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永远
这台电梯检验不合格该如何处理
文陈永远
2016年12月7日,根据C特检院重大事项报告,A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B公司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电梯正在使用,电梯轿厢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失效,C特检院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属实。随后B公司电梯管理人员李某现场提供这台电梯2016年11月30日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B2016TC04529),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确实为不合格,但李某认为公司正在对这台电梯进行整改,整改期限还在C特检院下达的检验意见通知书之内。执法人员立即与该台电梯检验人员联系,检验人员告知这台电梯是11月25日检验的,当时是发现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损坏失效,检验人员当场下达了检验意见通知书,要求B公司在12月10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C特检院。11月30日,C特检院在未收到B公司电梯整改报告情况下,为了完成年底目标任务,认为对B公司下达的检验意见通知书反正需要再到现场复查,可以先下达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下次再到现场复查,若B公司整改到位,可以出具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将上述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但对B公司和C特检院的上述行为是否违法,若违法应该如何处理,产生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是电梯定期检验的一个重要项目,经现场检查发现B公司确实存在使用紧急报警装置失效的电梯,又有C特检院出具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报告, B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第一项对B公司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对B公司进行处罚。因为C特检院下达的检验意见通知书上注明是要B公司在12月10日整改到位,现在还在整改有效期限内,如果简单依据C特检院出具的检验不合格报告进行处罚,这会影响政府公信力。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2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第53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C特检院未按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A县质监局应当对C特检院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C特检院撤销对B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B2016TC04529的检验报告,然后在12月10日前整改到期后,根据B公司实际整改情况,重新出具检验报告。
具体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赐教。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