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尼斯世界紀录公司诉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宣判。佛山中院认定奇瑞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奇瑞公司除停止使用相关侵权标识、广告用语外,还需赔偿吉尼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12万元。吉尼斯公司认为奇瑞公司擅自将其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用于挑战世界纪录的商业巡演活动,与吉尼斯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并且涉嫌虚假宣传,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主要围绕奇瑞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以及是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四大点。案件宣判后,奇瑞公司一方已经提起上诉,案件现已移交广东高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