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佳与赵东海2010年结婚,婚前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婚后赵东海常年在外做生意,王佳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和赵东海的母亲。2017年5月,王佳发现赵东海在外包养小三,遂提出离婚。赵东海同意离婚,但要王佳遵守婚前协议。王佳认为赵东海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为家庭做出了牺牲,应当分得相应份额。请问,王佳能否分得财产?如果不能,王佳的权益该如何维护?
答:一方面,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基于此规定,由于王佳与赵东海签订了婚前协议,王佳应受该婚前协议的约束,无权要求分割赵东海婚后取得的财产。
但是,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第40条又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由于王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照顾老人和孩子,为家庭付出较多,依法可要求赵东海给予补偿。
综上,虽然王佳与赵东海签有婚前财产协议,依据该协议,王佳不能再分割赵东海在婚后取得的財产,但王佳可基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付出,要求赵东海予以补偿。
律师 刘书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