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加强和改进本地司法警察工作的思考

2017-10-23 07:58唐梦菲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2期
关键词:检警法警司法警察

唐梦菲

(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

关于如何加强和改进本地司法警察工作的思考

唐梦菲

(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

我市检察机关现有在编司法警察60余人,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我市司法警察队伍年龄结构趋向老化,业务素质相对较低。要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和改进法警工作,建立司法警察与检察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完成好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特别是要为查办大要案发挥积极的作用。对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加强和改进法警工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讨和思考:

一、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综合素质,增强履职能力,切实为办案服务

新时期的检察工作对司法警察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我们必须深刻领悟新时期下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结合自身的职能特点,找准为全局工作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进一步明确检察官和司法警察的履职范围。充分肯定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应有的法律作用和地位,加强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需要。要想提高队伍的素质,就必须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派遣、统一培训、统一考评。只有实现了“五个统一”,队伍的素质和履职能力才会整体提高。

二、重点解决少数单位以检代警、检警不分、编队没有真到位的问题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唯一的武装力量,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力量,其主要职责是保护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等等,这些都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重要内容,今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司法警察已成为保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同时随着办案工作区建设的推进,司法警察在维护办案秩序,保证办案安全方面的作用更加凸显。倘若离开了司法警察的工作,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能力就难以从整体上得到提高,办案安全就没有有力的保障,各项法律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就会受到影响。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要加强和建立好新时期我市检警关系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在人、财、物、权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好,使用好。重点解决少数单位以检代警、检警不分、编队没有真到位的问题。

三、解决部分法警机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个别司法警察的履职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加强司法警察在履职中既配合又制约的关系,进一步探索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一体化办案的工作机制。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逐步理顺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工作关系。司法警察部门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与办案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探索建立互相协作、互相监督的“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切实解决以检代警,履职错位等问题。制定司法警察履职细则,规范办案程序,以协助追捕追逃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我市司法警察能够依法履职,实现检警联动,人技互动,较好地整合和配置检察资源。推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加强检警配合,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防止和杜绝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立足建设,发挥检警合力效能

检察官法和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司法警察职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对检察官和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能都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肩负着参与办案、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责,是检察机关具有武装性质的队伍,是一支重要的办案力量,我们强调依法办案、规范办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着眼职能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在办理自侦案件中,检察官的主要任务是办案,而司法警察主要职责是提供警务保障,执行提押、看管、协助追逃、搜查等任务。

五、应构建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机制

在办理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的案件中,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互为监督,形成合力。要着眼检察官和司法警察职能,明确职责分工。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全面负责对安全预案的制定与组织落实的同时,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对案件的侦查上;司法警察应在检察官的指挥下,承担各项警务职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作用,切实纠正有警不用和以检代警的问题。凡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等规定明确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应当由司法警察负责。

六、应建立新型检警关系

建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监督”的新型检警关系,是高检院在高度认识检察工作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提倡的一项创造性举措。“分工负责”是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在案件程序和管理上的分工,是案件决策层面与执行层面的分工;“互相配合”是检警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实现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的目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则表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在执行行为上是全程的双向制约关系。

总之,建立健全的司法警察机构是改进司法警察工作的组织基础,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法定成员之一,依法办理有关案件和参与相关的刑事诉讼活动,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司法警察在检察办案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尤其是在强调树立宪法意识、尊重和保护人权、强化规范办案行为的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对确保办案安全、履行检察职责十分重要。特别是应建立“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即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开展一些具体的侦查工作。在办案中,检察官根据案件的需要向法警部门申请派警,法警参与办案后按照检察官的指令履行职责,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协助收集、调取一些客观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追捕逃犯,协助扣押赃款赃物等。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执行办案活动中协作配合关系,整合检察资源,确保在各司其责的前提下,既紧密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完成任务。参与办案、履行职责是改进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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