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小倩 尤炜轩 张 玲 李又霖 李 凯*
(1.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北京,100083;2.北京市第十四中学,北京,100055;3.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北京,100075)
北京地区野生动物资源非法利用状况分析
熊小倩1尤炜轩2张 玲2李又霖3李 凯1*
(1.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北京,100083;2.北京市第十四中学,北京,100055;3.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北京,100075)
从网络公开渠道获取2012~2016年北京地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117起,包括境内非法贸易、跨境走私和非法狩猎3类。涉案野生动物种类繁多,总计105种,隶属20目52科。其中两栖类5种,占所有种数的4.76%;爬行类22种,占20.95%;鸟类55种,占52.38%;哺乳类23种,占21.90%。象牙是最主要的贸易对象,涉及象牙原牙及其制品的案件数量多、规模大,占案件总数50.43%。其他出现频次较高的涉案种类有犀牛、缅甸蟒、盔犀鸟、玳瑁等。研究结果表明:北京地区近年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种类增加、新物种时有出现;来自非洲的野生违禁品走私案件多发;非法贸易出现向线上转移的趋势、犯罪手段隐蔽性增强。针对此现状,本文对相关执法部门提出了加强实体与网络交易市场监管、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积极参与国际执法合作、针对公众法律盲区加强普法宣传等具体建议。
野生动物资源;非法利用;北京
野生动物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一些动物产品及制品可用作食物、药物和工业原料等[1]。野生动物资源虽然具有可再生性,但随着人类对生物资源需求的增加,野生动植物贸易规模在不断扩大,自然资源面临着巨大的可持续利用压力[2]。据估计,全球每年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规模约为190亿美元,仅次于毒品、军火和人口贩卖,被列为世界第四大犯罪形式[3],对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全球生物多样性造成极大破坏。当前地球上34%的濒危哺乳动物和37%的濒危鸟类主要面临着过度开发利用的威胁[4]。在人类长期以来的过度开发利用下,诸多野生动物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种群衰退、甚至临近灭绝的边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对国内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需求量猛增,为野生动物贸易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与此同时也滋生了大量诸如非法狩猎、非法贸易、走私等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扰乱了市场经营和监管秩序、破坏了濒危动物的野外资源,还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失调、传播人畜共患病等一系列生态问题和社会隐患[5-6]。我国近年来愈加重视对野生动物市场秩序的监管,加大了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的力度。然而,由于旺盛的市场需求、高额利润的驱使、公众法制意识淡薄等原因,野生动物走私与非法贸易目前来看却仍然猖獗[7-10]。
北京是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同时也是有着八百余年建都史的历史文化名城,有历史悠久、积淀深厚的文玩收藏文化和笼鸟文化,各类古玩市场和花鸟市场历久不衰,这些地区也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的高发场所[11]。根据管辖危害生态环境犯罪的西城区检察院2015年11月公布的调研结果来看,北京近年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呈现高发、频发态势[12]。此外,北京作为国际性旅客和商品的集散地,走私入境野生动物资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据统计,2015年仅首都机场海关便查获149起濒危动植物走私案件,其中包括象牙制品1 895件,共计200余公斤,以及犀牛角、豹皮、穿山甲片、玳瑁壳等各类濒危动植物制品712件[13]。
本研究基于网络公开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信息,对北京地区近年来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现状和趋势进行初步分析,并据此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这将有助于更好地打击北京地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北京野生动物贸易市场。
本研究通过网络公开渠道查找并汇总2012~2016年北京地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包括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公开案件信息(裁判文书、起诉状等),以及各主流媒体新闻报道,统计分析涉案野生动物的种类、规模、来源及去向、交易场所,同时以前人相关研究成果作为参考比对,以期尽可能真实、准确地描述北京地区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现状和趋势。
2.1 案件基本信息统计
根据公开资料统计了北京地区117起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信息,其中,2012年11起,2013年29起,2014年33起,2015年33起,2016年11起。案件类型分析结果显示,北京地区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主要有3种类型:国内市场上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简称非法贸易)案件;国际市场上的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简称走私)案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方法、工具狩猎(简称非法狩猎)案件。国内市场上的非法贸易案件占比达63.25%,为最主要的犯罪类型(图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规定的量刑标准确定案件性质,在117起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30起,情节严重的31起,情节较轻的41起,无法确定案件性质的采访、暗访类新闻报道15起。其中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属于特别重大案件)15起,包括2012年2起,2013年7起,2014年2起,2015年4起。
图1 2012~2016年北京地区破坏野生动物 资源案件数量统计Fig.1 Quantity statistics of criminal cases of destroying wildlife resources from 2012 to 2016 in Beijing
对能确定案件性质的105起刑事案件作单因素方差分析(one-way ANOVA),P=0.001 9<0.01,反映不同年份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图2)。2012、2013年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占比高于2014~2016年;2013年在所有年份中大规模案件的比例最高、相对而言形势最为严峻,其中情节特别严重案件占当年案件总数的48.28%、情节严重案件占37.93%;2014~2016年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比例降低、以情节较轻案件为主,数额特别巨大、性质特别恶劣的刑事案件发生频率有所下降。
2.2 涉案野生动物种类
本次调查发现,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
涉案野生动物种类繁多,总计105种,隶属20目52科。其中两栖纲5种,爬行纲22种,鸟纲55种,哺乳纲23种(表1)。所有涉案物种均受到国家或国际保护,包括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6种、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4种、北京市一级保护野生动物5种、北京市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9种、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16种、CITES附录Ⅰ物种17种、CITES附录Ⅱ物种41种。所有涉案物种中,37种为国外来源的物种,包括两栖类5种、爬行类17种、鸟类7种、哺乳类8种,其余68种野生动物在我国本土有分布。
图2 2012~2016年北京地区破坏野生动物 资源刑事案件性质比较Fig.2 Comparison of the nature of criminal cases from 2012 to 2016 in Beijing注:1.情节较轻;2.情节严重;3.情节特别严重 Note:1.Lighter circumstances;2.Serious circumstances;3.Particularly serious circumstances
表1 涉案野生动物资源的物种数及占比
Tab.1 The number and proportion of involved wildlife resources
续表1
涉案野生动物的形式有活体、死体、制品(角、牙、皮毛、爪、骨、标本等)3类,不同形式分别满足不同的购买目的。活体野生动物一般作为宠物出售,涉及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和灵长类,也有部分市民出于放生目的购买活体鸟类、两爬类动物;野生动物死体(冻体)以食用为目的,主要购买者是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个人或野味餐馆,以鸟类和小型兽类为主;野生动物制品主要以收藏、装饰为目的,包括象牙、盔犀鸟头骨、犀牛角、玳瑁壳等传统文玩珍品,此外也有具有药用价值的野生动物制品作为中药材出售,如犀牛角、穿山甲片、羚羊角等。
涉及象牙原牙及其制品的案件占所有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50.43%,象牙在所有案件中出现的频次最高,与多项调查结果一致[3,14-15]。其他出现频次较高的野生动物或制品有犀牛角、缅甸蟒、盔犀鸟头骨、玳瑁壳等。涉及犀牛角及其制品的案件11起,占案件总数的9.4%;涉及缅甸蟒(活体及皮张)的案件8起,占案件总数的6.84%;涉及盔犀鸟头骨及其制品的案件8起,占案件总数的6.84%;涉及玳瑁背壳及其制品的案件6起,占案件总数的5.13%(表2)。
表2 北京地区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种类
Tab.2 Species of illegal used wildlife resources in Beijing
续表2
续表2
注:A.CITES附录Ⅰ物种;B.CITES附录Ⅱ物种;C.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D.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E.北京市一级保护野生动物;F.北京市二级保护野生动物;G.三有动物
Note:A.Species listed in CITES AppendixⅠ;B.Species listed in CITES AppendixⅡ;C.National first-rank protected animal;D.National second-rank protected animal;E.First-rank protected animal in Beijing;F.Second-rank protected animal in Beijing;G.Animal of significant ecological,scientific or social value
2.3 境内非法贸易
基于国内市场的非法贸易案件,对北京与国内其他地区野生动物资源非法贸易往来的来源、去向以及交易渠道进行分析。
在20起涉及境内非法运输环节的案件中,15起案件的运输方向是外地运至北京,3起案件由北京发往外地,2起案件以北京为中转地(图3),可见北京在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市场中主要扮演交易终端的角色。非法运输的方式主要分为物流公司运输(44.44%)、自驾车运输(27.78%)、公共交通工具运输(27.78%)3类。利用人货分离和物流公司监管不严的特点,快递运输已成为野生动物资源非法运输的重要渠道。
广东、河北、福建、天津与北京地区的非法贸易往来相对频繁(图4),占所有非法运输案件的55%。涉及广东、福建两地的非法运输案件全部为进京方向,非法运输的对象85.71%为象牙制品。广东临近广西、云南、东南亚地区,是重要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终端和中转站,且广东、福建两地都属于传统象牙雕刻技艺发达的地区,大量成功走私入境的象牙流入这些地区、经过加工之后再转向地下收藏市场[14]。天津、河北与北京非法贸易的运输方向以进京为主,也包括离京和经由北京中转。非法运输的野生动物种类较多,既有象牙、犀牛角等野生动物制品,也有如猕猴(Macacamulatta)、蟒(Pythonidae spp.)、绿鬣蜥(Iguanaiguana)等活体动物。天津、河北两地毗邻北京、交通往来便利。此外,在一些产业链条成熟、集团化、跨区域的大型刑事案件中,常以河北作为外地野生动物制品非法运输进京的中转站和库存地,以逃避有关部门监管。
图3 北京地区野生动物非法运输方向Fig.3 Illegal transport direction of wildlife resources in Beijing
图4 北京地区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的具体来源及去向Fig.4 Comings and goings of illicit wildlife resources in Beijing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交易渠道可分为实体交易和线上交易两类。实体交易场所包括花鸟鱼虫市场、珠宝古玩等收藏品市场、农贸市场和临时集市等。收藏品市场是非法贸易高发场所,占全部非法贸易案件的40.63%,其中十里河地区为案件多发区,占全部非法贸易案件的20.31%。花鸟鱼虫市场出售野生动物活体,主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鸟类;收藏品市场则是非法贸易野生动物制品的主要场所;农贸市场和临时集市上多出售野生鸟类作为观赏笼鸟,以鸣禽类为主,也出售用作食用的鸟类和小型哺乳动物死体。
涉及线上环节的案件占全部非法贸易案件的25%,鉴于一些案件的详尽信息没有完全公开,该比例可能实际上更高。线上交易的普遍形式是通过电子商务网站、分类信息网站、文玩/宠物类论坛、社交媒体等互联网平台发布出售信息,与潜在买家通过个人移动终端账户单独沟通,最后通过物流公司、客运车辆运输或同城当面交易。不法分子为逃避监管,在公开平台上所展示的信息往往较为模糊、难以界定,只有在和买家私密联系时才会提供详尽信息[3,16]。网络交易平台和物流行业的日益繁荣,为野生动物资源非法贸易创造了一条快捷高效而又私密的跨区域交易渠道,使有关部门的监测和追踪变得更加困难。
2.4 跨境走私
走私案件反映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非法人员走私野生动物资源的往来情况。据33起走私案件以及2起境外来源的非法贸易案件的信息显示,跨境走私的主要形式有旅客以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85.71%)和国际邮件运输(8.57%)。
非洲为最主要的对京走私来源地,占所有走私案件的68.57%(图5),其中南非、安哥拉、布隆迪3国对京走私最为频繁,占所有走私案件的34.29%(图6)。象牙和犀牛角是最主要的走私对象,共有26起走私案件涉及象牙原牙或制品,其中21起(80.77%)来源于非洲;8起案件涉及犀牛角制品,且全部来源于非洲。该结果表明,北京作为国际性旅客和商品的集散地,同时也成了非洲各国向中国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重要目的地和中转地。
图5 北京地区野生动物资源走私的主要来源地Fig.5 Main sources of wildlife smuggling in Beijing
图6 北京地区野生动物资源走私的主要来源国(地区)Fig.6 Main source countries and regions of wildlife smuggling in Beijing
欧洲、美洲、亚洲各国家及地区向北京走私的案件也有发生,但数量较少。事实上,东南亚国家向我国走私象牙等野生动物资源的现象十分猖獗[8],但由于东南亚地区与我国直接接壤,漫长而曲折的边境线上监管极为困难,东南亚地区向我国境内走私的主要渠道是从越南、老挝、柬埔寨等国经由云南或广西走陆路进入内地,或者经海上走私入境[7,14],因此通过国际航班或国际邮件直达北京的走私案件比较少见。
特别注意的是,近年出现了日本象牙途径香港进内地的走私新渠道,如2015年北京森林公安破获的特大野生动物制品犯罪案件“5·21”专案中,涉案象牙就来源于日本。日本是世界首个获准的象牙合法进口国,象牙货源饱和度较高且稳定,因此象牙价格相对低廉;且日本政府对象牙市场控制较松、立法和监管上都存在漏洞[17]。据国际野生动物贸易研究组织(TRAFFIC)的分析,当前日本国内出现对象牙、犀牛角等野生动物制品的热衷程度暴跌的现象[18]。种种因素为中日象牙走私提供了条件。
2.5 非法狩猎
非法捕捉鸟类的案件占所有非法狩猎案的80%,北京地区野生鸟类是受非法狩猎危害最严重的对象。据案件信息的统计,涉案鸟类包括雀形目(Passeriformes)28种、隼形目(Falconiformes)2种、鸡形目(Galliformes)2种,可见中小型鸣禽是最主要的非法狩猎对象。其余少量案件涉及猪獾(Arctonyxcollaris)、豹猫(Prionailurusbengalensis)等小型哺乳类动物。非法狩猎主要发生在昌平区、通州区、密云区、门头沟区、石景山区等京郊禁猎地区。
北京地处亚热带与亚寒带过渡区,位于亚太地区鸟类迁徙路线上,春秋两季有大量候鸟、旅鸟途经此地,鸟类资源较为丰富[16,19]。为保护野生鸟类资源,每年3~6月、9~12月鸟类迁徙季节定为北京地区禁猎期。迁徙季节也是非法狩猎案件高发时期,涉案人员多采用粘网、无线电媒诱鸟器等禁猎工具捕捉鸟类,采用高压电网、捕兽夹等禁猎工具捕捉小型兽类。就野生鸟类而言,死亡个体一般统一出售给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野味餐馆,活体则多由鸟贩子收购,最终出售给爱鸟市民进行赏玩或佛教信众进行放生活动。
粘网、诱鸟器价格低廉,并且在网络和实体店铺的销售没有受到管制,可任意购买,小规模的猎鸟、售鸟行为被森林公安查处后,多是采取没收作案工具和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因此犯罪成本很低,加之旺盛的市场需求,非法狩猎鸟类的行为屡禁不止。鸟类在非法猎捕和运输过程中死亡率极高,一只市场出售的野鸟,其背后可能有几十只甚至上百只同类尸体[20],这无疑对北京地区的鸟类资源造成严重的破坏。
根据对相关案件信息的分析,北京地区近年来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呈现以下特点。
3.1 北京作为终端消费市场存在
北京作为国际大都市、大型旅客和商品集散地,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链条中主要扮演终端消费市场的角色。以广东为首的国内主要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终端和中转站,以及天津、河北等邻近省市是对京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主要来源地;非洲则是对京直接走私象牙、犀牛角等野生动物制品的主要来源地。
由于庞大的市场需求驱使,北京地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始终呈高发状态。然而在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强化执法下,近年来数额巨大、性质恶劣的重特大案件发生频率呈下降趋势,显示了执法工作的卓有成效。
3.2 象牙为主要交易对象
涉案野生动物种类繁多,其中象牙是境内非法贸易和跨境走私活动中最主要的交易对象。涉及象牙制品的案件呈现数量多、规模大的特点:超过半数(50.43%)的案件涉及象牙制品;在15起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特大案件中,有13起涉及象牙制品。
3.3 另类宠物热潮下涉案新物种增多
当前北京地区对另类宠物的市场需求已形成一定规模。一些买家出于猎奇心理,形成了追捧小众、新奇宠物的潮流。在所有涉案野生动物中,有35.24%在我国境内无分布的外来物种,其中以活体进行交易的物种占外来物种的72.97%,包括蛙类5种、鳄类1种、蛇类4种、龟鳖类8种、蜥蜴类4种、鹦鹉类5种,境外来源的两爬类野生动物已成为另类宠物买家主要追捧的对象。随着对另类宠物的需求增加,北京地区近年来出现众多首次入境的新物种。据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显示,2015~2016年北京口岸首次截获黄带箭毒蛙(Dendrobatesleucomelas)、钴蓝箭毒蛙(Dendrobatesazureus)、黄金箭毒蛙(Phyllobatesterribilis)、玻利维亚黑金漏斗(Linothelesp.)、间斑寇蛛(Latrodectustredecimguttatus)、子弹蚁(Paraponeraclavata)等一批活体野生动物,其中玻利维亚黑金漏斗和地中海黑寡妇蜘蛛为全国首次截获,外来野生动物的种类越来越多样。
另类宠物热潮的出现,不仅增加了有关当局识别、鉴定、检疫的难度,存在着传播外来疫情的风险,也是对来源国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此外,由于存在盲目放生活动、饲养不当造成野外逃逸等可能性,一些生存能力强、在当地缺乏天敌的物种容易变成外来入侵物种,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难以预估的后果。
3.4 犯案手段隐蔽性提高
近年来,国家林业局联合有关部门加大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为逃避监管和制裁,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表现出更高的警惕性,犯案手段更加隐蔽,使执法难度日益加大。
随着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繁荣,传统的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模式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由实体交易向线上交易转移的趋势。相较于电子商务网站、分类信息网站等信息公开的平台,微信、QQ等社交媒体同样拥有分享文本、 图片和视频的功能,并且私密性更强、更能够规避监测,因而成了近年来线上非法交易的主要渠道[3,15,21]。不法分子往往使用隐秘的代名词代替真实名称进行交流,进一步增加了网络监测的难度[22]。
走私入境的野生动物制品通常则是由旅客夹藏在行李物品中自行携带。随着海关查控力度的加大,野生违禁品的藏匿方式也不断翻新,如藏在奶粉罐、咖啡罐、挖空的书页中;或在动物制品表面涂漆伪装;或用锡纸包裹企图瞒过X光机检测仪等。凡此种种,体现了走私手段具有较高的隐蔽性、欺骗性。此外,也出现了机场内部工作人员与不法分子勾结的现象,携带野生违禁品入境的犯案人员与前来接应的机场员工秘密交接、经由员工通道通关,企图利用职务之便逃避监管,给海关监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活动同样也在向隐蔽化发展,主要表现在改良后的作案工具隐蔽性更高、难以发现识别。
3.5 涉案人员法律意识偏低
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中,不法分子往往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铤而走险、知法犯法,但是法律意识差、没有意识到行为严重性的情况也普遍存在。例如,许多出境旅游的旅客,在当地低廉价格的诱惑下,出于侥幸心理购买少量象牙等野生违禁品作为纪念品。虽然游客对携带象牙入境的违法性具有普遍认知,但不少人仍认为购买少量小物件不会受到查处、甚至不属于违法范畴。再如,一些另类宠物玩家自行繁育并出售蟒、猕猴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不乏受高等教育者。此类涉案人员往往对刑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概念具有错误认知,认为自行人工繁育的个体便不属于野生动物范畴。
此外,在非法狩猎活动中,许多涉案人员认为捕捉少量常见野生鸟类或小型兽类并不违法,没有意识到自身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一些市民虽主观上无恶意,仅仅出于同情心理或放生活动的需要而购买非法鸟市出售的野生鸟类,却实际上助长了非法狩猎和非法贸易活动,形成一条恶性循环产业链。
4.1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法”)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成为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的新基石。新法中增加了多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为全面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实现了“有法可依”。各有关部门需全面贯彻执行新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例如,新法颁布前,在网络上发布非法野生动物制品广告并不属于违法行为[22]。而新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将成为整治日益猖獗的野生动物线上非法交易活动的法律保障。
此外,关于野生动物放生行为,新法中也对此作出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或将有效遏制盲目放生活动。
4.2 加强实体与网络交易市场监管
实体市场是北京地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重要场所,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实体市场进行重点监控和管理,如对以往违法犯罪案件多发的花鸟古玩市场进行定期排查整治,以规范市场秩序。新兴的线上交易市场使网络非法贸易日益猖獗,更为隐蔽的交易方式使其难以监测和追踪。对此,有关部门需与网民群众、非政府组织、互联网公司、各大物流公司等多方联合,通过网民及公益组织在线举报、互联网公司线索追踪、物流公司严格查验并及时阻断、有关部门准确线下打击等形成打击合力,从而有效遏制线上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4.3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我国已建立了由林业、公安、海关、工商等多部门组成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体系和部际执法协调制度。各执法部门应通力合作,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积极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提高执法效率和力度。
4.4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开展国际联合执法行动
有效打击野生违禁品跨境走私需要各有关国家的共同努力。对此,应加强与野生动物走私的主要来源国和中转国的执法合作,开展国际联合打击行动,共同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活动;有关濒危物种分布国需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水平,提高反盗猎能力,力求从源头上遏制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北京海关部门也应加大对野生违禁品走私的查处力度,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对来源于案件多发地的邮寄品及旅客进行重点检查。
4.5 针对公众法律盲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许多违法犯罪案活动中,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如出境旅游的游客购买违禁野生动物制品回国。此外,一些公众也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参与到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环节中,助长了违法犯罪行为,如购买非法捕捉的野生鸟类进行放生活动。针对众多案件所反映的公众法律盲区,有关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理解程度,以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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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us of Illegal Use of Wildlife Resources in Beijing
Xiong Xiaoqian1You Weixuan2Zhang Ling2Li Youlin3Li Kai1*
(1.School of Nature Conservation,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Beijing,100083, China;2.Beijing No.14 Middle School,Beijing,100055,China;3.College of Continuing Education,Beijing Union University,Beijing,100075,China)
We investigated the illegal use of wildlife resources in Beijing based on criminal cases of destroying wildlife resources from 2012 to 2016 from 117 case reports published on internet.105 species of 20 orders and 52 families were involved,including 5 species of amphibians(4.8%),22 species of reptiles(21%),55 species of birds(52.4%)and 23 species of mammals(21.9%).Ivory was the most frequently found product in illegal trade and smuggling,which accounted for 50.4% of 117 cases.Dicerorhinussp.,Pythonmolurusbivittatus,RhinoplaxvigilandEretmochelysimbricatawere also involved at a high frequency.More species were involved in criminal cases and new species were occasionally discovered in recent years.Wildlife smuggling from Africa had a relatively high incidence. Illegal trade turned to shift to online trading,with more sophisticated and elusive criminal means. Those new trends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and we recommend strengthened supervision of both entity and network markets,improved joint law enforcement,actively cooper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 enforcement and improved public education in wildlife law enforcement.
Wildlife resources;Illegal use;Beijing
稿件运行过程
2017-03-23
修回日期:2017-04-25
发表日期:2017-08-10
D922.68 S874
A
2310-1490(2017)03-376-10
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2016HXFWBHQ)
熊小倩,女,23岁,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人工养麝研究,E-mail:xxq_2017@126.com;尤炜轩,男,17岁,北京市第十四中学学生,E-mail:2454197998@qq.com
*通讯作者:李凯, E-mail:likai_sino@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