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记者 李立娟
互联网群组还能任性吗
文 《法人》记者 李立娟
群主责任的探讨是互联网群组发展的必然结果,群主、平台、群友都应该各尽其责,自律是根本所在
10月8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
《规定》第九条明确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国信办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新规之下,群主建群后,是否应该就其群成员的言论、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责任的大小、界限如何等问题,进入到大众视野。
2017年1月15日,打工者王某将一段含有暴力恐怖等内容的视频在自己的QQ空间内发布,引发多人次浏览、转发、评论。3天后,王某被警方查获归案。
2017年5月,不少微信群、QQ群中开始流传这样一则令人瞠目的视频。该视频通过水洗、火烧等所谓实验手段,试图证明部分肉松系棉花制成。很快,食品监管部门辟谣:“可燃并不能证明肉松是棉花做的。”
2017年5月22日,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张某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一案。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法制观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内以发布信息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最后,法院判决张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手机的广泛普及,微信等社交软件的大量应用,使得网络群的规制问题成为必然。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完成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披露,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手机网民规模达6.95亿。
在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温正搭律师看来:“此次《规定》是现行法规中首次对于‘群主’的责任进行明确。我认为这里明确规定了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群里有违法违规信息的,谁建群谁负责。”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董毅智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我认为,群主不能再任性了。”他进一步解释道,新规生效后,作为群主要认清自己肩负的责任。对于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
群主把人圈起来,创造了传播分享信息的公共空间,在创建时,法律就已要求群主有义务对群内信息进行监督。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郝明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基于互联网群组建立者,也就是群主的这种管理职责和义务,当群主在没有很好地履行这种管理职责和义务时,应为群员的不当行为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针对平台方面的责任,《规定》明确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上限、个人建群上限和参加群数上限。也就是说,平台方应根据自身能力来运营相应规模的群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郝明表示。
“平台更要尽责。”除了群主的责任,董毅智同时认为,“事实上,这个规定还有一个更大的亮点,在于更加强调了平台的管理责任。”
长期以来,不少人认为微信群、QQ群等群组是相对封闭、人数有限的私密空间,群成员在群内的发言当属言论自由,不应受太多约束,所以对互联网服务平台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无太多要求。而此番新规中,不仅给群主上了“管好队友”的“紧箍咒”,更是相当具体地规定了平台在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执行用户实名认证、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责任,并且要求平台也要为群主们进行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同时为所有使用者建立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以便开展社会监督。
平台的责任与群主的责任二者之间有关联性,是一个整体。《规定》同时明确平台责任和群主责任,意在打造一个完整责任体系,通过平台责任和群主责任的相互补充,打造群组服务完整的责任框架,使双方甚至更多方同心同德,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交流环境,努力使各种各样的群组服务空间,真正变成人民群众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从这个意义上讲,新规对平台责任的强调,更像是在给群主们套上“金箍”的同时,又要求各平台尽快赋予群主们可以清理群组雾霾的“金箍棒”。对同处于一个网络空间的群组使用者而言,这样的紧箍咒和金箍棒,其实是清洁网络空间的必备之器,是约束、更是保护。
“中国互联网安全的监管正在一步步地落实,从网络实名制到谁建群谁负责,可以看出正在不断地进步。”郝明对《法人》记者如是说。
她进一步说,事实上,不只是中国,国外发达国家的网络群组的监管也从未放松。实名制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方式。比如在美国,全球最大社交网站脸书和互联网巨头谷歌在2011年8月推出了一系列实名认证制,首先对使用明星、公众人物名字的用户及好友数量大的用户进行了身份认证,随后对使用单节或包含符号数字的用户名、所谓“看起来就不像真名”的用户进行了清除。
郝明对《法人》记者强调:“关于群主和平台的责任,《规定》里已经有了较为详细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我认为还应提高群主以及群成员的自律性,可以考虑将群成员的不当言行和群主的管理失职纳入征信系统,以此督促约束其自身行为,维护聊天群的健康发展。”
温正搭最后对《法人》记者建议道:“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只有群主和群成员自律性提高了,互联网群的管理以及发展才能健康有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