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
在2017年8月召开的北美自贸区重新谈判中,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莱特希泽(Robert Lighthizer)提出,美国在未来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将致力于推动科技型农业贸易的发展,同时,他还强调互惠原则和平等市场准入在未来农业发展中的重要性。这一主张体现美国的一贯立场,即推动农产品贸易向更深层次发展,科技型农业贸易无疑是美国未来农业贸易政策的一个发展趋势。
在中国,科技型农业贸易还没有清晰的概念和内涵。有学者认为,我国对外进行的农业技术交流多为单向,主要表现为我国对国外动植物品种以及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但在官方文件中,目前尚未在农业科技领域内引入“贸易”之概念。如201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仍然使用“引进国外先进农业技术”这一较为传统的说法,《“十三五”农业科技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亦强调对农业技术、人才和设备的引进。由此可见,我国在农业科技领域内的交流仍然是以引進为主,呈现明显的单向性。
值得一提的是,在规划中提出加强农业科技的国际合作,体现出我国在农业技术领域已积累一定实力。但总体来说,我国的科技型农业贸易仍然未能正式形成。对于中美之间的科技型农业贸易,我国应当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
首先,继续深化中美两国农业科技交流。不能因中美之间农业技术领域的差距而为科技型农业贸易设置壁垒。在2014年11月的“习奥会”上,两国领导人同意继续加强以科学为基础的粮食安全农业创新,并致力于加强对话,增加农业创新技术的使用。两国领导人为该领域所定下的基调应当继续加以落实。
其次,应当关注由高新技术所引发的农业安全问题。高新技术正在为农业安全带来新的挑战,以转基因食品为例,其安全性就在全球引发巨大争议。对此,农业部下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对相关程序、内容等进行规定,体现了政府从立法层面对这一问题的应对,未来随着科技型农业贸易的发展,政府要能够处理更多的类似问题。
最后,加强农业科技的投入。目前我国仍然欠缺科技型农业贸易发展所必要的资金支持。美国贸易委员会的报告指出,中国在农业生产的支出中,基础设施建设占比21%,而科技推广仅占1%,虽然在规划中已经提出要“加大农业经费投入”,但具体方案仍未出台。此外,经费支持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WTO的相关规定,以免将来遭受“反补贴”调查之风险。
编辑|王秋蓉 qiurong.wang@wtoguide.net
郑凯伦对本文亦有贡献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