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广生+赵春燕
摘 要:热电厂的供热标准煤耗和供电标准煤耗是热电企业财务统计、成本核算、审计的基础数据。当前各热电企业在数据交流和上报时可能会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是计算公式不尽相同,致使同样的原始资料数据,计算结果可能不一致, 或者会出现一些不应该有的错误。这种情况使我们无法正确进行财务评价,也无法对热电成本的正确性进行评估。
关键词:供热厂用电;二次分摊;电量平衡;影响
1热电厂热电分摊办法
在热电厂的热电分摊办法中,通常是按照热力学第1定律和第2定律对热电厂的总耗热量(或标准煤量)进行煤量1次分摊,厂用电量消耗,则没有考虑进去,即总厂用电量全部计入发电损耗中去了。但在计算供热燃料成本时,又加入了供热厂用电所需要的燃料费用,这个又称为煤量2次分摊。热电厂的供热厂用电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专门用于供热的电机、动力及照明用电量;另一部分是供热和发电共用的电量。供热厂用电在供热过程中产生,作为热电联产企业的发电方向供热方提供了供热厂用电,但又无法以售电的方式从供热方收回这部分成本,一则供热厂用电没有单独计量,特别是供热与发电共用部分的电量只能通过内部热电分摊方式计算出来,二是其售电的合规性或合法性也值得推敲。因此只好采用折电还煤(用供热厂用电量乘以供电标准煤耗计算得到的煤量)的形式从供热方索回生产成本,用以弥补发电方的燃料消耗。此举相当于供热方买煤给发电方,委托其生产供热厂用电供给供热方使用,而供热方所买的这部分煤量消耗在发电环节,可见在煤量1次分摊中,供热厂用电的耗煤量隐含在发电成本中,但该部分生产成本理应由供热方承担。因此在计算供热标准煤耗和供电标准煤耗时,应充分考虑煤量2次分摊。
2存在问题及其分析
2.1纯凝式发电厂电量平衡关系
考核一个火电厂通常有两个最重要的指标,一个是厂用电率,另一个是供电标准煤耗。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就发电厂系统而言,发电机出口电能并不能全部输送到电网,必然有一部分电能需要消耗在电厂内部生产环节,包括制粉系统、送引风系统、给水系统、循环水系统等辅助系统的厂用电消耗以及主变压器损耗。上网电量和厂用电率是相对应的,厂用电率降下来以后上网电量就提高了。为方便起见,假设发电厂的厂用电接线系统单一,不存在从网上购入厂用电、厂用电与非生产用电混杂等因素(下同),则纯凝式发电厂的發电量、发电厂用电量、供电量与上网电量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图1来表示。
可以把发电量、发电厂用电量、供电量称为电量平衡系统1,而把供电量、主变损耗电量、上网电量称为电量平衡系统2。在物理意义上,也可以这样理解:电量平衡系统1的输出侧包含供电量和发电厂用电量,其中供电量是“有效电量”,而发电厂用电量是“无效电量”,两者之和为输入侧的发电量;同理,电量平衡系统2的输出侧包含上网电量和主变损耗电量,其中上网电量是“有效电量”,而主变损耗电量是“无效电量”,两者之和为输入侧的供电量。发电厂用电量与主变损耗电量之和即综合厂用电量就是纯凝式发电厂的“总无效电量”。
长期以来,在发电厂的生产指标体系中,“发电标准煤耗”和“供电标准煤耗”是2个极其重要的指标,二者习惯上表示为:
发电标准煤耗=发电标准煤量/发电量 (1)
供电标准煤耗=发电标准煤量/供电量 (2)
为了更直观地反映发电厂的燃料成本,有些发电集团公司开始引入“综合供电煤耗率”的概念,取代“供电标准煤耗”作为发电厂的生产考核指标,其定义为:“综合供电煤耗率是指发电厂每向电网送出1kWh电能耗用的标准煤量”,即:
综合供电煤耗率=发电标准煤量/上网电量 (3)
根据电量平衡系统1和2以及上述指标规定,容易得出发电标准煤耗、供电标准煤耗、综合供电煤耗率3者之间具有如下关系:
供电标准煤耗=发电标准煤耗/(1-发电厂用电率)(4)
综合供电煤耗率=发电标准煤耗/(1-综合厂用电率) (5)
式中,
发电厂用电率=发电厂用电量/发电量 (6)
综合厂用电率=(发电量-上网电量)/发电量(7)
2.2热电厂电量平衡关系及统计失真问题
与纯凝式发电厂相比,热电厂也同样需要消耗厂用电,但热电厂同时生产热和电两种终端产品,二者需要对厂用电消耗进行分摊。根据上述各物理量的含义和平衡关系,并考虑煤量2次分摊因素,热电厂的供电标准煤耗指标计算可以有两种方法。
第1种计算方法:以“发电标准煤量-供热厂用电折标准煤量”作为分子,以“供电量”作为分母进行计算,即
供电标准煤耗=(发电标准煤量-供热厂用电折标准煤量)/供电(8)
第2种计算方法:以“发电标准煤量”作为分子,以“供电量+供热厂用电量”作为分母进行计算,即
供电标准煤耗=发电标准煤量/(供电量+供热厂用电量) (9)
但是,如上所述,“综合供电煤耗率”才是直接体现热电厂燃料成本的重要指标,供热厂用电量作为供电量的一部分并没有从上网电量中得到收益,是一个虚拟的物理量,在计算“综合供电煤耗率”时,以“发电标准煤量”作为分子,而以“上网电量”作为分母,将会造成该指标异常偏大,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同时也不能满足发电标准煤耗、综合供电煤耗率与综合厂用电率之间的内在规律。
可见,无论是第1种计算方法还是第2种计算方法,在电力生产指标统计上都存在重要生产指标失真的问题。
2.3统计失真的原因
热电厂中的“发电量”、“供电量”、“上网电量”、“发电厂用电率”、“发电标准煤耗”、“供电标准煤耗”、“综合供电煤耗率”等均属于发电分项指标,而发电厂的生产指标统计系统多以纯凝式电厂为数理模型进行设置,各物理量之间的数理关系是明确、清晰的。在纯凝式电厂的电能生产过程中,产生一定量的“有效电量”(供电量或上网电量)必然伴随着一定量的“无效电量”(发电厂用电量或主变损耗电量)。而热电厂不是单一地生产电能产品,在电量平衡关系中夹杂了不属于发电成本的供热厂用电,在电量平衡系统1中,在发电侧看来,供热厂用电属于“有效电量”,而在供电侧看来,供热厂用电属于“无效电量”,两者自相矛盾,亦即电量平衡系统1的“输出有效电量”与电量平衡系统2的“输入有效电量”是不一致的,这就是热电厂产生上述指标统计问题的主要原因。
参考文献:
[1]边振坤.某热电联产项目技术经济分析[D].吉林大学,2013.endprint