是用与“房”不同的系谱原则和表达方式(即实践类型)提高宗族的凝聚力。“门”及“门”型系谱在理论上所具有的深刻性和独特性,是将其界定为中国宗族史上另一种世系学实践类型而非地域类型的根本原因。
笔者拟从沁县族谱中的“门”及“门”型系谱的基本规定、内涵层次、实践过程、功能目标入手理解这一范畴,并根据沁县的历史人文环境及沁县宗族的普遍发展状况,对“门”及“门”型系谱的形成背景、“门”内联宗与“房”间联宗的异同等等,提出一些假设性解说。
族谱中有“门”不仅见于晋东南,还见于其他地区。如秦燕就根据陕北族谱的记载,总结出清代陕北宗族具有“家(家庭)—门(房支)—族(宗族)三个不同层次”的结构特征。对位于第二层次的“门”,秦燕判定其性质如下:“门……是指宗族因血缘世代的繁衍分裂中产生的房支,……门(房支)是自然而然形成的,始迁祖有几个儿子,分家后每个儿子都组成各自的家庭,形成了‘门’,有几个儿子就分成为几门。……门(房支)是陕北宗族结构中的重要支点,从纵的方向上,是父系血缘谱系世代延续的连接点,从横的方向上,是宗族血缘同一世代的不同分支。在宗族的日常运作中,门又是基本的祭祀、活动的组织单位。”除了没有说明独子是否成“门”外,引文中的“门”就是“房”;除了用字不同,其中心概念、表现特征及在宗族研究上的意义,与陈其南概括的“房”几乎没有差异。
山西沁县情况则不同。当地族谱编纂者似乎从来不按“族—房”模式展现宗族的上级和次级结构。按新编《沁县志》对该县修谱传统的概述:“旧时,县人重修谱,无谱者不多。……谱牒十分讲究,一般用麻纸抄录,装订成册;有的用麻纸裱装成折叠式,如画册状,外加布封套;也有富户全用细布抄录,按门分卷。”
是否对族人“按门”归类,要视需要而定。通常的情况是,当某一宗族经历了若干世代、累积了一定的人口、分支及财产后,就会从某一世代起立“门”,对象是一部分同辈分支,但独子不立“门”。如果无此需要,各分支就继续按世代记名,既不称“门”,更不称“房”。在现存1841年至2014年间编(抄)成的40种沁县(州)族谱中,无“门”者固然还有不少,却没发现对族人进行整理时单独称“房”。“房”显然不是沁县宗族关于分支的习惯用语。即便父辈源自华南,一旦迁沁落籍,繁衍成族,所编族谱也必像本地其他宗族一样,按“门”划分族内相关人群。
祖籍潮州大埔的傅喦,清道光年间出生于沁县,在所撰沁县《傅氏家谱·家谱凡例》之一、之三中说:
谱序自高高祖递七世,而在沁立祖者,则楚堂公为始。缘以上世系源流,无据可考,今自楚堂公为断,知上已单传五世,至己喦生四子,拟分四门,草创家谱,昭兹来许。倘后能携来谱式,远稽宗派,更补缺略,企予望之。
……
谱图尺幅联络贯串;故自五世下,列为四门,俾
展卷者了然于目。至世系亲疏,每门分支外,至排行
间,一体按齿序,兄先弟后,秩然不紊,仍于本名下
书某人子,以志别。
按华南宗族普遍遵循的“族—房”模式,沁县傅氏可称为“潮州大埔傅氏迁沁房”或“迁沁分支”;编谱者傅喦之父楚堂公以上四世“单传”,自是“单传”的一房,但傅喦并未按此惯例称其为“房”。他最关心且想表达的,是从自己所生的四子开始“草创家谱”,在傅氏世系“谱图”上形成一组新的起点。“拟分四门”一句,指明了“门”产生于兄弟之间(与独子无关),相关者为同辈而非异辈。
因此,“房”的中心概念是异辈父子关系;“门”的中心概念则是同辈兄弟关系——这就是“房”“门”两范畴的基本区别,或全部区别的逻辑起点。
在分家、分居、方位的意义上, “门” “房”或可互借、互换,比如将前引“喦生四子,拟分四门”称之为“……拟分四房”,用词虽显涩滞(分房何须经“拟”),但意思可通;如果兄弟有限,习惯的数词正好够用, “门” “房”之前也都可加一二三四、东南西北以序之。然而,一旦需要表示“宗族结构中的重要支点”时,两范畴就不再等值。陕北宗族的“门”之所以与“房”同,首先是因为它从横向上标识了“同一世代的不同分支”,其次是它从纵向上展示了“世代延续”;而沁县傅氏族谱“自五世下”才“拟分”兄弟四人为“四门”,此前则无一“门”。换言之,傅氏之“拟分四门”,并不是为了标识宗族“不同分支”的纵向性世系来源,而是要标识傅氏宗族自立“门”后才成为沁县大族的事实(至少自认为如此),此举与“远稽”五世前各派渊源并无直接关系。傅喦期盼日后有人“能携来”之“谱式”,应该是指可使沁县傅氏凭此“远稽宗派”源流,补充上世“缺略”的谱牒样式。很明显,这种“谱式”不会与眼下在兄弟间成立的“门”型系谱一样,而只能是纵向性的“房”型系谱,亦即宋代欧阳修设计和实践的“凡诸房子孙,各纪其当纪者,使谱牒互见”的“欧阳氏谱图”。
由此可见,傅氏族谱中的“门”不是“房”,两范畴体现了不同的成立原则;它的出现和使用,不是为了标识宗族组织的各个分支,更不是为了进行世系追溯,而是为了在谱图上建立一个世系始于四兄弟的包容性“门”型系谱,目的是使傅氏宗族获得一个凝聚当下的新的系谱结构。在此意义上,傅喦所谓“倘后能携来谱式,远稽宗派,更补缺略,企予望之”云云,只是一种象征性表态,目的是宣布自己仍有完善宗族谱系、坚守宗族传统的愿望。
傅喦是立“门”的当事人,用力用心全在编谱之时;若时过境迁,各“门”后人再续前谱,则是通过对本族历史上曾立若干“门”型系谱的回顾与确认,希望对立“门”以来繁衍下传的各个分支,在当下实现新一轮的系谱整合。
沁县牛家巷牛氏宗族的迁沁始祖牛元,原籍潞州壶关(今长治市壶关县)程村,明洪武十一年(1378)迁沁定居。现存清雍正《牛氏祠宗家谱》道光抄本一册,又有2012年新编《沁县牛家巷牛氏宗谱》铅印本一册。据抄本谱序:“始祖讳元,洪武初年迁沁之西营房,治家有法,里人奉为仪型。公举义官子二,长千户,次入泮。后族渐繁,而牛家巷名焉。三、四世或千户或诸生,五传而生寿官公。”据抄本中的《古城并黎城同宗五服之图》,第五世寿官公名贵,是牛元次子牛刚(生员)之孙牛秀之子,与同父兄弟宗、贤、显、资,分立五“门”,为“古城牛氏”五位门主。牛元长子牛勇(千户)次子牛盘迁回潞州,定居黎城(今长治市黎城县)秋树垣村,至第八世阳、明、贵、强时,分立“东南西北”四门,为“黎城牛氏”四位门主。牛氏两支之发展不平衡,即表现为立“门”时间出现先后。
“黎城牛氏”不仅立“门”晚于“古城牛氏”,后劲更不足。《沁县牛家巷牛氏宗谱》有称:“归农者多而业儒者稀,以故族谱付诸阙如,世系因而茫然。明嘉靖年有牛洪、牛满、牛昶、牛余良、牛景全、牛代川诸人,但不得其世次及冢葬处。”此前所立之“门”自然不了了之,后人亦不再提起。与“黎城牛氏”不绝如缕的惨淡维持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留居沁县的“古城牛氏”。前引《牛氏祠宗家谱》记载了五门之二牛贵(寿官公)的后裔。牛贵生第六世绪、经、济、维四子,其中与定居待贤村之“待贤都同宗”相关的,是牛经之子第七世朝宰(有同父兄弟朝相、朝右、朝左),朝宰子第八世牛嵩(有同父兄峰),牛嵩子第九世士弘(有同父弟士毅),士弘子第十世牛藻,牛藻子第十一世云举(有同父弟云生),云举子第十二世自盛、自茂、自旺、自荣。在新编《沁县牛家巷牛氏宗谱》中,自盛等同父四兄弟又被分立为长、二、三、四门,此时距五门初立已隔七个世代。第十二世自盛等四门的后裔,包括在《待贤村长门、三门传世之图》和《待贤村二门、四门传世之图》中,世系规模达十三世。虽然因资料关系,繁盛的具体情景不明,但能够并有必要第二次立“门”,已足以显示该支牛氏达到的发展规模。
值得注意的是,沁县古城、长治黎城两支牛氏的立“门”原则相同,在本支历史上起的作用亦相同。首先,“门”立于同父兄弟之间。其次,在对祖先进行纵向追溯时表现为略上、详下。据抄本中的《五世长门并五门传三世图》、《五世四门传十二世图》所示,自立“门”后,五门后人就不再把五门的父辈包括在世系之内,更不向上追溯至始祖牛元与二世祖牛刚。四门虽在追溯渊源时,简单提到作为“待贤村始迁祖”的第八世牛嵩,但实际制成的谱图,却以第十一世云举为起点,源自第五世五门的其他祖先则一概省略。后继乏力的黎城秋树垣因为只有“挂谱”,更是“只续下,不接上”。这说明,虽然在立“门”前后,宗族间的父子继承规则、各分支世系的记录方式不会发生改变,但前后谱系内的成员总量和种类却会改变——编谱者可以缩减向上追溯始迁祖世系的长度和宽度,而尽可能包括立“门”后、与各“门主”直接相关的那部分直旁系宗亲(含配偶)及其后裔。也就是说,“门”型系谱的包容性,主要不表现在“门主”以上的直旁系,而是表现在与“门主”平行的各“门”内兄弟及其后裔上。为了提高整个宗族当下的凝聚力,“门”型系谱显然可以比“房”型系谱发挥更直接、更有效的功能。
因此,对于“门”内族人来说,父、祖、宗之应被尊崇,不过是基于父子相承的一条底线,而在由当下人群进行的神主祭祀,以及对本人之直旁谱系进行认定的实践层面,“门主”的地位远为重要:由于较少拟制成分,相关人群只有依靠同辈的一组“门主”,才能获得一个既适度联系族源、又能充分了解相互间横向位置的合理框架。这个位于同宗五服全图之中,以一组同辈“门主”为新起点的包容性“门”型系谱,是对“房”的分析性功能的补充;它在包含上下世代族人数量及种类上表现出的不对称特点,对同宗五服全图起到了横向接力与支撑的作用。
同宗全图内的一次或多次立“门”,一般而言,应是某宗族历史上曾获重要发展的标识。沁县是一个纯农业区,自然环境谈不上优越。而沁县宗族大多为洪洞移民或二次移民,如新编《沁县志》称:“经对163份氏族家谱和61个姓氏调查,半数以上姓氏相传是明朝由洪洞县城北贾村广济寺古大槐树处移来的贫民。其余居民除原居本地外,唐代时迁入1家,宋代迁入3家,尚有元、明在沁居官或由襄垣、武乡等附近县迁来定居的,也有清以后州府各县和河北邢台、河南林县等地来沁定居的工商业者和逃荒者。”
正因为沁县的农业生态条件不理想,基础薄弱的移民宗族若要以正常手段积聚人口和财富,就不能不充分整合兄弟、联络旁系,于是通过选定一组同父的“门主”,在同宗全图上,不靠拟制,而是靠大致真实的世系关系,准确圈定与己世代较近的那部分直旁系成员,就成了“勤俭纯朴”的沁县人普遍的行为选择。这或许就是隐含在沁县宗族立“门”与再立“门”背后的利益逻辑。
笔者曾经指出,社会人类学的“单系世系群理论”在成为中国宗族问题研究工具的同时,应该接受“中国实例”的检验;其主要理由之一,是因为这一理论的阐释者和实践者,受制于各种条件,不可能系统接触、更无法准确把握中国古代学者关于在“尊尊”“亲亲”这组父系宗亲关系准则间应保持平衡的深刻见解。一般说来,“尊尊”特指下辈宗亲对上辈宗亲的关系,“亲亲”则在特指上辈宗亲对下辈宗亲关系的同时,还包括了平辈宗亲间的关系。在所有亲属关系中尤重父系宗亲这一点上,尊、亲完全相同,但在所有宗亲中,“尊尊”将其尊崇对象严格限制在直系宗亲中,而“亲亲”则较为宽泛,不仅包含直系,而且还包含旁系。
很明显,沁县明清以来族谱中的“门”及“门”型系谱,可视为“亲亲”传统的延续;而“房”及“房”型系谱则是“尊尊”传统的延续。两者相同之处是对父系原则的坚持,但在系谱的表达原则上,则存在以下四个重大区别:
第一,谱中可以有“门”,也可以没有“门”;谱中未见“门”字者即无“门”。“房”则为宗族自古以来所必有,即便谱中未见“房”字,族中仍然有“房”的事实。第二,“门”形成于同辈兄弟之间,独子不成“门”,诸“门”不分立;同辈兄弟既可一子一“门”,也可多子一“门”。“房”则体现了异辈父子原则,独子须单立一“房”,同辈诸房必分立、独立。第三,同父诸“门”之序,可以不等于同父兄弟之序;“门主”间既可互为第一旁系,也可互为第二至第四旁系。同父诸“房”之序,则必与兄弟出生顺序相合;各房主间亦必分立、独立。第四,“门”表现为宗族谱图中一个新的横向性系谱框架,它上下非对称地包容了部分同辈分支,可以与“房”及“房”型系谱的纵向性和分析性实现互补。所谓“互补”,其准确含义即如本文此前所说,“门”并不排斥“房”,它是一个小于“族”、大于“房”的包容性的范畴。
当然,就如“亲亲”“尊尊”会在确认异同的基础上保持总体平衡一样,“门”“房”两个方向的努力,也是基于中国宗族世系学理论内涵的必然产物。“门”及“门”型系谱之应构成、或可构成与“房”及“房”型系谱并列的实践类型之一的理由,也正形成于此。
不同的世系学实践类型会在与此相关的一些具体功能上表现出来。比如联宗。联宗的基本形式,是在散居各地的若干同姓宗族分支(房、派)之间,为实现某些功能性目标建立起一种介于血缘与地缘之间的关系;其结果,各独立宗族间重建(或编造)了源于某一始祖的历史联系,各宗族内部现有的世系传承、财产继承则不发生任何变化。联宗要解决的问题和步骤,一是各参与者必须在系谱上确认共同的始祖;二是各参与者必须在系谱上确认相对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联宗与“门”的实践原则相当接近。沁县宗族以同辈之“门”组合了旁系兄弟,构建起上、下非对称的包容性的“门”型系谱,但又不干涉“门”内各分支(房派、支派)原有的继承规则,大致满足了宗族观念下的统合需求。
不过,沁县宗族中凡立“门”者进行的联宗,与分立独立之“房”间联宗,仍有一些重要差别,如“门”内联宗具有较高的真实性,“房”间联宗则存在明显的拟制性;需要强调的是地缘因素对两种联宗的影响。“房”间联宗对拟制性的宽容,可以导致忽略各参与宗族间的距离;“门”内联宗对真实性的推崇,则可以抑制传统条件下跨区域宗族间的联宗需求。
移民背景对于理解沁县族谱中“门”及“门”型系谱的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移民史研究的结论是:“在洪武大移民的浪潮中,山西人口的外出最引人注目”;同时,“山西境内居民的流迁从来没有停止过”,“即使是明初来自山西的移民家族,也不可能在数百年间始终不迁”,这显然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沁县族谱及方志资料,可证明沁县宗族与大槐树移民、大槐树移民后的二次移民的关系。由于沁县明清以降族谱中所立之“门”,有效整合了同辈兄弟关系,有可能在“门”内形成了真实的联宗关系,因此,虽然在立“门”之初只是一种阶段性的安排,但经过不断的反复确认,仍然成为当地移民宗族普遍的行为选择。起点不高的沁县宗族定居后大多能延续发展15~20代以上,“门”的作用不容低估。
与“族—房”模式已被认定为中国宗族及世系表达的历史特征和主流特征相比,后起的“门”及“门”型系谱还不足以构成“族—门”模式。这主要是因为,虽然“门”及“门”型系谱在生成原则和实践方式上自成一格,但即便对沁县宗族来说,它主要表现在明清以来的族谱中,没有展示出与宗族大传统间直接的历史渊源,甚至可以有、也可以没有“门”;即便有,其特征也可以只有前述四原则之一、之二……,更不要说离开沁县和晋东南了。因此,还不具备“模式”(pattern)之成立所应具备的广泛性和稳定性。
然而,只要没有误读资料,只要能够证明“门”及“门”型系谱在历史和现实中具有的真实性和人群性基础,“族—房”模式的覆盖范围和程度,因此受到了地域限制,并且在学理上已能大致归纳出边界分明的原则框架,对原有知识体系的构成亦有明显的改善和补充,从而为宗族研究增加新的路径选择,我们就应该将其包括在宗族史和族谱史的领域之内,视之为与“房”型系谱不同的另一种世系学实践类型。这既是深化中国宗族研究的需要,也是对区域社会多样化特征的尊重。
(作者系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摘自《历史研究》201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