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手机阅读类应用程序数字版权的问题及出路

2017-09-30 06:16罗舒乔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17年9期

罗舒乔

摘 要:文章概述了数字版权的相关背景,尝试通过法律机制、代理机制挖掘版权问题背后的症结所在,并尝试加强版权补偿金制度和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以期对我国数字版权法律法规建设提供参考意见。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7)09-0120-03

关键词:法律机制;赔偿金制度;惩罚性措施

1 数字版权相关背景

随着时代的发展,版权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大。在科技飞速发展、互联网络已进入移动时代的今天,数字化作品给传统版权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讨论数字版权首先离不开对数字出版的了解,版权必然伴随出版行为发生,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出版性质的改变也导致了版权内涵的变化。数字化是基于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将传统出版物转变成二进制代码,储存在光盘、磁盘等介质的行为。电子读物是最具代表性的数字出版产物,本文所研究的手机阅读类应用程序数字版权就是在数字出版大环境下诞生的。

数字版权伴随数字出版而产生,在原有版权无法满足和解决数字阅读的情况下,版权必然要进行新的修改和补充。世界各国早在1996年的日内瓦国际版权外交会议上便签订了《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录像制品条约》。我国虽然在早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作者对电影、电视、录像的各种权利,但关于网络数字产品的版权规定却一直是个空缺。法律的漏洞一度导致大量未经许可的电子版读物在网络上被随意下载,使数字出版市场一片混乱。直至2006年,我国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的定义及保护措施,在网络环境下为版权人和公众之间寻求了利益平衡[1]。

2 手机阅读类应用程序版权症结所在

2.1 法律制定落后于互联网发展

自由的市场需要有一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作为市场有序运转的强有力保障,法律机制的完善无疑对手机阅读类应用程序数字版权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针对数字版权的专门性法律条款,数字版权侵权的问题主要依靠《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来解决,面对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及数字版权侵权的多样性,这两部法律法规远远无法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

我国立法部门层级多,相关文件也多,涉及公安、信息、工商等多个部门,案件处理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见表1)。手机阅读类应用程序的数字版权没有明确的划分,更没有总体性原则做参考,维权难的困境也一直助长了手机阅读类应用程序的盗版风气。众多盗版阅读软件未经许可就利用网络云盘抓取电子书籍等资源进行非法牟利,最后还可能以“技术中立”之名或“避风港原则”逃避法律责任。法律制定的滞后导致侵权事件总是走在法律前面,法律只能作为一种事后的弥补,这一方面因为缺乏基于互联网特性的数字版权法律法规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显示出《著作权法》的不适应性。

手机阅读类应用程序作为搭载在移动终端上的软件,连接了版权方、内容整合商等数字出版产业链各环节,每个环节都涉及版权的使用问题,版权在流转中的归属和主体界定都是手机阅读类应用程序对《著作权法》提出的挑战。内置在应用程序内的数字作品,通常以网页或者本地数据的形式存储在移动互联网中,文字、声音、动画等表达形式在网络中传输。这些表达方式和载体都突破了传统著作权对作品概念的界定,即著作权客体内涵的扩大,甚至软件自身也是受到保护的一种客体,这就要求《著作权法》进一步扩大作品规定内涵。

与主客体界定相比,很多著作权的适用原则也在互联网时代受到了冲击,并且是导致手机阅读类应用程序数字版权问题多发的主要原因。《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复制形式显然没有包括网络的复制,只能作为复制权的外延,而数字化的作品无疑属于复制的一种。作为新型的传播手段,网络复制的大批量、快速性等特征都对传统复制权提出了挑战。如何界定网络时代数字作品复制的合法性,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大多数盗版应用程序厂商也会借“技术中立”“避风港原则”试图钻法律的漏洞。

2.2 手机阅读类应用程序数字版权监管和代理机制的落后

法律在立法层面保障版权,数字版权管理(DRM)在技术层面保护版权,而在现实版权的动态使用过程中,如何进行有效监管也十分重要。新兴的手机阅读类应用程序软件市场带来了手机阅读的新形式,阅读内容的发布也更加多样。而目前我国监管的现状却是一片混乱,由于诸多层级和单位都发布了和数字版权有关的条例和法规,导致在具体实行监管时出现各部门之间难以协调,权责难以界定的情况。互联网时代之前的出版,可以做到细致的作品审查与管理,而互联网的大数据否定了直接审查的可能,海量信息摆脱了时间、地点和设备的限制并且瞬息万变,这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一直实行的是版权审批登记制度,通过各层级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以公告、文件、会议、年检等形式对版权进行管理,而这样的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要求。

除了监管不到位,我国目前的版权管理机制也略显落后。许多手机阅读类应用程序平台并沒有很强的版权管理意识,在版权交易过程中对版权是否存在风险的把控意识不足,与出版社或者出版机构达成的版权协议存在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面对市场上频发的版权纠纷问题,专业的版权人和版权代理机构就显得极为重要。国外在18世纪就有了专业的版权代理人制度,发展至今已经非常成熟和完善。他们为著作人提供版权咨询,接受著作权的委托,为其拟定版权合同并处理版权纠纷,这对著作权人和使用版权的双方都极为有利。特别是在当前手机阅读的环境下,数字版权内涵不断扩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版权代理人更需要发挥其专业价值,维系数字版权良好运作。

我国的版权代理机构起步比较晚,在现实的版权贸易中发挥的作用也比较小。目前我国官方成立的版权代理机构有28家,民间代理机构和外国代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众多,约有百家之多,相较于国外的几百家版权代理机构而言,数量远远不够,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数字版权新特征也呼唤版权代理市场的进一步发展[3]。endprint

3 手机阅读类应用程序数字版权困境解决设想

3.1 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

手机阅读首先面临的是复制权的变化,全版权时代(类同于集约化经营,可以充分发挥作品资源的最大效益)由于复制的难度大,造成的损失比较小,因此个人享有复制的自由。而计算机科技和互联网改变了作品存储的介质,一切作品都能以二进制形式存在于网络中,并且可复制出无限个与原版作品一样的复制版本,各类盗版阅读软件正是利用了这一特性。同时,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对复制权有着比较宽松的规定,如研究、学习、欣赏等可以转化和消费的使用形式都是合理的,这样的规定给读者充分享受作品的自由,但没有合理的补偿机制弥补盗版带来的损失[4]。面对这种情况,国内外都有相关应对办法,无论是技术保护还是间接责任推定或是追究终端使用者的责任,在某种程度上都保护了作品的复制权。但过度保护不利于作品的传播,与互联网开放的特性是相违背的。因此,作为一种利益之间的平衡,我国可以引入国外比较成熟的版权补偿金制度。

面对合理使用在数字作品前的难以推定及盗版的冲突,作者和版权方可以通过版权补偿金制度来获得各自应得的利益,同時也保证了作品的流通性。版权补偿金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以作者愿意传播并同意他人以使用作品为前提,以放弃授权为特征,大量复制、使用其作品者给予其一定报酬的制度。作者无须寻找侵权者,使用者也无须寻求授权认证,从而有利于作品的传播。面对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传统版权向作者倾斜的状况需要改进,如果过度保护版权对双方利益都有损害,虽然开放带来了部分的投机取巧者,却在某种程度上繁荣了整个图书市场。因此,作为一种平衡利益的辅助手段,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3.2 加强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

2012年,国家版权局公布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意见稿,制定了对版权及其相关权利侵害的多倍赔偿规定,即版权人在发现侵权事实后,对侵权人进行提醒义务,如果侵权人继续侵权,版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定事实后对侵权人再次提醒终止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美国很早就明确规定一部作品的赔偿金额在250美元到10,000美元之间,若能证明是故意侵权,则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0美元。如此高的赔偿金额体现了惩罚性特征,同时也使民众不敢轻易侵权,这也是美国版权侵权案件不多的原因。反观目前我国的版权侵权状况,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成了著作权案件的高发地,并且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共有2,118件与网络版权相关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书,与2014年相比增长了28.3%。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多样化,数字作品易复制、署名易被篡改,涉及被侵权方众多,追查难度大,仅仅依靠传统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无法保障权利人利益,震慑盗版方。因此,相关部门应结合数字版权的特性,加强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特别是针对网络侵权主体多、侵权损失大的情况,追究所有侵权主体的责任,进行有效制裁,用惩罚性赔偿彰显法律的威严[5]。

参考文献:

[1]张凤杰.“全版权”运营热议[J].中国版权,2013(5):44-47.

[2]邱盛.移动应用程序(应用程序)的版权问题认定分析[J].法制博览,2015(13):79-80.

[3]王川川.通过掌阅iReader探知我国手机阅读平台的发展前景[J].新闻传播,2014(11):41-43.

[4]吴丹,冉爱华.手机阅读应用的用户体验比较研究[J].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15(Z1):73-79.

[5]毛文思.阅读类应用程序的现状与思考[J].出版参考,2014(5):12-14.

(编校:徐黎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