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体制区域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新动向

2017-11-13 08:31文/詹
河南科技 2017年20期
关键词:多哈贸易协定谈判

文/詹 映

国际贸易体制区域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新动向

文/詹 映

在当今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中,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在协调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上发挥着核心和主导作用。在论及TRIPS协定1994年签订以来(知识产权学界称之为“后TRIPS时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变革与发展趋势时,国内很多学者认为,由于TRIPS协定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制度安排,“更多地顾及和参照了发达国家的要求和做法”(吴汉东,2005),因而发展中成员对TRIPS协定所确立的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日益感到不满,开始对其展开反击。刘笋(2006)、古祖雪(2007)等认为由发展中国家近年来积极推动的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关系等议题的发展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新趋势。《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和《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6段的执行决议》的相继通过,被普遍认为是这一新趋势下发展中国家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知识产权与健康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的冲突与平衡成为TRIPS法律框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新动力(张乃根,2004)。这一趋势旨在弱化和平衡TRIPS的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可称之为“TRIPS递减”(TRIPS-minus)运动。

然而,上述对于后TRIPS时期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发展趋势的看法可能过于乐观。实际上,随着WTO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TRIPS协定亦停滞不前,一场由发达国家推动的知识产权国际立法运动正绕过TRIPS等多边体系迂回逆袭而来,其进展之快和影响之广,极有可能令发展中国家推动“TRIPS递减”的努力付诸东流。这场国际立法运动包含两大推进方向:一是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为代表的层出不穷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二是以《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诸边协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上述协定均纳入了大量超越TRIPS保护水平的知识产权条款,即所谓“TRIPS递增”(TRIPS-plus)条款,令TRIPS和WIPO等知识产权多边体系面临严峻挑战,可称之为“TRIPS递增”运动。在由美、日、欧等发达国家主导的这场知识产权立法运动中,中国、印度、巴西、俄罗斯等发展中大国均被有意地排除在外。但问题是,已经深深卷入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中国根本无法置身事外,“TRIPS递增”运动的终极目标其实正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未来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发展趋势究竟是“TRIPS递减”还是“TRIPS递增”,其立法机制是维持多边体系还是走向区域化?这都是我们必须回答的现实问题。如果我们误判形势,则很有可能令我国一如当年被动接受TRIPS协定那样,未来只能无所作为地默认新一轮知识产权国际立法运动的既定结果。为此,在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背景之下,我们有必要清醒审视和准确研判当今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并据此在知识产权国际协定以及有关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议题谈判中做出合理应对。

多边体制的困局与发达国家的新动向

当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多边体制,主要是由世界贸易组织下的TRIPS协定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管理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等多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共同构建的。其中,TRIPS协定因其约束力最强而居于知识产权国际体系的核心地位,同时它也是当前国际贸易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WTO多哈回合陷入僵局,知识产权议题难获进展。WTO多哈回合贸易谈判,是世界贸易组织于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会议开始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谈判内容主要包括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争端解决、知识产权、贸易与发展以及贸易与环境等8个议题。多哈回合原定于2005年1月1日前全面结束谈判,但直至今日仍未能达成协议。2011年末,被称作多哈回合“最后机遇”的世贸组织第八次部长会议落幕,各方争取在2011年结束多哈回合谈判的计划再次宣告失败。

从根本上来说,多哈回合之所以僵持不下,源于WTO成员发展水平的差异、利益取向的多元化以及谈判议题过于宽泛。随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并结成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集团,各方达成一致的难度较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大得多。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这两个首要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一直僵持不下,导致知识产权等其他议题的谈判也难以取得进展。

多哈回合谈判知识产权议题的焦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二是地理标志。在TRIPS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方面,以巴西、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成员希望修订TRIPS协定,主张对于利用了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标明其来源,并提供获得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公平分享的证明。但是,对于这一问题,欧盟提议公开遗传资源来源的要求宜在专利法之外予以规定,而美国则主张通过国内立法或合同安排来解决。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主要包括两个问题:一是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多边通报与注册体系,二是延伸保护。对于前者,主要是以欧盟为首的109个成员(包括中国)与以美国为首的20个成员围绕三套方案争执不下。对于延伸保护,欧盟和中国等109个成员主张将地理标志的高水平保护从葡萄酒和烈酒延伸至其他地理标志,而美国等16个成员则反对将延伸保护纳入谈判议题。然而,上述两项议题其实并非知识产权领域最富挑战性的焦点问题,为了不给本已困难重重的多哈回合增添新的麻烦,争议更大的知识产权执法等议题并未摆上桌面。WTO多哈回合僵局不破,各方在TRIPS协定框架下的知识产权议题都将难有斩获。

不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现行多边体制,发达国家另辟蹊径。尽管1994年形成的TRIPS协定所确立的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令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显著提升,但进入新世纪以来,TRIPS协定的始作俑者—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尤其是知识产权执法状况又开始日渐不满。

2005年和2006年,由当今主要工业化国家组成的八国集团(G8)峰会连续两年发表打击假冒盗版的联合声明,指出“日益扩大的假冒盗版货物的贸易威胁了全世界的就业、创新、经济增长和消费者健康安全”(杨国华,2007)。美、日、欧等国经常指责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对其知识产权保护不力。2011年5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向参议院提交的一份调查报告宣称,因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致使美国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每年大约损失482亿美元,减少92.3万个就业机会(USITC,2011)。2013年5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2013年度《特别301报告》第九次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名单”,指责中国“未能制止日益猖獗的盗窃美国贸易机密的行为”。该报告还将乌克兰列为情况最为严重的“优先指定国家”,谴责其“知识产权保护持续恶化”。

为此,发达国家多次试图通过TRIPS和WIPO等多边体系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但是却遭到了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坚决抵制。对于发展中国家提出的TRIPS与公共健康问题,WTO多哈回合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2001年,WTO通过了《TRIPS和公共卫生的多哈宣言》。2003年8月和2005年12月,WTO总理事会又先后通过了《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6段的执行决议》和《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允许通过强制许可向缺乏药品生产能力的国家出口仿制专利药品。美日欧等发达成员已同意接受此项修订,这是发达成员对发展中成员所作的重大让步。然而,发达成员最希望解决的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却一直遭遇发展中成员的联合抵制。例如,在2006年6月举行的一次TRIPS理事会上,欧盟提议“深度讨论知识产权执法问题”,但遭到巴西、中国、印度等发展中成员的强烈反对,一位中国官员表示“TRIPS理事会不是讨论执法问题的合适场所”。在此后举行的一次TRIPS理事会议上,欧盟、日本、瑞士和美国等成员准备正式提交一份在TRIPS协定中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动议,但再次遭到发展中成员的联合抵制,结果这份动议连会议议程都未能进入(Yu,2010)。如今,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发达国家对通过TRIPS论坛实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愈加不抱希望。对于WIPO,发达成员曾经寄望于它推动《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以使专利保护水平较TRIPS协定更上一层楼,但发展中成员却发起“WIPO发展议程”予以反制,使得《实体专利法条约》的谈判目前陷入停滞,发达国家的企图再度落空(Sell,2008)。

发达国家在TRIPS等多边论坛上推动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的努力屡屡受挫,因而对TRIPS和WIPO等多边体系备感失望。它们越来越清楚,随着上述多边体系中发展中成员数量的不断增加,在一国一票的决策机制下,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张很难获得多数支持。在国际经贸体制日益由多边走向区域化的背景之下,发达国家乘机将知识产权议题从TRIPS等多边体系转移到近年来兴起的各种区域贸易协定和以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诸边协定的谈判桌上,将其在多边谈判中难以实现的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的要求塞入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和知识产权诸边协定之中。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这一进程进一步加速。

区域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造法及其“TRIPS递增”趋势

区域贸易协定的兴起及其知识产权造法。在多哈回合多边谈判深陷困局的同时,以自由贸易协定(FTA)为主要形式的区域贸易协定(RTAs)近年来却迅速发展。据WTO统计,截至2015年4月,向WTO通报的各种区域贸易协定多达612个,其中406个已经生效。除蒙古之外的所有WTO成员都是一个或多个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有些国家参与多达20个),条约交叉重叠,形成所谓“意大利面碗”效应。这些协定大多是在2001年之后,即多哈回合谈判期间签署的。目前,各种区域贸易协定方兴未艾,正在朝着跨地区、跨大陆、跨大洋的方向迅猛发展。在中国周边,已经和正在形成的影响较大的区域贸易协定包括:《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东盟及东盟-中国FTA、东盟-日本FTA、东盟-韩国FTA、美国-韩国FTA等自由贸易协定。自从区域贸易协定兴起之初,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就开始借机通过各种区域贸易协定设定许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其中一些条款显然已经超越了TRIPS所设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形成所谓的“TRIPS递增”(TRIPS-plus)条款。这些TRIPS递增条款或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延长TRIPS所规定的最低保护期限、增加新的权利内容、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措施,或删减TRIPS协定中为照顾发展中国家而特意设计的限制和例外条款。它们绕过TRIPS和WIPO等知识产权多边体系,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新的知识产权国际立法运动。在这些区域贸易协定中,前期较有代表性的多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包括:美国-新加坡FTA、美国-韩国FTA、欧盟-智利FTA、欧盟-墨西哥FTA等,近期则以成员更多、影响更大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2013年初启动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最为瞩目。

TPP的知识产权立法。《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最早是由亚太经合组织内的新加坡、新西兰、智利和文莱四国发起的自由贸易协定。随着2009年美国宣布加入TPP谈判并主导谈判进程后,其影响力迅速扩大,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也纷纷加入,参与TPP谈判的国家已增加至12个,韩国、泰国、我国台湾等7个国家和地区也有意加入。TPP正式形成后,其经济总量将超过全球经济的40%,因而有人将其称作小型世界贸易组织。2015年10月5日,经过6年秘密谈判的TPP协定终于达成,2015年11月5日,协定最终文本正式对外公布,其中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条款终于露出真面。从TPP最终文本知识产权章节的内容来看,不难发现其中许多规定不仅超越了TRIPS,甚至超过了美韩FTA和ACTA的保护水平,具有明显的TRIPS递增性质。这些TRIPS递增性条款主要包括:

第一,在专利权领域,扩张了专利保护范围,将已知产品的新用途、使用已知产品的新方法或新工序纳入可专利主题;对于专利局延迟授权的专利,以及对于药品因上市审批程序而导致有效专利保护期缩短的情形,各缔约方应延长专利保护期以作为补偿;对农业化学物质的试验数据提供至少10年的准专利保护,对药品临床试验数据提供至少5年的准专利保护,并且对新的生物药品提供市场保护。

第二,在著作权领域,TPP延长了权利保护期,由TRIPS规定的50年延长至70年;强化了对权利管理信息和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此外,还增加了著作权人复制权的内容。

第三,在商标权领域,TPP规定缔约方应允许以声音作为商标注册,并要求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允许注册气味商标。而TRIPS则要求商标应是可视性标识。此外,TPP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对于用于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商品或服务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再像TRIPS那样要求以该驰名商标在缔约国进行过注册为条件。

第四,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TPP要求缔约方应当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1991年文本。与我国加入的UPOV1978年文本相比,1991年文本在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保护力度上均有明显提升。而TRIPS协定第27条3(b)只要求成员采用专利制度或有效的专门制度保护植物新品种,并未明确要求缔约方加入UPOV,更未要求加入保护水平较高的UPOV1991年文本。

第五,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TPP比TRIPS甚至ACTA的规定更为严格,主要表现在:加大了侵权处罚力度,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或相关权以及假冒商标的行为,各缔约方应建立或维持事先设定赔偿金或者附加赔偿金制度;将边境措施实施范围由TRIPS所规定的进口货物延伸至出口、转口货物;进一步降低刑事处罚门槛,对TRIPS协定中的“达到商业规模”做出了扩张性界定,规定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故意实施的重大行为,如果该行为对版权或相关权人的市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也可能构成“达到商业规模”而受到刑事处罚。上述执法措施将使得知识产权侵权成本显著增加,并加大出口、转口贸易以及发展中国家常见的OEM生产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由上可知,TPP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较之TRIPS提高不少,很多条款来自于美国之前签订的双边自贸协定(如美韩FTA),直接反映了美国的意志和利益,这在药品保护的强化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不过,对比之前由维基解密所泄露的数个TPP协议草案,可以看出美国在TPP正式文本中也做出了不少让步,如删除了有关诊断、治疗方法的可专利性条款;以“附加赔偿”替代了原有的“三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删除了对网络服务商苛以刑事处罚的规定等。这些高标准条款在谈判中遭到了TPP中越南、文莱等发展中成员的强烈反对。

TPP的TRIPS递增性条款和谈判的秘密性也引起了发达国家公众的广泛质疑。2013年春,包括“电子前沿基金会”、OpenMedia.ca在内的全球30多个互联网自由组织,联合发起“公正交易运动”,呼吁警惕TPP的知识产权条款,指责其可能限制创新并迫使网络服务商监控版权。2011年,一些美国议员们也致信美国贸易代表柯克,TPP可能妨害发展中国家获取可负担的药品表示担忧。一些学者和人权团体认为TPP将危及言论自由和公共健康。近年来,在发达国家内部一股反对知识产权强保护的社会思潮正在形成和发展,引领这一思潮的主要包括网络黑客组织、盗版党、绿党、公民权利团体等,他们对ACTA、TPP等新生的知识产权强保护规则反对强烈。

TTIP中的知识产权立法预测。TTIP全称《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是由美国和欧盟共同倡议的区域贸易协定。TTIP一旦达成,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覆盖全球GDP的一半和国际贸易额的三份之一,它将与TPP一道,极大地改变国际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规则。2013年7月8日,美欧在华盛顿正式启动了TTIP首轮谈判,2015年10月23日,双方在迈阿密结束了第11轮磋商,并计划于2016年完成所有谈判。

和TPP一样,TTIP谈判也是秘密进行。然而,据最近网上泄露到的一份形成于2013年5月的TTIP文本草案显示,谈判将重点围绕三部分展开:(1)市场准入;(2)监管问题和非关税壁垒;(3)规则。其中,知识产权问题被列为“规则”部分的首项议题。草案提出:“协定应当包含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并且应当补充和完善TRIPS协定。TTIP将反映双方对知识产权问题的高度重视,并立基于欧盟和美国在这一领域的已有对话。谈判应当从支持创新的视角,特别关注有助于培育与知识产权货物和服务贸易相关的领域。谈判应当通过TTIP为欧盟的地理标志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谈判双方应当寻找机会致力于其他重要的知识产权问题”。由此可见,TTIP将和TPP一样,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将超越TRIPS的保护标准。由于美欧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立场原本就比较接近,因此在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上可能较之于包含发展中成员的TPP更易达成一致。

就在TTIP首轮谈判举行的第一天,来自美国和欧盟的60多个组织联合发表了一封致美国总统奥巴马和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欧盟理事会主席范龙佩的公开信。公开信对即将开始的TTIP谈判表示了担忧,并反对以闭门贸易谈判的方式为商业利益而改变和削弱公共利益。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公开信主张公众获取负担得起的药品和利用互联网创新的能力不应受到限制,美国和欧盟应当保证消费者能够继续自由使用网络,并且不会因为制药商的狭隘商业利益而受制于增长的医疗费用。公开信呼吁该协定应排除所有的知识产权条款,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和数据保护等。尽管TTIP谈判从一开始就受到外界质疑,但从美国和欧盟积极推动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的一贯立场来看,在TTIP谈判中排除知识产权议题的可能性不大。TTIP知识产权条款的具体细节目前尚不明朗,但从TTIP成员构成以及泄露的文本草案知识产权部分的原则性表述可以推测,TTIP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将不仅超越TRIPS,而且很可能超越ACTA和TPP。

《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的知识产权新规则及其影响

除借助区域贸易协定之外,发达国家试图建立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体系的另一努力方向便是知识产权诸边协定。《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即是发达国家这一努力下的直接产物。诸边协定不同于多边协定,其成员范围相对较小。根据WTO的规定,WTO部分成员可以自愿加入诸边协定,协定的效力只及于加入的成员。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正是利用WTO的这一规定,联合部分志同道合的WTO成员推出了《反假冒贸易协定》,形成了与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造法齐驱并进的另一知识产权国际立法运动。

ACTA的缔结进程。ACTA的最初构想是日本前首相小泉纯一郎在2005年6月举行的G8峰会上首次提议的(Margot,2014),2006年美国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2008年6月,经过一年多的酝酿和前期准备,美国、日本、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新加坡、墨西哥等缔约方在瑞士正式举行了ACTA的第一回合谈判。经过了11轮的秘密谈判,2011年10月1日,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摩洛哥、新西兰、新加坡和美国的代表在日本东京签署了ACTA。欧盟、墨西哥和瑞士派代表参加了签字仪式,但没有签署该协议。2012年,墨西哥、欧盟及欧盟22个成员国也在日本签署了该协定。2012年10月4日,日本成为第一个获得国内正式批准加入ACTA的国家,该协定一旦在6个成员国获得批准即可生效。

然而,在欧盟于2012年1月26日签署ACTA前后,欧洲却掀起了大规模的抗议浪潮。2012年2月11日,反对ACTA的示威活动席卷欧洲200多个城市(Srdjan,2012),人们认为ACTA将威胁公民的自由和基本人权,并对其谈判过程的不透明表示强烈不满。2012年7月4日,欧洲议会以478票反对、39票赞成、16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否决了ACTA。2012年12月19日,欧盟委员会撤回了其向欧洲法院提交的ACTA合法性审查申请,这意味着ACTA在欧洲获得批准的可能性已十分渺茫。缺少了欧盟的参与,ACTA前景堪忧,这可以看作是欧洲内部反知识产权强保护思潮的一次胜利。但是,尽管如此,美国和日本仍然坚决支持ACTA。2013年3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向国会表示,“美国将与日本一道,共同努力确保ACTA尽快生效”。

ACTA的“TRIPS递增”条款分析。ACTA最终文本(2011年5月文本)的内容共包括六章,其中第二章“知识产权执法框架”是协定的核心内容。与TRIPS相比,ACTA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所提高,其“TRIPS递增”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禁令和临时措施的效力范围从当事方扩大至第三方。ACTA规定,“在适当情况下,甚至可以阻止在其司法管辖范围内的第三方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尤其是阻止侵权商品进入商业渠道”。相比之下,TRIPS协定第44条“禁令”和第50条“临时措施”中均没有规定其效力涉及第三方。

第二,降低了刑事处罚的门槛。TRIPS协定第61条将刑事程序的适用范围界定为“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而ACTA将达到“商业规模”的侵权行为定义为“那些为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商业利益而实施的商业行为”,这意味着,只要是出于商业目的,无论侵权结果的程度如何,都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强化了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1994年达成的TRIPS协定并没有强调数字环境下的执法问题,而ACTA此次则辟出专节,专门就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作出规定,主要包含两部分的内容:一是强化了网络环境下的执法措施,规定缔约方主管机关有权命令网络服务提供商向权利人及时披露足以识别账户涉嫌用于进行侵权行为的用户信息。二是加强了对技术措施和电子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要求缔约方应提供足够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规避有效技术措施的行为,并且保护电子权利管理信息。尽管在ACTA早期泄密文本中出现的“三振出局”规则以及中期文本中曾出现的“通知-删除”等争议性条款在最终文本中均未见到,但即便如此,公众仍然担心ACTA的上述规定将威胁网络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

第四,边境措施执法力度明显提升。首先,ACTA规定边境措施的对象不仅涉及进口商品,也包括出口商品,甚至包括转口商品,而TRIPS只限于对进口商品采取边境措施。对于出口商品,TRIPS协定并未作硬性要求,对于过境转运商品,TRIPS更未提及。其次,ACTA明确规定缔约方应将商业性质的小件托运货品纳入到边境措施的适用范围,在措辞上较之TRIPS更为主动和严格。此外,在对侵权货物的处理上,ACTA也较TRIPS更为严厉。

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立法趋势预测

综上所述,对于未来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立法趋势进行预测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较之于现行的TRIPS标准是上升还是下降,即是“TRIPS递增”还是“TRIPS递减”。二是在立法机制上,是仍旧主要依赖于现行的TRIPS、WIPO等多边体系还是将转向各种区域贸易协定或知识产权诸边协定。

“TRIPS递增”还是“TRIPS递减”。由发达国家推动的这一轮新的知识产权立法运动,其基本取向仍然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动向是发达国家继TRIPS协定之后进一步推动全球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的持续努力的结果,可归结为“TRIPS递增”运动。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在TRIPS和WIPO等多边论坛所作的各种努力旨在弱化当今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可称之为“TRIPS递减”运动。我们需要研判的是,这两种运动谁将占据上锋。在笔者看来,“TRIPS递增”运动较之“TRIPS递减”运动胜算的可能性更大,其理由如次:

第一,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升一直是长期趋势。在步入知识经济时代之后,知识创新和技术进步对于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将进一步凸显,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也将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亦会随之提高。因此,抛开南北国家的发展差异不论,仅就全球经济和社会的总体发展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将随着全球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而不断提升。这一上升的趋势自知识产权制度于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诞生以来就一直未曾改变,基于多国的长期实证研究也支持这一结论(Gin⁃arte,1997)、(Thompson,1999)。尽管近年来在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出现了反知识产权强保护的社会思潮,并一度阻击了ACTA的立法进程,但这一思潮并未得到政府和产业界主流的认同,其实际影响不可高估。毕竟,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已成为发达国家的经济支柱和增长引擎。据统计,美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2010年对美国GDP贡献率达34.8%,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商品出口占美国商品总出口的60.7%。欧盟所有行业中有50%属于知识产权密集型行业,对欧盟GDP贡献率达到39%。而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将迫使发达国家更加倾向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以充分发挥其在科技和创新上的竞争优势,尽快实现经济复苏。

第二,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仍由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所主导。在南北国家的博弈中,发达国家的实力及其影响较之发展中国家优势明显。由于南北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科技上存在巨大差距,发展中国家在投资、技术和市场准入等方面仍然依赖于发达国家,因而在国际事务中,发达国家居于主导地位的格局在短期内不会改变。在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中,美、日、欧等国仍发挥着核心作用。TRIPS协定当年就是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导之下,将知识产权问题与国际贸易捆绑在一起,逼迫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而形成的。今天的“TRIPS递增”运动乃是发达国家故伎重演,同样是以市场准入和投资为“胡萝卜”,以贸易报复和经济制裁为“大棒”,对发展中国家软硬兼施,而发展中国家进行反制的手段和空间则十分有限。

第三,“TRIPS递减”进展缓慢,而“TRIPS递增”已既成事实。发展中国家推动的“TRIPS递减”运动主要是通过TRIPS等多边体系进行,但WTO多哈回合僵局难破,令“TRIPS递减”运动也陷入停滞。而发达国家推动的“TRIPS递增”运动却是借助方兴未艾的区域贸易协定和知识产权诸边协定,许多“TRIPS递增”条款已被纳入其中而既成事实。发达国家正逐步在区域范围内将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由生米煮成熟饭,发展中国家在未来知识产权多边谈判中必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尽管发展中国家发起的“TRIPS递减”运动和发达国家内部的反知识产权强保护思潮仍将在一定范围内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但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从知识产权制度形成至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一直保持着不断上升的长期趋势,“TRIPS递增”仍将是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未来发展的主流。

多边还是区域化。从TRIPS协定开始,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就与国际贸易协定紧密关联在一起,当前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立法也是沿袭于此。发达国家已将知识产权保护视为开展对外贸易和投资的重要前提条件,因而美、日、欧等国所参与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均少不了知识产权条款。借助当前区域贸易协定的兴起,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也出现了区域化的势头。有必要强调的是,在这一进程中,知识产权立法并非孤立进行,它是整个国际贸易体制由多边走向区域化潮流的附产品。因此,在讨论知识产权国际立法谈判桌的转移时,不能脱离国际贸易体制发展变化的大局。虽然以ACTA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诸边协定也会对TRIPS等多边体系造成冲击,但由于其成员多限于发达国家内部,其影响不像区域贸易协定那样既涵盖发达国家也涉及许多发展中国家,故知识产权诸边协定对于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影响显然不及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因此,未来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机制是继续依存于多边体系还是走向区域化,将主要取决于国际贸易体制的发展走向。

当前,国际多边贸易体制因多哈回合停滞及区域贸易协定的迅猛发展而面临空前的危机,区域主义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了严重威胁,但就此认为多边贸易体制将被区域贸易安排所取代则言之尚早。自从1947年签署关贸总协定至今,多边贸易体制在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极大地降低了世界贸易中的各种贸易壁垒,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大家都承认,促进国际贸易公平、有序发展和各国互利共赢的最佳选择是多边贸易体制。但由于各种原因,多边贸易体制如今步履维艰,导致各国在机会主义的驱使之下,争先恐后地缔结各种区域贸易协定,以求避免被边缘化而丧失贸易机会和安全保障。美、日、韩和中国原本都是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拥护者,现在却都成为区域贸易协定的积极参与者,实际上均是退而求其次的无奈之选。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是大势所趋,贸易自由化潮流不可逆转。如果多哈回合最终失败,世界各国都将陷入扭曲的国际贸易秩序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泥沼之中。因此,没有谁承受得起WTO崩盘的沉重代价,各方一定会为恢复多哈回合谈判而努力,以挽救多边贸易体制。因而从长远来看,多边贸易体制终将成为主流。

我国的应对策略

面对发达国家发起的这场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新运动,国内已有知识产权学者敏锐地提出,“中国应当警惕其所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避免因双边协议不合理而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吴汉东,2012)。国外不少学者也对发展中国家提出了警示,如美国著名知识产权学者Su⁃sanSell(2011)就曾针对发达国家不断推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态势尖锐地指出,“TRIPS协定只是一个起点,而非终点”。对此,我们需要对当前形势和我国即将面临的严峻挑战保持清醒的头脑,未雨绸缪。

第一,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在当年的关贸总协定(GTAA)乌拉圭回合复关谈判中,中国未能成功恢复关贸总协定创始国资格,因而坐失直接成为WTO成员的机会,导致不得不再进行长达7年之久的入世谈判,并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也正因如此,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国只能作为TRIPS协定的被动接受者,而不能在其制定过程中有任何作为。在后TRIPS时代,作为正在崛起和转型中的大国,中国应当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参与各种国际规则的制定,争取国际事务的话语权。在TPP和ACTA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已经觉察到发达国家正在有意排除中国同时又针对中国,如果我们置之不理、消极应对,将很有可能再度沦为国际新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而陷入不利境地。因此,无论是多边体系还是区域协定,我们都宜主动出击,积极参与有关知识产权议题的谈判,发出中国声音。对于TPP,我国宜持开放态度,不排除在适当时机加入其中的可能。在正在进行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日韩等自贸区谈判中,积极主导或影响其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制定。在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略进程中,注意加强与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上的协调。

第二,将知识产权议题置于国际经贸发展大局中通盘考虑,更加开放地看待“TRIPS递增”趋势。以TRIPS协定为开端,发达国家已惯于将知识产权问题与国际贸易问题紧密关联在一起。无论是WTO,还是区域贸易协定或者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无不如此。接受发达国家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是发展中国家换取贸易机会的代价之一,以“TRIPS递增”换取“WTO递增”已成为当今的国际现实。因此,单独就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适度与否来探讨知识产权政策的取舍,其意义有限。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已快速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经济对外依存度正逐年上升。因此,我们应当将知识产权问题置于国家经贸发展的大局之下作通盘考虑,据此确定在TRIPS协定以及各种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谈判策略。我们应当以更加开放的态度看待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所呈现的“TRIPS递增”趋势。从长期来看,一定程度的知识产权外部压力或许能形成一种倒逼机制,更加有利于中国的创新驱动发展,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同时,随着我国近年来海外投资和高技术产品出口的不断增长,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TRIPS递增”趋势可能更加符合我国的长远发展利益,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知识产权弱国心态需要改变。

第三,在积极维护多边体制的同时,也应密切关注和顺应当前的区域化潮流,在知识产权议题上坚持多边和区域并举。自加入WTO以来,我国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最大受益者,也一直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支持者。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础,是任何区域贸易安排都无法替代的。维护公正、透明、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各国贸易政策的首选,也是实现强劲、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途径。因此,我国首先应当继续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在全球贸易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坚定推动WTO多哈回合谈判。在知识产权议题上支持通过TRIPS框架解决分歧,在知识产权执法问题上可灵活应对,争取为多哈回合谈判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正视当前风起云涌的区域化潮流,对包括TPP在内的各类区域性贸易安排持开放态度,积极开展有关自贸区谈判,以防止被边缘化。因此,对于未来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机制的选择,我国宜采取多边体制和区域体制并重的策略。

(来源:国际经贸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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