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一带一路”政策在2014年提出,它对于我国以及周边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一带一路”建设中法律起到的作用进行分析,阐明完善法律的重要性,然后“一带一路”建设中现有问题和将要面临的问题作出探讨,针对探讨结果,结合实例,提出几点法律实施的策略。
关键词 “一带一路” 贸易壁垒 法律保障 体系
作者简介:孙书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62
“一带一路”可以理解为丝绸之路的重启,它是我国与亚洲各国之间沟通的桥梁,在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对外投资等方面都有着促进作用,其根本目标是将我国和其他亚洲国家建设成为一个经济发展、政治互信、平等自由的共同体,该政策符合当今和平与发展的主题。
一、 “一带一路”建设中法律的作用
当前,我国对外贸易的立法可以分为五个方面,即货物进口方面的立法、对外贸易经营的立法、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外商投资的立法和服务贸易的立法,这些法律体系在“一带一路”的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 法律保障“一带一路”建设
“一带一路”的建设是十分庞大的工程,在建設过程中,具有复杂性和难以预测性,会面临诸多的挑战和问题。如在投资贸易方面,像阿富汗、乌兹别克斯坦、叙利亚等国家缺少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约束,很多贸易行为都有可能出现不规范等现象,并且容易出现贸易壁垒;如在交通方面,很多国家的铁路、公路都没有做到很好的连接,对货物的运输有着不利影响。为实现贸易、交通、货币、政策和民心的联通,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它可以让投资更加方便,让建设更加有序。
(二) 法律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因为宗教、语言、文化等原因会产生问题和纠纷,如在印度,很多人都信奉印度教,而此教派中,就包含了不吃牛肉的禁忌,对于出口牛肉为主的国家就存在着隐形壁垒,同时,因为部分国家为抑制我国的崛起会对我国制定的相关政策提出无理由的反对意见,对此,只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解决这些问题。
二、 “一带一路”建设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所涉及的国家众多,会因为政策等方面的不同阻碍建设脚步的前进。以东南亚地区国家为例,在进口方面,每个国家的政策都不相同,如我国进口到印度尼西亚的品牌产品就经常会被该国有意抢注,如新加坡对爆竹、消音器、玩具等货物禁止进口 ;同时,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都不相同,与其合作时的相关法律体系都不完善,如老挝就在对外经济中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而各个国家在技术方面也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如马来西亚就对医药类产品的广告与包装具有限制,而对于我国的中医药产品,在进入国家销售之前,需要提出申请并公开配方;在贸易服务方面,东南亚很多国家都对外资的股权作出了限制,如在马兰西亚,银行业外资股权就需要在30%以下,如在菲律宾,通讯业的外资股权需要在40%以下。
对此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最大阻碍就是贸易保护主义,这种贸易保护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闭关主义,在过去,这种贸易保护主义主要表现为关税壁垒,利用关税来压制其他国家的进口,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为了实现经济发展,渐渐取消了关税壁垒,但是贸易保护主义依然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绿色贸易壁垒、技术贸易壁垒等,如技术贸易壁垒就要求了其他国家在进口时将先进技术予以转让,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如果片面的追求出口,而执意满足其他国家的技术转让要求,那么从长远发展的角度上看,对我国的发展是不利的,整个贸易是不公的。就目前来看,我国的法律保障体系是并不完善的,如在政治风险方面,很多国家的政治环境并不安全,并且存在恐怖主义等方面的威胁,这些安全事件会对我国的贸易、我国的人员造成不利影响 ;如在工程建设法律服务、诉讼法律服务、投资法律服务方面,都缺乏系统性的认识,没有相对完善的司法机构,且市场会因为环境的复杂变得更为多变,各种纠纷问题也更容易出现。
三、 “一带一路”建设中法律实施的策略
(一) 法律保障体系的建立
1. 法律服务体系
法律服务体系包含了项目前期的调查和咨询,也包含了项目实施中对风险的防控、文件的拟定,其涉及领域极广,对“一带一路”的建设具有保障作用。对此,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在发展过程中,不能急于求成,为和发达国家一较高下采用和发达国家相同标准的服务规定,其规定标尺的设定需要着眼于现在,放眼于未来,在具体完善过程中,应该做好两方面的工作,首先应该发挥国家的引导作用,通过制定政策等手段,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予以扶持,对他们的权利予以保障,让法律机构的法律工作可以嵌入到“一带一路”建设中关于经济项目实施的整个流程中。
其次,应该鼓励法律机构的人员积极参与到“一带一路”的建设中,“一带一路”的建设势必会让投资、求学、贸易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增加,而交流的增加也就意味着纠纷的增加,在各个领域的合作中都需要大量的法律机构人员,在国家鼓励的同时,法律机构的服务人员也应该抓住这个机遇,勇于投身到“一带一路”建设中,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而对于服务贸易,我国应该将自身服务贸易的透明度提升,并促进全球服务贸易的透明度得到提升,现阶段,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不完善在第三产业上体现得极为明显,甚至部分领域为没有法律约束的状态,对此,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实际调查的方式,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的实际情况进行立法和完善,而在签署合同时,应该要求签署过将服务贸易公布,并且利用法律服务制度对其予以硬性要求。
2.国际条约endprint
“一带一路”的建设需要国际中的各项条约予以约束,保证国际秩序的稳定运行。对此,应该加强和沿线国家的协作与沟通,订立多边条约,在签订条约的时候,一方面要保证条约符合国际环境,满足区域规则,另一方面,还需要对各国之间的差异情况予以考虑,做好协商工作 。对于两国交流中相对敏感的宗教、环境、人权等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在签订国际条约和进行国内立法的时候,应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如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机关、学术界等,而在运行过程中,针对法律的不足及不够合理之处应该做好协商工作,然后及时修改。
(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为发挥出法律的作用,解决面临的问题,应该对相关法律制度予以完善。
1. 多方面的立法
“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多方面的立法制度予以完善,如在服务贸易立法方面,存在着立法数量明显不足的问题,且现有立法缺乏影响力,对此,应该从思想上和实际行动上都做出改变,以立法推动创新力,以立法保护企业发展,让我国企业在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同时,应该对知识产权立法予以加强,应该增强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调动公民的维权积极性。
2. 矛盾化解机制
为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问题,应该以司法为核心建立起矛盾化解机制。首先,应该在发生贸易之前和其他国家签署好国际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应尽可能全面,如果出现不能依靠投资协议解决的问题,那么应该由国际进行仲裁,或是由投资方所在国法院解决;其次,在我国法院进行仲裁工作时,应该严格遵循《纽约公报》中的相关规定,同时,有关诉讼程序、仲裁流程等方面需要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如在最惠国待遇问题上,因为我国对本国企业的强烈支持,很有可能让某项措施和签署过协议内容起到冲突,让外国企业感到不满,对此,进行矛盾化解的主要思路就是转变支持方式,协调自身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关系。
3. 贸易统筹发展
贸易统筹发展指的是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多个参与国家、多种领域的贸易实现共同发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实现统筹发展目标的保障,对此,应该做好三方面的工作。首先,在法律建设和完善上应该紧密结合我国的科学发展战略,如在此背景下,吉尔吉斯斯坦、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就与自身国家发展战略结合对最新沿线做出了系统的阐述;其次,应该建立起定期的交流机制,以达到加强国家与国家质检的交流力度的目的,推动国家之间的积极合作,增强贸易投资;最后,在合作交流的框架中,应该让组织领导的合作加强,成立相关领导小组,让合作可以得到深入开展。
4.投资促进委员会
现阶段,我国出口商品受到反倾销的问题较为严重,被诉出口的货物种类极多,且被诉次数逐年增加,这对贸易平衡性是极为不利的,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成立可以让贸易平衡的到加强,通过与工商业的合作、品牌展会论坛的打造、法律服务的拓展等手段,可以让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得到优化,利用投资机制,更能够提升我国运用外资的能力,促进我国企业的转型,同时,它还可以通过外交等手段起到仲裁法律纠纷的作用。对此,应该加强仲裁人员的培养工作,保证促进委员会中仲裁人员的高能力和高素质,同时,应该对沿“带”和沿“路”在投资环境等方面的信息予以调查,整合成资料,并收入到数据储备库中。在投资促进委员会履行自身工作职责时,应该严格贯彻《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反傾销的产品的判定标准进行说明。
(三)贸易法律风险的降低
在“一带一路”的建设中,存在着合同、法律纠纷等多种类型的风险。如东南亚等国家的法律意识和我国相比较为淡薄,那么在合作时,就应该特别注意合同风险的控制工作。如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国律师必须在场,并且对各项条款的都进行把关。针对法律纠纷的类型和原因不同,应该选择不同的解决方法,如在合作中,多方条约和双方条约出现了矛盾,那么需要观察双方条约的签署国家是否全部属于多方条约的签署国家,如果是,那么其判定主体应该是最后签署的条约,如果不是,那么需要保证双方条约与多方条约之间不会因为矛盾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 。在解决法律纠纷的时候,应该遵循两个原则,即利益平衡原则和强行法有限原则,前者要求了我国在面对法律纠纷的时候,需要对法律纠纷反映的利益问题进行思考,让纠纷国家的利益达到平衡分配;而后者说明了国内法因机制的健全对于法律纠纷总可以得到强行优先的待遇,而在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应该参考利益平衡原则和人类社会的基本权利标准进行选择。同时,我国应该对资本要素的控制予以重视,它可以帮助我国对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而在资本平稳运行中,法律风险的控制又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二者为相互促进的关系。
四、结论
综上所述,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法律有着保障和解决问题的作用,针对现存的贸易壁垒、法律纠纷等问题,通过建立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降低贸易法律风险的手段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并促进我国“一带一路”政策的顺利实施。
注释:
包运成.“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思考.前沿.2015(1).65-69.[2017-08-03].
傅宏宇、张秀.“一带一路”国家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的国际构建与完善.国际论坛.2017(1901).48-53+80.[2017-08-03].
张敏、朱雪燕.“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风险的防范.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7(3001).117-123.
张若思.“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6(3904).84-8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