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乡镇国土所的一名工作人员,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4〕53号)等文件,将乡镇国土系统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请问,我所在的单位乡镇国土所能列入“参公”单位吗?
读者:罗先生
答:讀者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家对各省(区、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实施总量控制(以各省、区、市公务员总数为基数,实施参照管理的总人数要控制在15%以内),我区参照管理人员比例已大大超过控制比例,而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基数大,情况复杂,我区无法自行解决乡镇国土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此前,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与自治区国土部门就如何解决好该问题联合开展调研,并将调研结果和建议向上级部门汇报,得到的答复意见为:这是全国性问题,在国家层面上统筹解决比较好,在国家未出台相关政策之前,不要自行解决。
(二)您信中提到的国发〔2004〕12号、组通字〔2002〕22号、桂政发〔2004〕53号等文件均为《公务员法》实施之前的文件。2006年正式实施《公务员法》之后,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
(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镇“四所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6〕20号)明确:“整合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职能,设立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挂综合行政执法队牌子,为乡镇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对应的乡镇事业站不再保留。”改革后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为乡镇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审批的相关政策,将不在审批范围内。各地、各相关主管部门应依照事业单位的管理政策将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的各项人事管理制度特别是绩效工资管理制度等实施到位,而不是单纯从要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角度解决其存在的问题。 编辑部:魏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