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惠春寿
公共理性如何突破民主传统的限制?
——与谭安奎教授商榷
文/惠春寿
公共理性是罗尔斯后期政治哲学中最重要的理念之一,它不仅规定了正义原则解决诸多社会基本问题的方式,而且确立了社会成员参与公共政治和提出公共主张的基本纲领。具体来说,公共理性要求人们诉诸彼此共同接受的正义原则来进行集体推理和公共慎思,确保强制性的国家行为能够始终得到所有社会成员的支持。然而,由于罗尔斯在后期政治哲学中是面向一个已经具有根深蒂固的民主传统的社会提出自己的观点的,他所主张的正义原则也只适用于现代西方民主社会,公共理性的理念因此无法直接应用于那些缺乏民主传统的社会。为了弥补这一不足,近来,谭安奎教授等学者把罗尔斯的观点描述为一种建立在对人类政治生活原生性理解之上的主张,试图以此来论证公共理性并不是一种地方性的特殊理念,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政治价值。他们的观点虽然值得同情,但却背离了罗尔斯的问题意识和哲学主张,是无法成立的。事实上,虽然罗尔斯的后期哲学代表了一种语境主义的和特殊主义的方案,但它本身也包含了许多普遍性的元素,一旦我们准确地区分出这些普遍性元素,就可以发现,公共理性可以借助其它理论资源得到更加多样化的实现,在缺乏民主传统的社会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罗尔斯把政治哲学看作是一种现实主义乌托邦的事业,认为在探索支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时,必须把现实社会的历史条件考虑进来,寻求能够在这些历史条件的制约下实现的政治主张,而不是适用于任何人类社会的政治主张。发生在他后期哲学中的“政治自由主义的转向”就非常典型地体现了这种观点。按照罗尔斯,正义原则不仅要具备道德上的吸引力,还应该有足够的可行性,能够在应用于现实生活时产生自我支持的力量,确保公平的社会合作代代相传下去。然而,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为了展示正义原则的稳定性,不得不预设康德式的道德人格观念和亚里士多德式的动机原则等非常厚重的哲学主张,这对于许多拒绝接受这些主张的功利主义者、基督徒等来说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多元分歧的历史事实,罗尔斯转而用重叠共识的方法来展示正义原则的稳定性,论证它能够赢得各种不同合理整全学说的支持,成为人们共识的焦点。与此相应,正义原则的基础也发生了变化:在《正义论》中,正义原则是建立在康德式的自由平等人观念之上的,这种观念代表了人们先天固有的道德本质;《政治自由主义》则不然,它虽然同样用自由平等人的观念来为正义原则奠基,但却不把这种观念看作是关于人类道德本质的哲学真理,反而主张这种观念是潜存于现代民主社会中的政治人格的观念,对各种宗教、哲学学说都是不持立场的。基于这种政治人格的正义原则也因此被称作是政治的正义观念,能够适用于充满了分歧的现代民主社会。由此可见,罗尔斯后期哲学的转向本身就是被他现实主义的问题意识激发的,是他对现代民主社会中正义的现实命运的回答。
谭安奎教授等人认为,正义原则虽然是建立在自由平等人等一系列政治观念之上的,但这些观念本身只表达了对于人类政治生活的原生性理解,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的社会传统,因此不会使正义原则成为一种地方性的特殊主义主张。然而,在罗尔斯那里,政治观念必须满足三个特点:第一,就范围而言,它只适用于决定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经济制度;第二,就性质而言,它既不从属于、也不衍生自任何整全学说,是一个独立的模件(module);第三,就来源而言,它潜存于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是民主社会中具备基本教育水平和常识的公民一定熟悉并认可的观念。给定这三个特点,政治观念不可能是普遍的。
不仅如此,对罗尔斯来说,判断某种观念是不是政治的,主要并不在于它能否满足以上第一、第二个特点,而在于它是不是植根于现代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这是因为,第一个特点只是规定了政治观念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对政治观念的实质内容提出要求,因此,具有相同内容的观念既可以是政治的,也可以是非政治的。比如同样是自由平等人的观念,在《正义论》中就不是政治的,而到了《政治自由主义》中就变成政治的了。第二特点要求政治观念必须独立于整全学说,成为一种不持立场的(freestanding)的主张。这意味着它在源头上就不依赖于各种宗教、哲学的整全学说。因此,尽管正义原则能够成为各种合理整全学说共识的焦点,但我们却不应该把各种合理整全学说的重叠部分直接定义为政治观念。相反,政治观念必须首先已经独立地呈现在我们面前,然后我们才能去探索它和合理整全学说是否契合或相容。这里的奥妙在于,判断某个特定的整全学说是否合理,主要就是看持有这种学说的人是否合理,而按照定义,合理的人是有良好意愿与其他社会成员在公平的合作条款之下共同生活的人。由于在罗尔斯那里,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最终是被不持立场的政治观念给出的,整全学说的合理性因此最终取决于它们是否能相容于政治观念。假如我们从现存整全学说的交叠、重合部分出发去寻找政治观念,首先面临的难题就是,我们无法提前分辨其中哪些整全学说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由此得到“政治观念”也只是日常意义上的共识,不符合罗尔斯对重叠共识是合理整全学说之间的重叠共识的规定。所以,政治观念必须一开始就呈现为与整全学说相互平行的独立体系,它“不持立场”的属性也是由此而来的。事实上,罗尔斯在描述政治观念的这个特点时,并没有断言它只是对合理整全学说不持立场的,他反倒指出,在基于一系列政治观念来建构正义原则时,合理多元论与简单多元论的区别是不相干的,不论给定哪一种多元论,都可以得到相同的结论。在这里,简单多元论包括了不合理整全学说与合理整全学说,以及不合理整全学说之间的分歧。由于不合理的整全学说必然会与政治观念发生冲突,并遭到正义原则的压制,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政治观念对于那些和自己冲突的整全学说也是不持立场的!
显然,假如政治观念只是依据前两个特点被确定的,那么就有理由认为,任何一种观点,只要被局限于社会基本结构的领域,就可以成为政治观念。比如,古典功利主义认为,个人是各种痛苦和快乐的载体,社会合作则是使快乐最大化的工具,这两种观点只要被严格限定在公共政治的领域,就一样可以满足政治观念的前两个特点。但是,如果据此把这样的观点也称作是政治的,那么,罗尔斯就会面临各种互不相容的政治观念彼此冲突的情形,并且这种冲突在本质上依旧是各种整全学说互相争执的产物。因此,政治观念的第三个特点,也就是它对现代民主社会公共政治文化的依赖,是不可或缺的。自由平等人的观念最终是凭借现代民主社会独特的政治传统成为政治观念,它本身并不是天然的政治观念,建立在这种观念之上的正义原则也因此不可能拥有普遍的价值。
正义原则是基于现代民主社会独特的政治传统提出的,并且也仅仅适用于这种社会的主张。但这并不代表罗尔斯的理论探索对于其它人类社会就毫无意义了,因为他的哲学中同样包含了许多普遍性的元素,这些普遍性元素能够超越民主传统的限制,为缺乏民主传统的社会提供借鉴和帮助。
首先,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是面向自由平等的人来证成公平的正义原则的,因为任何人究其本质而言都是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者;然而到了《政治自由主义》,自由平等人却变成了首先就需要说服人们去接受的政治观念,是这些公民建构正义原则的一个中间环节。因此,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现实的人们并不是一开始就被看作是自由平等的人的,相反,他们最初是被看作是合理(并且理性)的人,接着才因为接受了一系列潜存于现代民主社会公共政治文化中的政治观念而被描述为自由平等的公民的。就像罗尔斯所说的,合理的人代表了人的概念(the concept of person),而自由平等人则只是源自现代民主社会的一种人的观念(a conception of person)。因此,《政治自由主义》其实包含了一个隐而不显的论证:作为有良好意愿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人,合理的人会考虑自己所处社会的独特政治传统,选择接受其中那些已经得到广泛认可的观念,比如自由平等人的政治观念,来建构恰当的正义原则。尽管合理的人最终选择并认可的那种观念是特殊主义的,但这个论证本身却是普遍的,是可以被缺乏民主传统的社会吸收过来的。
合理的人之所以是普遍性元素,是因为它并不依赖任何特定的政治传统,而是先于这种传统而设定的论证对象。但为什么要把合理的人作为最基本的设定?这与罗尔斯对政治哲学的理解有关。作为道德理论的一个分支,政治哲学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学科——它有着自己独特的问题意识,是事关我们如何共同生活的实践的事业,而不是如何实现真理、达致至善的理论追求,并不从隶属于形而上学、意义理论、知识论等的探究。就像罗尔斯所描述的,传统的政治哲学总是始于某种特定的整全学说,以一些事关人类世界的真理为基础;而在他这里,政治哲学是从一些不持立场的政治观念开始的。不过,这里所谓的政治观念并不只是正义原则所诉诸的那些政治观念,因为如何实现共同生活并不是现代民主社会特有的难题,而是所有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难题。所以,即便在其他缺乏民主传统的社会中,政治哲学也应该围绕那些不持立场的政治观念展开。尽管这种政治观念的实质内容是被该社会独特的政治传统给出的,但罗尔斯对于政治哲学的理解本身却是普遍的。
如果说合理的人和政治观念都是因为其一般性和形式化的特征获得普遍性的话,那么在罗尔斯后期哲学,还有一个更加具体的理念也具有普遍性的潜质,这就是公共理性的理念,因为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的内容并不完全是被正义原则所给出的,它还可以包容许多其它的政治主张,比如哈贝马斯对话合法性的观念,关于共同善和团结的新教观点等。由此可见,公共理性其是一种更加灵活的理念,它也因此具有了一定的普遍性:尽管合理的人基于公共的理由进行集体推理这一理念与民主的理念(请注意,不是现实存在的民主传统)是一脉相承的,但由于民主的理念在当前世界已经深入人心,公共理性的主张也因此具有了普遍的意义。就像民主的理念可以在不同的社会中发展出各种不同的制度、程序一样,公共理性也可以在不同的现实社会中依托其中不同的正义观念得到不同的体现,而它本身作为一种公共探究的基本纲领却是普遍的。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首先把有良好意愿参与社会合作的合理公民定位为最基本的论证对象;接着基于现代民主社会独特的政治传统,说服其接受了自由平等人等一系列政治观念,从中建构出确定的正义观念并展示了它的稳定性;最后,提出了合理公民基于这种正义观念进行公共推理的理念。在这种思路中,政治自由主义既发挥了一种承前启后的中介的作用,也起到了填充实质材料,使公共理性的理念得以实现的功能。只是,由于它高度依赖于现实社会中实际存在的民主传统,所以只能成为一种地方性的特殊主义的政治主张。公共理性要想超越民主传统的限制,就必须扬弃政治自由主义的主张,依托其它的资源来得到更加多样化的实现。
如前所述,公共理性是合理公民基于公共理由来进行集体慎思的一种谋划,它的成功运转离不开被公民们广泛分享的公共理由,并且这些公共理由必须是关于人类政治生活的民主理念。然而,在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社会中,公民们广泛分享的关于人类政治生活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却是非民主的,即便这些非民主的观念可以充当公共理由,也会在根本上挫败公共理性的理念。就此而言,尽管公共理性在理论上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在现实生活中的命运却依然受制于既有的民主秩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共理性的理念只能消极、被动地等待民主秩序的确立,相反,它至少可以提供一些线索,来帮助缺乏民主传统的社会建设恰当的民主秩序。
对于如何恰当行使强制性的政治权力的问题,公共理性提出了相当高的标准:它不仅要求人们以理性慎思的方式做出决定,也要求最终产生的结论必须来源于他们已经共同分享的公共理由。如前所述,这种过高的标准给缺乏民主传统的社会施加了困难,因此,要想使公共理性的理念突破民主传统的限制,就必须降低关于政治权力的恰当行使的标准。公共证成(public justification)的主张就是在这个意义上凸显其重要性的,一方面,它同样强调合法的政治主张必须是合理公民能够共同接受的,因此同样发挥了沟通独立、自主的个体与国家权威的作用;另一方面,它既不认为理性慎思是达成共识的唯一途径,也不要求最终的政治结论必须建立在公民共同分享的理由上,而是允许人们基于各自不同的私人理由形成聚合,是一种更加包容和基本的要求。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由于公共证成只是强调强制性的国家行为必须具有可接受性,并不要求合理公民们依据相同的理由来接受这些行为,因此更有可能在缺乏民主传统的社会中培育出关于民主的政治观念的共识。公共理性的理念在这个意义上可以通过降低自身标准,回归本源,来突破民主传统的限制。
诚然,罗尔斯对政治自由主义的设想同样满足了公共证成的要求,比如重叠共识的理念就暗示了合理的公民是基于各自不同的理由形成关于政治的正义观念的聚合的,而不只是诉诸相同公共理由的共识。但这只是公共证成的要求与现代民主社会公共政治文化结合之后产生的一种结论,给定其它社会的现实情境,公共证成完全可以包容其它的政治形态。在这个意义上,政治自由主义只是公共证成的一个特例,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必然情形。
综上所述,尽管罗尔斯的后期哲学严重依赖于现代民主社会独特的政治传统,不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但其中却包含了许多普遍性元素,特别是公共理性的理念,它可以帮助缺乏民主传统的社会确立适合自身的政治秩序,并以此突破民主传统的限制。政治自由主义在这个意义上是需要被扬弃和超越的主张,而不是继承和吸收的对象,它只能发挥榜样的作用,不能取代非民主社会中政治哲学家们对适合自身的政治秩序的追求。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青年研究员;摘自《政治思想史》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