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

2017-11-14 03:06
今日农药 2017年10期
关键词:检查组申请人农业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技术评审按照本规则进行,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资料审查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现场检查由农业部统一组织。

第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范围包括产品化学、药效、毒理学、残留和环境影响等方面。

产品化学试验包括(全)组分分析试验、理化性质测定试验、产品质量检测和储存稳定性试验。藥效试验分为农林用农药试验和卫生用农药试验等。毒理学试验包括急性毒性试验、重复染毒毒性试验、特殊毒性试验、代谢和毒物动力学试验、微生物致病性试验和暴露量测试试验。残留试验包括代谢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和加工农产品残留试验。环境影响试验包括生态毒理试验和环境归趋试验。

申请的试验范围包括多个方面的,应当分别提交资料。农业部按照申请试验范围评审,分别给出评审结果。

第四条 开展资料审查,应当填写《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资料审查意见表》。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较大缺陷,或者人员及设施、设备与申请试验范围不匹配,或者试验报告和原始数据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五条 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根据申请试验范围,开展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当由3名以上检查员组成的检查组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方面专家参加检查。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检查员和专家应当回避相关检查。

农业部组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检查员库,并对检查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 现场检查前,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开展现场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首次会议。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目的、依据、范围、试验项目,确定检查日程安排,明确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听取申请人情况介绍。

(二)检查评审。根据申请的试验范围,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通过现场考核、查阅档案、演示及问询等方式,逐条进行单项评审,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现场、文件资料可以取证复制或拍照。有多场所的试验机构,检查组应当对所有试验场所进行了解和核查。

(三)内部交流。现场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召开内部会议,交流检查情况,填写《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偏离项目表》,按申请试验范围分别给出综合评审意见。

(四)末次会议。检查组召开由申请入主要人员参加的末次会议,通报检查情况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应在《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偏离项目表》中签字确认。

第八条 现场检查单项评审结果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和“不适用”四类。

“符合”是指遵从《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轻微缺陷”是指微小偏离《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且该情况是偶然的、孤立的,不会严重影响到试验项目的有效性。“不符合”是指严重偏离《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可能影响试验项目的有效性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不适用”是指此项检查内容与所申请试验不相关,不需要对其进行检查评审。

单项评审结果为“轻微缺陷”“不符合”的,应在“检查记录”一栏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现场检查综合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条 所有单项评审结果为“符合”的,综合评审结果为“合格”。

第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综合评审结果为“基本合格”:

(一)单项评审结果未出现“不符合”;

(二)关键项目的评审结果未出现“轻微缺陷”;

(三)单项评审结果为“轻微缺陷”的数量不超过评审试验范围项目总数的10%。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评审结果为“不合格”:

(一)单项评审结果出现“不符合”;

(二)关键项目的评审结果出现“轻微缺陷”;

(三)单项评审结果为“轻微缺陷”的数量超过评审试验范围项目总数的10%;

(四)现场检查中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提交《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偏离项目表》、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报告、检查记录本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综合评审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农业部要求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检查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

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重点审查偏离项目是否得到纠正,原因分析是否合理,纠正措施是否得当,并能预防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第十六条 检查组根据申请人整改完成情况,填写《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整改情况意见表》,形成整改审查报告。整改不到位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现场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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