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玲玲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
浅析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以城市公共管理为视角
Brief analysis of the system of person responsible for the classi fi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s - based on urban public administration
■文/胡玲玲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问题日益呈现出多发性、普遍性等特征,现有研究表明,我国600多座城市中近三分之二已经或即将面临“垃圾围城”的窘境。生活垃圾是城市垃圾污染的主要元凶,生活垃圾分类问题尤其突出大大增加了治理难度和成本,对传统的以行政机关直接管理为主的生活垃圾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在生活垃圾治理领域内引入社会主体,形成由政府集中监管、多元社会主体参与管理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为适应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参与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北京、上海、南京、广州等地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制中引入社会自治机制。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例,该《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规定如下:
第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主体。根据各类公共区域的职能、地域等因素,分别界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一般为各公共区域的经营管理单位。其中,“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这一规定理顺了物业小区环境卫生管理职能与物业管理职能的关系。一方面,物业公司履行物业管理职能是基于与业主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属于私人意愿自治范畴;另一方面,城市公共治理的演进使得物业公司履行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能兼具公共服务的属性,成为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之下的义务主体。
第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职责。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条,首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负责组织、管理所在区域垃圾进行分类,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设置并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以及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其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并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最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九、六十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上述职责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地方性法规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的引入,有利于培育各类社会主体的治理能力,共同走出“垃圾围城”的困境。但是,不少制度仍有待完善,如分类管理责任人有责无权,对于违规投放垃圾的个人或单位只能“袖手旁观”,不利于充分发挥其管理的积极性与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