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量募集資金如果不是用於發展自身主業,而是長期用於購買理財產品,從而實現利潤增長甚至業績扭虧,與目前證監會提倡的「脫虛向實」是違背的。
據東方財富Choice數據統計,2012年,大陸A股上市公司合計購買理財產品的金額僅為71億元(人民幣,下同)。但2017年1月1日以來,截止到2017年8月15日,已有931家A股上市公司參與購買理財產品,累計規模達9176.3億元。若上市公司大量募集資金不是用於發展自身主業,而是長期用於購買理財產品是「不務正業」,並非合理投資(注一)。
為何上市公司青睞「理財」
據統計,從2012年至今,A股上市公司參與購買理財產品,累計規模增長100多倍。從資金來源看,主要包括募集資金和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閒置自有資金。為何上市公司如此青睞「理財」,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首先,法律法規為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理財提供了依據。原本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監會」)於2006年5月發佈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除金融類企業外,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專案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該《辦法》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不得用於委託理財。但是,2012年證監會發佈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下稱「《指引第2號》」)又為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資金購買理財產品鬆開了一道口子。該《指引第2號》表示,為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適當放寬資金用途,上市公司可使用閒置募集資金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保本型投資產品,如固定收益國債、銀行理財產品等。然而,這一原本為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鬆開的口子,在經濟下行期卻日益成為上市公司的生財之道。
其次,上市公司買的理財產品越多,似乎可以讓外界覺得其「不缺錢」,不僅更方便開展日後的業務,也可讓中小股民對上市公司產生「土豪」的錯覺。例如,近期股價一個月暴漲近150% 的方大炭素(證券代碼:600516)發佈公告,稱公司2016年已使用不超過5.5億元的閒置資金進行結構性存款或購買理財產品,本次將在2016年的基礎上再增加54.5億元,總計不超過60億元。其實,購買理財產品並不代表企業資金一定充裕,具體也要看購買理財產品的資金來源和相對規模、企業的綜合財務指標。
第三,資本的逐利性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以3個月期理財產品預期年收益率為例,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已連續8個月處於上行狀態(注二)。對於上市公司來說,相比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理財產品3%至5%的收益率明顯更具吸引力。過去兩年,貨幣政策相對寬鬆,信貸繁榮帶來了明顯的泡沫經濟,股市、樓市價格飆升,而實體經濟萎靡不振,企業靠實業賺錢難、賺錢慢,資金本身具有的逐利性導致「脫實向虛」的現象。和股市、樓市的高風險、高波動相比,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風險低、收益率高更容易符合上市公司的需求。
此外。在行業不景氣的情況下,某些上市公司辛辛苦苦經營產生的淨利潤還不足銀行存款利率的現象也是經常發生,其中多家上市公司理財收益大於淨利潤,從而幫助其避免虧損。據不完全統計,2016年共有ST明科、中葡股份、西安旅遊等15家公司依靠理財產品收益實現淨利潤為正。以ST明科為例,公司2016年實現營業收入2824萬元,淨利潤 1502萬元,而其理財收益高達2036萬元,占總營收的比例為72.09%(注三)。
「瘋狂理財」下的危害和風險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購買理財產品分為三類:一是短期銀行理財產品,一般期限在3個月左右,風險相對較小,但收益低;二是信託、資管等固收類產品,一般1~2年,依據專案風險不同,一般收益7%左右;另外也有些通過多層嵌套,參與到潛在戰略合作夥伴的定向增發。從投資風險上看,如果上市公司購買的理財產品基本上都屬於保本型理財產品,風險一般較小,基本處於可控範圍,但上市公司將大量募集資金購買理財產品還是有一定危害和風險。
理財產品本身的違約風險、詐騙風險等法律風險也是存在的。例如,美的集團(證券代碼:000333)2017年6月29日就在其官方微信上表示,美的集團下屬合肥美的冰箱公司於2016年3月購買了理財信託產品,規模10億元,期限為2年。2017年5月,公司通過內控日常核查,發現該委託理財事項存在詐騙風險(注四)。
此外,上市公司將大量本該投入生產的募集資金進行投資理財,長期來看不利於公司的發展,也是對實體經濟的一種擠壓,可以說是一種「脫實向虛」的表現。這與募集資金用途是相違背的,同樣也是對投資人的不負責任。
意見和建議
上市公司的使用募集資金投資理財存在一定的金融風險、法律風險,也容易使其產生惰性,從而導致經濟「脫實向虛」。因此,上市公司使用閒置募集資金購買理財產品,應以有利於提升公司資金使用效率及資金收益水準並增強公司盈利能力,且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及主營業務發展為原則。以下為一些意見和建議:
1. 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應妥善決策並簽署購買理財產品的相關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選擇合格專業理財機構作為受託方、明確委託理財金額、期間、選擇委託理財產品品種、簽署合同及協議等;及時分析和跟蹤銀行理財產品投向、專案進展情況,一旦發現或判斷有不利因素,及時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資風險。
2. 獨立董事、監事會及所募集資金的出資方應有權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進行審計或出具意見。
3. 證監會應嚴格限制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資金購買理財產品,例如所購買理財產品限定在保本型理財產品、所購買理財產品的投資範圍不得存在購買本理財產品的上市公司或其關聯方股票、嚴格限制募集資金購買理財產品的次數和期限。值得注意的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下稱「銀監會」)在2016年7月發佈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該《徵求意見稿》已明確「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但截至目前,相關正式法規尚未頒佈。
募集資金本是上市公司擴大生產、增加主營業務的重要手段,但是上市公司「投資成風」,對宏觀經濟、上市公司本身、投資者來說,均非長遠之計,也是不可持續的,對於 「躺著吃老本」的做派不應鼓勵。上市公司大量募集資金如果不是用於發展自身主業,而是長期用於購買理財產品,從而實現利潤增長甚至業績扭虧,與目前證監會提倡的「脫虛向實」是違背的,相信證監會也會逐步完善關於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資金購買理財產品方面的規章制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