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2017-10-19 06:11徐腾
水能经济 2017年2期
关键词:登记不动产整合

徐腾

【摘要】根据当前国家不动产登记职责中的决定,中央办就其不动产的登记职责进行明确,就其不同的国家部门在不动产登记中的职责明确,成为了人们目前关注的焦点。本文就不动产登记职责中的内容进行简要的整合。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整合

1、落實中央编办职责调整的要求

1.1 关于房屋交易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交易包括转让、抵押、租赁以及中介行业管理。其主要是对交易双方进行管理,包括对资金的监管、购房人的资金实力、建设单位的建设资质等。

1.2 关于房屋产权管理。房屋产权的管理其主要是包括房产档案管理、房产面积测绘等内容。是保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的一项有效的方式,同时其也是维护市场安全、保证交易的公平性的有效方式。

1.3 关于房屋登记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2、以方便群众办事为整合原则

2.1 要保障交易安全,方便群众办事。职责整合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人们,方便人们办事,保证财权的交易,不会因为整合而导致民众办理事情变得困难。部门之间的不同的信息不能共享,应该为了保证民众信息的安全而进行安全的等级和交易。

2.2 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整合模式。不动产改革登记应该从本地区的实际的房屋买卖水平和不同部门的实际的工作情况进行相应的改革,重视老百姓的最终的利益,将不同的部门合理的、科学的进行现代化登记改革,更好的服务于老百姓,对此其可以通过三个有效的方面进行。一是整合到房管部门,二是整合到国土部门,三是设立一个独立于政府的部门。

2.3 要利用资源优势,充分反映行业特点。房屋管理关系到人们的长久的居住,是老百姓的衣食住行中的一个基本的部分,房屋管理局应该认识到房屋登记和管理的重要性,加强职责意识的培训,在工作中,积极的就房屋管理登记上发生的各种问题进行汇报,及时的使用优质资源改善其在工作中面临的问题,积极的解决这些问题。

3、不动产登记职责实现方式 职责整合思路建议

3.1 单独组建隶属政府直接管理。这种方式的整合是为了实现房屋登记管理的基础工作,在对其的实际的土地拥有情况进行快速的组建统一登记。实现将不动产登记职能单独的从行政管理这一方面的分离。这样就会实现其整合的零成本,提高了办事的效率。

3.2 外延协调统一内涵归口管理。在政府的指导下,将房管等不同的部门建立合适的委员会,并且设置办公室在国土部门,对其工作中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提高对其的评价和监督。根据其监督考核的实际的情况将其成绩向上汇报,提高对其的管理的效率。这样就可以实现其四个统一要求。另一方面原部门隶属关系、人员关系、劳资关系三不变,不但没有造成多部门人员的流动,还加快了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速度,实现机构改革零成本,极大地提高改革效力。

4、健全不动产登记相关配套制度

4.1 制定完善不动产登记标准规范。在明确要进行不动产的登记和整合之后,应该尽快加强对其体制的完善,提高其制度的科学性、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后,明确其统一登记的标准,以及相关的业务流程,促进各个地区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水平。保证其新旧的登记制度可以顺利的过度。

4.2 落实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保障。不动产登记制度其实行并非是行政管理行为,通过这次的整合管理,应该尽可能的减低其行政管理色彩的对立性,提高其登记的权威,树立其坚持办公的原则。对此,不动产的登记的规格和制度应该和其他部门之间的规格相同。除此之外,在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工作人员难免出错,这种情况下,造成不动产值的巨大损失,就必须对受损民众进行相应的补偿,这也是其在工作的过程中,难以避免的。所以,应该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保证不动产登记的秩序的良好的执行。

4.3 统一登记簿册信息化管理平台。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应满足民众对外的需求,并且应该保证不动产登记人的基本的信息的安全。这就需要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进行统一的登记,使用统一的簿册进行登记,通过建立相关的电子信息系统,加快对其的地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其管理水平的提升,这样才能更好的统计信息化数据,实现其对民众的社会资产和私产的分析。

4.4 整合测绘登记和档案管理职能。房地产的登记信息包括其房屋的实际的使用面积以及户型图等,这就和房屋的测绘和其档案之间有很大的关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测绘是在进行不动产登记前的基本工作。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是其登记的核心成果。因此,在建立其不动产的登记前的实际机构,应该将其测绘、档案等方面的机构纳入到其登记机构中。

4.5 实行从业人员登记官资格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具有公信力的部门机构,因此,其面临着错误的赔偿机制,也需要建立统一的登记机构保证其登记人的专业的信息素质,同时因为登记其涉及到用户的个人信息,所以就需要其保证审核人员的基本素质。房屋登记官制度已经施行多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在统一登记机构的同时,应建立国家统一的登记官制度,提高登记审核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参考文献:

[1]唐玲莉.论不动产登记纠纷中权利救济路径之选择[A].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C].2011.

[2]张磊,胡亮亮.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赔偿机制研究[A].当代法学论坛(二○○九年第2辑)[C].2009.

[3]王克稳.我国不动产登记中的行政法问题[A].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C].2007.

[4]唐玲莉.论不动产登记纠纷中权利救济路径之选择[A].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C].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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