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约记者 翟 峰
“互联网+住房租赁”模式即将兴起
■ 特约记者 翟 峰
从2017年5月《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到7月住建部等9部委发文要求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并把深圳、广州、成都、南京等12个城市列为首批试点;再到8月国土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并宣布将北京、上海、成都、沈阳、南京、杭州等13个城市纳入“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范畴,如此多的与“租购同权”有关的国家住房政策密集出台,不仅具体而详尽地诠释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政策之导向,而且预示着“租购同权”必将激发“互联网+住房租赁”模式的兴起。
当“互联网+住房租赁”这种新的经济形态将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房地产租赁住房的诸多生产要素紧紧融合之后,“互联网+租赁房用地市场(包括其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有偿转让)”“互联网+租赁房交易市场(包括其现货和期货的交易场所)”“互联网+租赁房资金市场(包括其信贷、抵押贷款、住房储蓄、发行股票、债券、期票及开发企业运用预租方式融资等市场行为)”“互联网+租赁房劳务市场(包括其物管、装饰、维修、设计等活动的市场)”“互联网+租赁房信息市场(包括其客户的租赁居住需求信息和技术要求)”等生产要素,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有利于优化房地产市场的诸多生产要素,助推房地产市场转型升级。
“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优化住房供需结构,稳步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更好保障住有所居”,这一规划正在全国各地通过切实有效的政策举措而得以迅速地变为现实。完善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就是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更好保障老百姓住有所居的有效政策措施中的其中一项。例如,不少地方为更新房地产业的业务体系,通过清晰划分房地产业务体系中的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成本管理、工程管理、营销管理等关键环节之权责,确保购租并举住房制度流程体系能够在系统性、协调性和精细化等方面得以全面更新。而在此基础上,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房地产建造业的跨界融合,较好地解决了住宅建设中互不匹配、实时控制难等问题。2017年初以来,“互联网+住房租赁”模式在房地产业中实现了进一步的更新融合,我国不少城市尝试“线上找合适租赁住房,线下及时优质服务”的线上线下房快租模式,成功更新房地产业的业务体系。
众所周知,营销房地产商业模式的主要手段之一。住房的营销类型无非是租赁和购买这两种。“互联网+住房租赁”模式是一种最为优质、高效的商业营销推广型模式。这种将众筹的概念应用在营销活动中的商业模式,能极大范围地实现住房租赁价值。可见,实行“互联网+住房租赁”模式,能充分发挥微信、微博等多种网络营销平台工具的社交优势,建立广泛、全面、强大的社交网络关系,以此来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并为其提供充足稳定的“住房租赁”客源,以此满足消费者的主观需求和消费需求。既能通过对房地产市场的“住房租赁”用户的精准化市场定位,强化城市和城镇房地产“住房租赁”消费者与房地产营销人员之间的互动性;又能形成具有高信誉度的“住房租赁”市场。同时,“互联网+住房租赁”的营销模式,还能在加快房地产市场相关营销资金回收和周转速度的基础上,使房地产业借助营销要素的优化,实现优质转型升级。
总之,“互联网+住房租赁”作为一种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能实现互联网与房地产住房租赁业的融合,通过房地产住房租赁业生产要素的优化、业务体系的更新、商业模式的重构等途径,能促进房地产住房租赁业的转型升级,对未来整个房地产市场格局及长效机制的形成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特约记者系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省立法咨询
专家库成员、四川省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