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故宫博物院在网站上发布消息:“深切悼念文物捐赠者何刚同志,近期将在京举办追思会,追思缅怀这位默默无闻为中国文博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无私捐献者。”据悉,追思会已经于6月22日举行。1985年,在自家院子里挖出19件元代银器文物的河南周口农民何刚,年仅22岁只有小学文化水平,他意识到这可能是国家文物,于是,他在他人帮助下,分两次将19件文物捐赠给故宫博物院。
故宫方面表示,这批文物填补了该院元代银器方面藏品的空白,意义重大。为此,故宫给何刚出具捐赠文物凭证,还将何刚的名字镌刻在故宫博物院专门为捐献者设立的“景仁榜”上。除此之外,故宫还给了何刚8000元的奖励,并额外给了1000元的路费,总计9000元。在32年前,8000元的奖励就购买力而言,超过了今天的10万元。
事实上,何刚和故宫的交集还有两次。2003年和2006年,何刚的妻子和父亲先后病重、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向故宫写了申请补助的报告,故宫方面后来给予了何刚5万元现金的帮助。也正是依靠这笔资金,何刚的父亲才得以获得治疗,一直生活至今。
今年5月30日,正在工地施工的何刚不幸遇难,得知消息后,故宫方面做出决定,要为何刚举行追思会。这一决定之所以引发关注,有必要交代一个至关重要的社会背景,即公民发现文物后主动上交文保单位的事例中,像故宫这样“有情有义”的受捐单位实在稀罕。更多时候,我们听到的都是捐赠者对接收单位的不满,以及由此产生的非议。对此,一些文保专家也出来表态,例如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教授高蒙河就认为:“根本不应该给予物质奖励。文物属于国家这是毫无疑问的,上交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事情。”
从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来看,上述说法基本没有异议。该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过,针对发现文物并进行捐赠的公民,第十二条也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反过来,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的来说,法律重惩罚而轻奖励。关于惩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奖励,法律给出了很大的弹性空间。例如,广东惠州林某雇人从东江中捞出44根疑似乌木的木头,后来接受政府劝告,将全部木头上交国家,林某获得5000元奖励和一本证书。类似的经历还发生在陕西丹凤村民李磊身上,2014年,李磊捡到一把市场价超过10万元的战国青铜剑,主动上交当地文保单位,最终仅仅得到500元奖励和一本证书。
这样的做法显然很难真正鼓励文物发现者主动上交发现的文物。在法国和德国,民法典认为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共有;在日本,虽然规定文物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文化财产,但也规定国家应该给予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相当于该文物埋藏物价值的报酬。当然,土地制度不同,这样简单进行对比并不科学,但在鼓励文物发现者主动报告、捐赠这一点上,加大和固定一个回报比例,这一点还是非常重要。
故宮对何刚的义举,持续了32年,这是捐赠者和接收单位少见的交往佳话。何刚的“义无反顾”和故宫的“有情有义”,勾画了文物捐赠和保护的最美图景。一方面是公民的道德自觉,一方面是接收单位的真诚以待,尤其是于危难时对何刚的救助,故宫书写了一个大写的“人”。
文物捐赠的法律奖惩制度有待完善,即便就目前的规定而言,故宫举办追思会的行为,表明精神鼓励并不只有一纸证书。对于那些急于树立正面捐赠典型的机构来说,这无疑也提供了一种行动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