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语境下我国“IP”证券化可行性及路径分析

2017-10-12 20:54陈书铭
时代金融 2017年26期
关键词:版权资产证券化融资

【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大热的“IP”概念的解构,将其概念划定在版权范围,并分析我国IP证券化的可行性,就IP证券化路径选择方面提出了IP资产间接证券化、完善IP证券化中介服务体系等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版权 融资

一、IP证券化概述

(一)互联网语境下的IP

近年来国内大热的IP概念,英文全称Intellectual property,往往被国内媒体解读为“知识产权”,即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然而,在一般英文语境中,知识产权的英文全称为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严格意义上说,这两年国内的IP热潮并不能大而概之为知识产权的热潮,知识产权除了文创类以外,还包括了如药品专利、科技发明等更多领域。就笔者看来,当前国内对IP这一说法更多指的是基于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的多领域、跨平台共生,在行业泛娱乐化战略推动下,以文化产业为主的可融资、可营销、具有变现潜力的版权等知识财产。我国IP目前主要通过影视剧、动漫、游戏、音乐、实物周边等运营模式变现。

(二)IP证券化

IP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在文化产业领域的延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将独立、稳定、可预测的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据此汇集成资产池,以这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融取资金。IP证券化是将IP持有人(或企业)拥有的IP转移到SPV,再由SPV以该资产作担保,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价等,以及信用增强后发行为可流通的证券。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新常态下,技术创新、文化创意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引擎,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随着发展过程中生产投入的提高,IP运营所面临的资金压力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影视剧产业的投入成本往往达数千万以上。我国国内当前融资渠道仍以商业银行为主,若IP发展过程中长期依赖于商业银行信贷和风险投资,其运营将会由于资金规模、周转能力等问题受到限制。因此,通过IP证券化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对我国IP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IP证券化可行性分析

(一)IP资产供给充足

随着IP运营意识和发展的深入,我国IP资产已经初具规模。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得故宫、印象系列实景演出等传统文化IP再次活力焕发,也诞生了包括网红、表情包、网络文学在内的大量的新兴IP。就网络文学来看,仅以晋江文学城这一个站点为例,至2017年7月上旬,已完结小说作品库达到323190件之多,其中出版影视专区单周推荐小说30部,影视公司自寻15部,站内包括影视剧、动漫、游戏、有声读物等版权签约超过290项。毫无疑问,可用于证券化的IP基础资产供给十分充足。

(二)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基础良好

我国探索资产证券化至今已有二三十年的历史,2005年4月22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开始了资产证券化的试点项目,并在之后多次扩大试点。迄今为止,我国已成功推出涉及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企业专项资产管理等多项资产证券化产品。2017年初,太平洋证券新水源专项计划成为2016年12月底《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国内首单PPP资产证券化项目。诸多已成功推出的资产证券化实践项目为IP证券化积累了较多成功的经验。

(三)国内市场证券化产品需求大

目前,我国IP证券化产品的目标对象主要为国内众多投资机构和居民个人。IP证券化产品风险适中,具有较高的收益,符合投资机构的稳健投资要求。我国居民的资产往往集中配置于存款储蓄和房地产行业中,但在经济新常态下,房地产投资属性逐渐下降,使投资者个人趋于主动管理,进行资产配置,IP证券化产品收益较高,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居民的投资需求,因而IP证券化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具有庞大的潜在投资需求。

(四)相关法律规章支撑

自80年代至今,我国颁布了《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纲要》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也相继出台,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初步成型。同时,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等与IP相关的国际条约,这些都为构建IP证券化提供了新的要求和基础。

三、我国IP证券化路径分析

(一)IP资产间接证券化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需要将基础资产转让给SPV以便SPV进行接下来的证券发行。由于IP的特殊性,IP证券化可以分为直接证券化和间接证券化两种模式。

在IP直接证券化过程中,IP持有人(或企业)需要将自身持有的IP向SPV转移,如此一来,持有人将失去对IP的运营权和后续开发权。而投资者一般只关注收益本身,并不需要直接获得IP所有权。在直接证券化的实际操作中,为兼顾交易双方的需求,往往会在IP转移的同时(或之后)签订返授权的合同,将IP授权给原持有人(或企业),以便其对IP的后续运作。

IP间接证券化并不转移IP本身,而是以IP的权利金利益为证券化对象,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特殊债权的转移。通过间接证券化,IP可以作为担保物提升证券的信用评级,持有人保持对IP进行运营和后续开发的权利,投资方则获得了具有高度履行可能的特定债权。因此,相对来说,间接证券化在实践中更具优势。

(二)完善IP证券化中介服务体系

由于IP證券化过程中还涉及到价值评估、信用评级、发行评级等众多环节,也就需要依靠IP价值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诸多中介机构所组成的服务体系。相对于美国资产证券化的成熟程度,我国的证券化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还较为落后。因此,在IP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可以积极学习美国等资产证券化发展成熟的经验,借鉴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的操作过程,促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提升,提高其专业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化,兼顾内外两个角度,完善IP证券化中介服务体系。

(三)引导并规范IP构建与利用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和日本第一项专利证券化交易都是在政府主导和大力支持的情况下完成的。我国IP证券化不仅需要市场的支持,其起步阶段也应当由政府进行引导和规范,避免产生“IP泡沫”等问题。政府对IP证券化的规范和引导可以使交易双方有规则可循,提供充分的信心支持的同时,可以随时注意证券化风险和成本的控制。此外,这也有利于我国产业政策的导向,进一步提升我国的文化软实力,贯彻文化强国战略。

(四)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现行管理办法立法层级较低,且适用范围较为狭窄,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越来越难适应实践需要,基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定价、转让等具体内容还未有权威内容可指引参考,存在亟待解决的法律空白问题。

(五)加强风险监管与防范

IP证券化是以具有可变现潜力的文化资产为载体基于传统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金融运作存在一定风险。为保障IP证券化的顺利进行,对风险的监管与防范必不可少。在推动IP证券化发展时,要将我国国情在证券市场上的特有体现和IP证券化实践相结合,建立健全相关监管体系,防范风险;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实践过程中的每一位参与人员;此外,还可以发展IP保险业务,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从而提高证券化的信用评级,促进IP证券的流通。

参考文献

[1]王晓东.知识产权证券化: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新途径[J].金融与经济,2013(3):80-82.

[2]许云莉.版权证券化立法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07.

作者简介:陈书铭(1998-),女,汉族,福建福州人,就读于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专业:金融学,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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