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应该知道的“租用车牌”风险

2017-10-20 08:13孟晓领
法庭内外 2017年8期
关键词:小客车购车小汽车

孟晓领

你应该知道的“租用车牌”风险

孟晓领

近日,北京市最新公布的交通规划中显示,2017年底北京市拟将机动车保有量控制在600万辆内,2020年将控制在630万辆以内,这意味着,自2011年北京市小客车开始限购以来,北京居民获取普通小汽车指标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指标总量日益减少,需求却日益增大,很大程度上催生了租赁小客车指标的行为。于是,租赁购车指标成了解决小客车需求的一条“便捷”途径。这条看似平坦的捷径,实则暗藏涌流,可能会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租赁牌照或者小客车指标的性质

尽管小客车指标或牌照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然而,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以摇号的方式无偿分配;指标不得转让。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避风险、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规政策。根据《合同法》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且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租赁牌照或小客车指标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且自始没有法律效力。那么希望通过签订协议来避免风险的愿望显然无法实现。

租赁牌照或者小客车指标的风险

对出借人而言,租牌行为面临如下风险:一是难以取回指标的风险。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例如,王某和李某约定以3万元钱的价格将王某的购车指标转让给李某终身使用,但当王某需要购车时,李某拒绝将指标归还。于是,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购车指标。法院以指标归属属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若想获取购车指标只能到指标管理机构重新申请新指标。然而,王某得到的结果是指标管理机构收回王某已取得的配置指标、三年内不受理王某提出的指标申请。

二是潜在的交通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使用汽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王某将对交通事故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承租人而言,风险同样存在。一是指标丧失的风险。在上述案例中,王某的指标被指标管理机构依法收回后,那么李某也就丧失了正在使用的牌照或指标。二是车辆丧失的风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供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等材料。尽管小汽车是由承租人出资购买,但是证明该车产权的所有材料均以出租人的名义开具。所以,在上述案例中,李某以王某的名义购买了小汽车。后王某欠债,无力偿还,债权人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王某名下除小汽车外再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然而,李某才是汽车真正的所有权人。于是,李某的汽车面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风险,进而丧失该车的所有权,造成了损失。

因此,对于有用车需求的市民来说,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建议大家还是采用合法的途径来解决用车需求。一方面可以选择新能源指标进行购车,另一方面可以选择到专业的租车机构租车使用,切不要为了一时的方便,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对政府部门来说,一方面应加大对买卖购车指标的惩罚力度,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营造健康有序的经济社会环境;另一方面应通过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式来分配购车指标,比如以家庭为单位按需分配、拍卖等,多种方式来满足当前用车一族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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