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为代表的金融科技正在迅速崛起。在新一轮以科技驱动为主导的金融变革面前,监管者对金融认识的前瞻性和对创新的鉴别力,将对未来金融新生态的构建产生深远的影响。如何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之间的矛盾,是各国监管当局面临的难题。本文以英国”监管沙盒”为研究对象,参考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经验,希望为我国金融科技的监管提供参考依据,解决监管滞后的难题。
【关键词】监管沙盒 金融科技 监管创新 弹性监管
一、监管沙盒,监管与创新的动态平衡
近年来,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崛起,大大的提高了金融的服务质量、效率和核心竞争力,但与此同时,金融创新带来的不确定性,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风险来源、风险形式及风险传播途径都有待探索。如何平衡风险控制和市场创新之间的矛盾是摆在各国监管当局面前的重大难题。
沙盒(Sandbox),原属于计算机领域概念,指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创造一个安全区域,使用受限的真实数据运行待完善的应用程序的一种做法。这种模式,一方面保证了测试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安全性;另一方面,因为有预设的安全隔离措施,不会对系统外的数据运行造成影响。2016年5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将沙盒概念引入金融监管,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机制由此诞生。事实上,监管沙盒的模式是政府给予实验区内的金融创新企业特许经营权,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放松对参与实验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使其不受现有法律的约束,以激发金融市场的创新活力,达到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平衡。
二、监管沙盒的国际经验
目前,全球范围内已有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泰国、马来西亚、加拿大、台湾、迪拜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推出了监管沙盒制度,各国都致力于通过国际合作打造本国的良好的金融科技的生态系统,促进金融科技创新。
(一)英国
英国是最早推行监管沙盒的国家。2012年,英国颁布了新的《金融服务法案》,撤销了原先的金融服务局(FSA),采取了审慎监管和金融行為监管并重的“双峰监管模式”,2014年10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设立了创新项目,并增设创新中心。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后,FCA开始研究监管沙盒的可行性,并于2016年5月正式启动了监管沙盒机制。其运作流程主要如下:FCA对申报参与监管沙盒的金融科技企业进行筛选,其评判标准为企业的规模、产品创新性、能否促进消费者福利提升等。在企业承诺对消费者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前提下,FCA挑选合适的消费者试用企业开发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在3~6个月的测试期结束后,FCA允许通过测试的金融科技企业将产品或服务投入市场,并依据测试结果调整和完善监管政策。
(二)澳大利亚
2016年初,澳大利亚就与英国FCA签署了合作协议,并成立了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管理监管沙盒。与英国模式最大的不同是澳大利亚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公司在向ASIC备案后,无需持有金融服务或信贷许可证即可测试特定业务。同时,ASIC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监管方式,对一些特殊项目,允许有关企业申请延期,最长可申请12个月的延期。
(三)新加坡
新加坡的监管沙盒的监管主体是金融管理局(MAS)。MAS下新设立金融科技和创新团队及金融科技署来管理金融科技业务并为创新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新加坡的监管沙盒制度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英国的模式,但也有部分不同。较英国而言,新加坡的管理更为宽松、灵活。如新加坡对于科技创新的企业孵化项目也有时间要求,但却没有给出具体限制,时间更为弹性。但新加坡沙盒监管的范围局限于为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英国的监管沙盒的适用范围则更广,任何有颠覆性的金融模式都是其服务的内容。
三、监管沙盒的创新监管——新在何处
监管沙盒是一种创新的金融监管模式,扩大了传统金融的监管范围,明确了金融监管对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职责。更重要的是,监管沙盒传达了清晰的监管逻辑:以消费者获益为中心、支持真正的金融创新。技术研发主体、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同时参与互动,加强了政府、企业、消费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可以说,监管沙盒重新定义了的监管者的角色,是监管者的自我完善,改变了传统监管模式的对抗性、滞后性,调整金融各参与主体关系,探索监管部门、金融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三方的利益平衡,建立三方的良性关系和合作机制,从而避免过去“监管—被监管—规避监管—爆发系统风险—消费者蒙受损失—加强监管”的循环。
具体来看,监管沙盒降低了金融服务提供商开展创新业务的法律风险,避免了创新产品因不符合现有法规而被一再延迟推出的状况,缩短了金融产品面世的时间、降低了合规成本。其次,政策的支持降低了投资方对初创企业创新方案及面临的监管不确定性担忧,能帮助金融初创企业更好的融资。此外,监管沙盒模式在企业产品测试阶段便嵌入了政府的参与,政府的辅助和指导能够帮助企业在业务初期便能识别、研判风险,更有效地控制创新风险;同时,深入业务流程第一线也使监管部门充分了解创新产品的金融本质、风险特征和操作流程等,不但能够保证最终进入市场的都是真正的创新,而且可以及时发现因法律约束而有损消费者长远利益的监管规定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对此进行修订或加以引导,最终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由于消费者也参与了产品的使用,企业可以利用消费者的反馈信息,对产品和业务流程进行完善。
四、对我国的启示
沙盒监管的核心目标就是赋予金融科技创企业法律的特赦权,让其创新得到空间,同时控制其风险,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柔性监管理念与沙盒监管的逻辑较为相似,目前我国已初步具备了实施监管沙盒的基础条件,如央行牵头颁布了统一监管新规,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也陆续出台;央行金融科技委员会成立;北京房山区的“北京互联网金融安全示范产业园”也成为了监管沙盒的试验基地。但我们需要看到,中国的企业和个人对风险的承担程度远远低于西方国家,而且存在着监管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实情况,中国实施监管沙盒还面临着操作层面的挑战。监管沙盒的推出需考虑我国金融发展状况和现有的监管制度、监管理念、以及可用的监管工具,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切不可盲目地硬搬照抄。
参考文献
[1]胡滨,杨楷.监管沙盒的应用与启示[J].中国金融,2017,(02):68-69.
[2]黄震,蒋松成.监管沙盒与互联网金融监管[J].中国金融,2017(2):70-71.
作者简介:陈涔(1988-),女,湖南邵阳人,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中级经济师,格拉斯哥大学硕士研究生,从事互联网金融、金融资产定价的研究。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